具结悔过书
2011年2月18日凌晨3时许,XX和我在XX市XXKTV门口因工作中的琐事发生纠纷,在推搡中,我将XX的左眼打伤,2011年4月30日,XX左眼经法医鉴定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及左侧眼眶内侧壁凹陷性骨折及左侧眼内直肌损伤,属轻伤。本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现已深刻认识到这种做法的极端错误,对此表示忏悔,我保证今后不再触犯《刑法》等法律法规,否则,愿意接受政法机关从重处罚。
悔过人:年月日
《具结悔过书(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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