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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讲座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0: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第一节 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与其他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显示出来的特殊现象:

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是有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的社会规范。法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不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必须作什么样的行为。

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国家的产生和存在是法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四、法在国家权力管理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

五、法具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第二节 法的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是通过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法调整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样的行为(权利),应该作什么样的行为(应为义务),不得作什么样的行为(勿为义务)。有了法律规范,人们知道了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义务。 第三节 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人们应遵守法定和权利的义务,同时,人们在互相交往中出于经营和生活的需要,还要互相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法定的权利、义务相比,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法定的权利、义务是笼统的;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

2、法定的权利义务是基本固定的;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可变更的。

3、法定的权利义务是可反复适用的;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多数是履行完毕就不存在了。如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只要父母健在,就必须履行,而借债还钱的义务,还完后义务就不存在了。

第四节 合同是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从本质上说,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基本原则是:

一、地位平等原则。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平等的,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不是合同。

二、自愿原则。合同各方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都由当事人自愿。

三、公平原则。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称的,对各方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

四、合法原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违背该原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五节 法在管理贷款工作中的局限性

在法治社会里,法的作用是广泛的,但法不是万能的,也有其局限性。在管理贷款过程中的局限性表现在:

一、法可以确认借贷关系,但不能确认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需要我们信贷管理人员凭着自己的业务技能,从借款人的品行、净资产数量及质量和贷款项目的预期效益等方面来考查评定。

二、法能确认保证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确认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的能力。评价保证人的代为偿还能力是信贷管理人员的职责。

三、法能确认抵押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解决抵押物是否能变现,变现价值是多少,抵押人是否愿意承担抵押担保义务等问题。

四、法能确认质押担保关系成立,但无法解决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的变现价值问题,是否能变现等问题。

在借款人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可以确认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成立并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或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但是,法院的裁决能否得到顺利执行,信用社的贷款是否有损失?是由我们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决定的。 第二章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一方称为贷款人,借入款项一方称为借款人。 从贷款人一方看,借款合同也称为贷款合同,所借出的款项称为贷款,无论是借款还是贷款,在同一借款合同内均指同一标的物——所借贷的款项。 第一节 借、贷双方的法律资格

一、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法律资格

1、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且没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做借款人。

2、企业法人。法人是由法律赋予其自然人资格的拟制体。企业法人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名称,独立的意思,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做为借款人的,考察其偿还贷款能力时,只考察企业法人本身的偿债能力,即仅考察它的资产、效益、贷款项目和主要管理人员品质,不考察投资者和设立者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

3、事业法人。依法成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

4、其他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主要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属于私营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由工商局颁发《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投资设立的合伙经营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工商局颁发《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联营企业。是由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属企业法人),参加联营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各自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或联营协议的约定承担约定的财产责任或连带责任。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都应具有法人资格。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依合作的协议可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合作企业。对非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由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分公司、支公司、分厂、分店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后,有资格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申请借款,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没有取得借款的资格。 (6)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资格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合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 其他经济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上述其他经济不仅要用自有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其投资者、设立者还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无限责任)。因此对其他经济组织发放贷款时,不仅要考察其自身的偿还能力,还要考察投资者、设立者的偿还能力。

二、下列组织或个人不得作借款人。

1、机关法人。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内设机构。如财务科、经销处等。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未成年人或有精神障碍的人。 1项、2项不属于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但借款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3项、4项不具有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资格,借款合同无效。 另外,农村信用社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1)农村信用社本社的管理人员(理事、监事、主任、副主任)、信贷人员及其的近亲属。(2)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保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农村信用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其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因违反《商业银行法》要受到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造成较大损失的(10万元以上)有关责任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贷款人的法律资格

依法领取《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信用社联合社、信用社、信用分社都可以作为贷款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各信用联社营业部大多数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属于信用联社的分支机构,同联社财务科、业务科的性质是一样的,是信用联社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联社营业部对外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以联社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可另行刻制“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借款合同专用章”授权营业部以联社名义发放贷款。

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合同的程序

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要约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其借款申请书应包括(1)申请借款人的基本情况;(2)借款金额;(3)用途;(4)偿还来源及能力;(5)还款方式;(6)担保方式等。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要约,经审查和评估后,并经上报审批同意贷款就是承诺。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使用的是省联社统一审定的各类借款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借款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其他约定事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条款:

1、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应按借款人申请的用途填写,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如枪支弹药等约对不能给予贷款,不能列入贷款用途;对国家限制或特殊经营的项目,借款人必须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如卷烟、食盐等。另外,对国家公务员发放贷款,限于消费性贷款,如购买住房、购车等,不应当发放经营性贷款。

2、借款利率。应准确标明是年息还是月息,千分号、百分号也不应省略,如月息6.3‰或年息7.66%。

3、借款期限。对分期发放、分期偿还的贷款,还款期限要填写最后偿还期限。如借款人张甲在信用社申请借款20万元,分期偿还期限是2005年3月15日偿还10万,2005年9月15日偿还10万,借款合同的偿还期限应填写2005年9月15日。

4、还款方式。应根据借款种类不同分别填写“按季(月)计付利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年末前计付当年利息。到期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如未约定明确,只能按法律规定每满一整年计付一次利息。

三、借款合同不应有生效条件条款

农村信用社过去使用的格式借款合同中,有生效条件条款。如“本合同自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签章之日起生效”。该项约定对农村信用社极为不利,其原因是:

1、“签章”的的概念不清。“签章”是签字或盖章,还是签字加盖章。如果有一方只盖章未签字,或只签字未盖章,做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均可以借款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2、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必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约定借款合同生效条件不但多此一举,更不利于保护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权利。对旧借款合同用纸中有合同生效条件的,在使用时应用笔删除,并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在删除处盖章。

四、借款合同的签字盖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一是合同书只有签名、没有盖章或只有盖章、没有签名,签字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是具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相反只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均具有同样法律效力。但是,农村信用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上应该签字并盖章,签字、个人名章应一致;

2、个人签字时必须是本人亲自签字,包括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必须当着信用社工作人员的面签字。他人代签合同的,必须有授权委托书、由受托人在合同上签字;

3、借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盖单位公章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管理公章的人私盖章是不允许的。 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履行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农村信用社作为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即应将所借款项支付给借款人。

1、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农村信用社必须以货币形式履行合同,不应以实物形式、款物结合的方式发放贷款,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2、以转帐方式支付借款的。应直接转入借款人的存款户。借款人要求转入他人帐户的,应在借款合同特别约定“贷款人按借款人的要求,将所借款项划(汇)入×××行×××帐户”。

3、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的。借款人应在农村信用社出纳专柜领取款项时签字或摁手印,并注明“现金领取人”字样。

借款人以未取得借款为由拒绝承担偿还义务的,贷款人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确实收到了借款,贷款的发放手续一定要具备这个证明力。 第四节 防止借贷关系纠纷

借贷关系纠纷是指借款人拒绝承认同贷款人存在借贷关系。产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有3个:第一个是借贷合同内容不完善,如信用社未在借款合同上盖章、借款合同同贷款发放凭证不相吻合等等。第二个,贷款发放凭证及结算手续不完善。贷款凭证的要素要齐全,同借款合同要相一致,贷款结算一定要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借款人。第三个就是未遵循谁用款、谁立据,谁领款,谁偿还的原则,信用社在明知道借款人不是真正用款人时仍然发放贷款,极易发生纠纷。

第三章 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债权人同保证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提供保证的为保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 第一节 保证人的法律资格

一、下列组织、个人可做保证人

1、法人。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均可作保证人。

2、其他组织。主要指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1)个人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联营企业;(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以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应有《营业执照》)

二、下列单位、个人作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设职能部门;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的人。 第二节 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

一、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同保证人在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如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直接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时,也属于一般保证。法律规定一般保证成立的条件是约定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不能履行债务”不是“不履行债务”,或“未履行债务”,这个“不能履行债务”的标志是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进行诉讼或仲裁,并依法强制执行,仍然不能履行债务。实际上,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保证责任,即先起诉债务人,并强制执行,仍有不能履行的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同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即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农村信用社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都是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有效存续期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 保证期间,由债权人同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从主债权到期之日起6个月止。

农村信用社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两年,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一笔借款约定分期偿还的,分别计算保证期间。 第三节 保证合同

保证人同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一、尽量采用格式合同。农村信用社使用的《保证担保借款合格》,合同条款规范、内容全面,能有效地保护农村信用社的利益。农村信用社发放保证贷款时应尽量采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对小额贷款也可以使用《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联保借款合同》。

二、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新贷、旧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应在其他约定事项中特别写明,该借款用于偿还借款人的到期贷款。否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以本公司的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依此规定,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包括母公司)和其他个人借款提供保证。

四、要防止虚假保证行为。

1、签字、盖章必须真实。要防止保证人盖假公章、假名章、私自盖章和盗盖公章的行为。保证人是单位的,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名章,保证人是个人的,必须是本人亲笔签字。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保证人的行为必须自愿行为,不能是受债权人胁迫。

3、保证人应具有代为偿还的能力。 第四章 抵押担保 第一节 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抵押是不转移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做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用作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二、抵押担保的特征是:

1、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然在抵押人处保管、使用。抵押权人不直接支配、占有抵押物。

2、抵押权人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权。

4、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物上追及权。即设定抵押后,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 第二节 抵押物

一、抵押物应具备的条件。用来作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权利是不能用作抵押的(可作质押),作为抵押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权明晰,不存权属纠纷。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具有可让与性、有交换价值。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用作抵押物。抵押权直接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物必须是可以变价出售,不能变价出售的财产不能用于抵押。抵押物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无关紧要。

3、抵押物的价值应具稳定性。价值不稳定的财产或者易变质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4、抵押物必须特定的。用作抵押物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已经特定化的。

二、禁止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是禁止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可作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抵押的。但是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经发包人同意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农民的私有住房因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房产和地产是不可分的,农民的住宅是不能用作抵押的。

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是不能用作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违法、违章建筑物。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节 抵押合同

一、抵押人。抵押权是以抵押合同的方式设立的,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必须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1、抵押人是自然人的。(1)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设定,除非抵押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未婚或抵押财产属一方所有。(3)夫妻双方共同设定抵押的,应提供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

2、抵押人是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

(1)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财产设定抵押的由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抵押担保关系是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抵押登记部门要求须经董事会研究同意,并附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以公司法人的财产抵押的,信用社应要求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该企业设定抵押的,应经董事会同意,并附有董事会决议。

3、抵押人是其他组织的。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抵押的,应由投资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2)合伙企业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授权书或由全体合伙人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3)以联营企业的财产设立抵押的,应由参加联营的企业同意抵押的协议书或意见书。由联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联营企业公章。 (4)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的财产作抵押。应由企业的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决议,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属于村集体财产设立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5)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财产作抵押的,必须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

4、抵押人是荒山、荒丘、荒滩的承包人的,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表示同意。

二、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抵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由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2、抵押合同的内容。农村信用社使用的格式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所列内容齐全,发放抵押贷款应尽量使用该合同用纸。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由于抵押是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对财产是否已经用于抵押、第三人无从考证。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担保法》为此设定了抵押登记制度。一般来说,抵押登记是由抵押物的产权管理部门或者证照登记发放部门来负责的,具体是: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单独抵押。

2、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一般情况下为房产管理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抵押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第五节 设定抵押权时注意事项

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但在设定抵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税收优先权。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的欠税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办理抵押(动产质押)贷款前,农村信用社应到税务机关查询抵押人、出质人是否欠税。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或开发商以刚竣工建筑物抵押的,应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本公司的财产为股东(包括母公司)和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抵押人为公司的,应审查借款人是否是公司的股东及或个人。

4、抵押物是否已经租赁。如果抵押物先抵押后租赁,则抵押权优于租赁权;如果先租赁后抵押,则租凭权优于抵押权,只能等租赁期届满后才能实现抵押权。因此,对已经出租的财产,且租赁期较长的,不宜用作抵押。 第五章 质押担保 第一节 动产质押担保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移交财产的人为出质人,接受财产的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一、动产质物的条件

1、必须是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动产质物必须有交换价值,且价值较稳定,易于保管。

3、动产质物必须具有可流通性,即可转让变价。

4、动产质物必须为特定物。

二、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动产质押权是以合同方式设定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农村信用社在办理动产质押贷款时,要特别注意将质押物移交信用社占有,如果农村信用社没有保管地点,也应另行租或借保管地点,不能由出质人占有质物;对已经在第三人保管的动产质物,农村信用社可同出质人、保管人三方协议占有改定。具体协议样式如下:

移交质押物协议书

甲方(出质人): 乙方(质权人):××农村信用合作社 丙方(保管人):

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的约定,甲方将由丙方保管的财产(品名

规格

数量

)向乙方出质,为履行合同的约定,三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丙方保管的财产归乙方占有;

二、乙方有权领取、占有甲方在丙方保管的财产,甲方不再享有领取和占有和处置的权利;

三、丙方只能向乙方交付所保管的财产,向其他人包括甲方交付财产的,要向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协议时间: 签订协议地点:

三、动产质押应注意的事项

1、注意抵押优先权。由于动产即可抵押也可质押,抵押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可能出现动产所有人,将其动产先抵押给甲信用社,后质押给乙信用社。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经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因此,办理质押担保贷款时,应查明。用于质押的动产是否已经抵押。

2、注意税收优先权(同抵押)。

3、出质人为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应审查借款人是否是公司的股东(包括母公司)和自然人。

第二节 权利质押担保

一、可质押的权利

用于质押的权利只能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是不能质押的。可质押的财产权利是:

1、债权。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

2、物权。仓单、提单。

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

4、股权。股份、股票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按照《担保法》规定,上述财产权利均可质押。但是,有的财产权利的交换价值极不稳定,如股份、股票;有的难以兑现或兑付,如企业债券、商业承兑汇票;有的则手续繁锁,价值难以确定如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目前,适合农村信用社贷款质押的财产权利是:存款单、金融债券、国债、银行承兑汇票。

二、办理权利质押贷款应注意的问题

1、按格式合同签订《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出质人应向质权人交付质押权利凭证。

2、以记名的存款单、金融债券、国债质押的,应向权利凭证的签发人办理登记止付手续。

3、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要注意(1)甄别银行承兑汇票真伪,要现场向承兑银行或兑付银行查验汇票真伪;(2)汇票背书应连续,前后衔接,最后一名被背书人是出质人;(3)由出质人在汇票背书处记载“质押”字样;(4)贷款后最后一名被背书人为贷款信用社的全称。不能现场核对汇票真伪,仅靠电话、电报查询,是不能用于质押的,因电话、电报查询,不能防范“克隆”汇票。 第六章 补充担保合同

贷款发放后,许多因素可能导致借款人、保证人丧失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丧失担保的效能。为了保护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权利,就需要签订补充担保合同。 第一节 补充保证担保合同

对已经形成风险的贷款,无论是信用贷款,还是保证和抵押贷款,均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偿能力的保证点人签订补充借款合同。农村信用社没有印制格式补充保证合同,实际工作中,因签订的补充保证合同不规范,未达到保护农村信用社贷款权利的目的。补充保证合同式样如下:

补充保证担保合同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借款人于

日向贷款人取得借款

万元,到期日为

日,利率为月息

‰,用途

。保证人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偿还责任保证。

二、保证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止。

四、本合同为农信

借字[ ] 号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借款利率仍执行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加收利息的比率。 借款人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经办人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第二节 补充抵押担保合同

对已形成风险的贷款,可办理补充抵押担保。办理补充抵押担保,关键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个是依法签订补充抵押担保合同;另一个将补充抵押担保合同进行抵押登记,未经抵押登记的补充抵押担保合同,可能是无效合同,也可能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合同; 补充抵押担保合同式样如下:

补充抵押担保合同 农信补抵[ ]号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平等协商,达成下列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借款人于

日向贷款人取得借款

万元,到期日

日,利率:月息

‰,用途为

。抵押人自愿以价值

万元的财产(明细见“抵(质)押物品清单”)对借款人的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二、抵押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三、本合同为农信借字[ ]号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借款利率仍执行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加收利息的规定。

五、由贷款人、抵押人共同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其评估、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六、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民个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公民个人:

财产共有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日 第三节 补充质押担保合同 补充质押担保合同式样如下:

补充质押担保合同 农信补质字[ ]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出质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平等协商,达成下列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借款人于

日向贷款人取得借款

万元,到期日

日,利率:月息

‰,用途为

。出质人自愿以价值

万元的财产(明细见“抵(质)押物品清单”)或财产权利(明细见“权利质物清单”)对借款人的该笔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二、质押担保范围: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

三、出质人应于

日前将质押财产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占有;

四、借款利率仍执行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加收利息的规定。

五、本合同为农信借字[ ]号借款合同的补充合同,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民个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公民个人:

财产共有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合同时间:

签订合同地点:

网上联合办公,要靠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更加轻松!

第七章 到期贷款的清收

借款人违约的情况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贷款已届清偿期,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贷款,属于实际违约;第二种是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增加了贷款的风险;第三种是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属于预期违约。 第一节 对违约行为的处置方法

针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农村信用社应采取不同的措施:(1)对到期贷款应按《贷款通则》的规定,短期贷款提前一星期,中长期贷款提前一个月向借款人发到期贷款通知书,并由借款人签收(小额贷款可口头、电话通知);(2)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合同约定的比率加收利息,对已签借款合同尚未发放的部分停止发放,对已发放的贷款视同到期贷款,要求立即偿还;(3)对预期违约,属于信用贷款的,对未到期贷款视为到期贷款,通知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并可采取清收措施。对担保贷款,借款人预期违约后,如果农村信用社采取视为到期贷款的办法进行清收,往往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应慎重处理。 第二节 对抵押担保贷款的清收办法

对到期的抵押担保贷款,农村信用社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借款人发到期贷款通知书后,对抵押人应发《处分抵押物通知书》,在通知书中一定要写明处分的办法,如“委托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或“由贷款人以××万元对外变卖”等。因《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抵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该规定:如何处分抵押物,应与抵押人协商,协议不成,不能自行处分,应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果通知书中写明了处分的具体办法,抵押人签字或盖章后,农村信用社就可以处分抵押物了,否则,随意处分抵押物,是侵权行为。

二、协议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强制抵押人履行抵押担保义务。 第三节 对质押担保贷款的清收办法

质押担保贷款分为动产质押担保和权利质押两种:

一、对动产质押担保贷款的清收

对动产质押担保贷款到期的,应向出质人发出《处置质押物通知书》,通知书应写明具体的处置办法,如“委托××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拍卖”,“以××万元对外变卖”,“以质押物抵偿借款本息互不找差价款”等。通知书经出质人签收后,农村信用社就可按通知书约定的处分办法处分动产质物。如果出质人拒绝签收,农村信用社可直接委托拍卖公司依法拍卖。

二、对权利质押担保贷款的清收。

1、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的,权利凭证没有兑付期限的,农村信用社可及时兑付权利凭证,以兑付的价款偿还借款本息,多余部分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向借款人追偿。

2、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的,权利凭证有兑付期限的,农村信用社应在兑付日期届满时兑付权利凭证,以兑付权利的价款偿还借款本息。多余部分,返还出质人,不足部分向借款人追偿。不能提前兑付。 第四节 特殊情况下的清收办法

在清收到逾期贷款过程中,对特殊情况,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一、抵押物、动产质押物丢失、毁损和被征用的。农村信用社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就抵押物或质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赔偿义务人或补偿的支付义务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主张权利未果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二、抵押物被查封或拍卖的。抵押担保依法成立后,人民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时,仍然有权查封拍卖抵押物。人民法院(包括外地法院)查封抵押物时,农村信用社得知抵押物查封后,应向人民法院申报抵押权,在拍卖时,除向人民法院申请抵押权时,还应向拍卖公司、竞买人告知拍卖物已抵押的事实。法院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农村信用社的到期贷款或借款未到期时予以提存,剩余款项执行其他案件。

三、借款人破产的。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是信用贷款的,要申请债权;是保证贷款的,不必申报债权立即向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是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为抵押人的,要申报有担保的债权。借款人不是抵押人的,不必申报债权,但要立即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四、借款的自然人死亡的。借款的自然人死亡的,因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负法定的偿还义务。死亡的自然人有遗产的,其子女继承遗产的,其子女应在继续遗产内收负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借款的自然人属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的,其经营所得、承包所得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借款债务属于家庭债务,全家人都有偿还义务。

五、借款人转制、分立、合并的。借款企业未经破产程序转制、分立、合并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转制后的企业、分立后或合并后企业追偿债务。在这些企业不予承认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应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提起诉讼。 第八章 地产与房产

农村信用社在依法管理贷款工作中经常涉及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房产问题。现将有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房产方面的法律规定概述如下: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土地公有制,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允许买卖、出租或抵押。其他任何组织、企业和个人都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

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允许买卖、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的。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是广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三种:

1、出让取得。即土地使用权人以一定的价格取得一定面积的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又依据土地使用权供求关系、用途不同而不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用途主要分为办公用地、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和商业、服务业用地。门市房的用地性质应是商业、服务性用地,简称商服用地。

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和单独抵押。

2、划拨取得。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军事机关和公共事业用地是无偿划拨的,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是不能随意转让,转让前必须经批准划拨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二是,不能单独抵押,以房产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必须经批准划拨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抵押登记;三是,转让或实现抵押权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同房产一同抵押时,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只以房产价值为依据,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应包括在内。

3、租赁取得。租赁取得国有土地作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出租合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按年支付租金。租赁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同房产一同抵押时,只以房产价值为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

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分类: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按用途管理的。

1、农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承包;

2、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经批准;

3、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拨付;

4、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经批准拨付。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不准抵押的。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1)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2)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同建筑物同时抵押的。 第三节 土地使用权同房产的关系

房产同地产合称为房地产。我国采取的是“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即房屋转让、抵押、出租时,“地随房走”;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时,“房随地走”。房产建成后,同土地使用权就密不可分。因此,在办理房产抵押时,房屋所有人必须有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对新建成的房屋,在特殊情况下,购房人只取得了房产权,未取得地产权,如开发商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为了解决开发资金不足,便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以取得贷款。房屋建成后出售时,为购房人办理不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开发商以准备开发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应特别慎重。因购房人购到房屋后,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律强调的是保护购房人的利益。

二、以房产抵押的,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第九章 诉讼时效与担保期间 借贷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农村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在贷款发放后,有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权利,该权利只能向借款人或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主张。农村信用社主张收贷权利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手段。在借款人、担保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一节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清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1、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贷款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借款到期三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如借款人张X的借款于2005年9月15日到期,贷款信用社在2005年9月16日知道权利被侵害。从2005年9月16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普通诉讼时效,也叫一般诉讼时效,现行法律规定为二年。

3、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是 (1)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

(2)权利人提出要求。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中,主要体现在向借款人发给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对贷款后私自搬走的,可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派出所提供书面证明,来证明信用社来催要贷款而借款人已不知去向的事实。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借款人同信用社达成还款协议,或在催收通知书签字、盖章都是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对部分偿还借款或利息的行为,也表明借款人同意履行义务。但是,最近几年,有的地方信用社仅收极少部分利息或本金,并且是现金结算,借款人在法庭上不承认是自己偿还的,信用社又缺乏佐证,造成败诉的案件也屡有发生,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第二节 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

一、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的,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义务了。

二、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信用社向张XX发放保证贷款5万元,保证人李杰,到期日为2004年10月10日,保证期间约定为两年,信用社在2004年12月10日向李杰发催收通知书,李杰签收后,从2004年12月10日起开始计算信用社对李杰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以后仅计算诉讼时效,不计算保证期间了。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期间

农村信用社同抵押人、出质人设定了担保物权,该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的有效期间是多长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担保物权的有效期间有以下规定。

1、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不具有法律效力。现行的农村信用社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都约定至全部借款本息偿还完为止,均是无效的。

2、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抵押登记部门规定,他项权利证书有效期限为一年。该规定都是无效的;

3、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如张甲申请抵押借款,用李明的门市房作抵押,到期日为2003年8月19日,房产部门颁发的《他项权利证书》规定有效期为一年。如果信用社发放贷款后,即未向张甲主张收贷的权利,也未向李明主张抵押权,到2005年8月19日,信用社就丧失了对张甲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但信用社在2007年8月19日前仍然可向李明主张抵押权。如果对借款人的诉讼时效一直不过期,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也一直不过期。 第四节 诉讼时效届满后贷款权利的保护

我国法律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偏短,对保护金融债权有一定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债权保护所作的司法解释,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权利保护有一定实际意义。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按照该司法解释,农村信用社对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贷款,只要同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未偿还的,诉讼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借款人依还款协议偿还借款本息。

二、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院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诉讼时效届满后,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的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单(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借款人签字或盖章后不偿还借款本息的,农村信用社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保证人对贷款提供保证的法律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该条司法解释,农村信用社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不限于保证担保贷款)采取保全措施时,不仅要由借款人签字或者盖章,对不具有偿还能力的,还应让借款人找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补充保证担保合同,并由保证人签字或盖章。第十章 贷款权利的保全 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借款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借款人不及时主张债权或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都将会损失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贷款权利的保全就是指贷款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第一节 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就是代位权。

二、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例如:某信用社向借款人张甲发放贷款10000张,已经到期,而李杰欠张甲20000元也到期未还。此时,张甲应向李杰追偿欠款而不追偿,损害了信用社的利益,信用社就可以直接向李杰主张权利。

2、代位权是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上例中,信用社向李杰主张权利,不是以张甲的名义,而是以信用社的名义。

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

4、代位权是法定权利,但不是义务。债权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三、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并且已届清偿期。非法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

2、债务人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的债权也到期。并且也属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偿还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四、代位权的行使方法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1、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例如,张甲欠信用社的贷款到期不还,李杰欠张甲的钱,张甲不以诉讼方式追偿。信用社行使代位权时以李杰为被告,以张甲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

2、向次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上例,信用社向李杰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请求金额不能超过次债务人欠债务人的债务数额。如上例,张甲欠信用社贷款为20000元,李杰欠张甲的钱为15000元,则信用社行使代位权时请求的数额不能超过15000元。

4、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胜诉后,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失。如上例,信用社胜诉后,李杰直接向信用社履行15000元,信用社同张甲的债权债务,张甲同李杰的债权债务同时消失15000元。张甲仍欠信用社贷款5000元。 第二节 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可以撤销的行为是: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放弃债权时债权未到期,债权到期后,也可以请求撤销。

2、无偿转让财产。即债务人以赠与的方式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二、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即债务人的行为导致清偿债务能力的降低,无法满足清偿债务的要求,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了损害。

4、债务人与受让人进行低价转让时,必须都具有恶意。债务人与受让人都明知道该低价转让行为将导致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仍然进行低价转让行为。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6、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三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失。

三、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以债务人为被告,请求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

3、撤销权被法院确认的,发生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后果,不发生清偿债务的结果。

4、诉讼费用由被告人即债务人承担,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农村信用社对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借款人和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义务。 第一节

起诉的条件

农村信用社起诉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1、借款人有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即借款人有偿还借款本息的资产,对没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提起诉讼没有实际价值;

2、担保人具有偿还能力(1)保证人具有代为偿还的能力;(2)抵押物可变现,易变现(3)质物可变现或兑现。

二、证据充分。农村信用社在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前,一定要认真检查借款合同及附件,贷款结算手续,这些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可导致农村信用社败诉的可能性,对某些不完善的证据,一定要在补充完善的基础上再提起诉讼。

三、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是受理的,但受理后开庭审理时,被告提出异议的,法院经查明,没有发现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时,会裁定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的。对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可导致如下后果:一是无法再通过协商手段,恢复诉讼时效,也无法协商回收贷款。二是浪费了诉讼费用,赔了夫人又折兵。 第二节 起诉要选准切入点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起诉时还要准切入点:

一、选准管理法院。法院管辖案件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辖。

1、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一般情况下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在格式借款合同中都约定了,借款合同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因此,农村信用社起诉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的案件在信用社住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代位权的,到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的,到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级别管辖。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情况,农村信用社的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诉讼标的额(按借款本息合计额计算)超过100万元(有的地区50万或60万)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选准被告人。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选准被告人能使案件得以顺利进行和更好保护信用社的权益。

(一)借款人是自然人的。

1、借款时夫妻未离婚,借款后离婚的起诉时,要把夫妻二人都列为被告,夫妻二人离婚时约定的借款本息偿还责任人对信用社无法律约束力,夫妻二人对借款本息有连带偿还责任。

2、对借款人外出,查无下落,有其他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的。对查无下落的借款人不列为被告,只列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如果把查无下落的人列为被告,法院要在送达起诉书和判决书时进行公告送达。浪费时间和费用。对联保贷款,参加联保的借款人有外出的也不列为被告。

(二)借款人是其他经济组织的。

1、对个人独资企业。把借款企业和投资个人都列为被告。

2、对合伙企业。把合伙企业和合伙人都列为被为被告(下落不明的除外)。

3、对联营企业,把联营企业和参加联营的企业都列为被告。

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把企业法人和法人的分支机构同时列为被告。

三、诉讼请求要准确具体。

诉讼请求就是原告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的判决。即要求法院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就提什么样的诉讼请求。

(一)诉讼请求要准确。 诉讼请求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法院能作出什么样的判决。现就常见诉讼种类的诉讼请求分述如下:

1、对保证贷款。应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对抵押贷款,在借款人无能力以货币资金偿还的情况下可直接请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变价偿还借款本息。

3、对抵押物,意外灭失的。应请求抵押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抵押人拒不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起诉抵押人时,不能主张抵押权,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抵押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对保证合同无效的。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约定的保证责任。如国家行政机关作保证人的(财政局等),信用社起诉时,不能请求保证人承担约定的保证责任,但可请求保证人承担法定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对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无效的,均可请求抵押人、出质人承担法定的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6、对借款合同无效的。农村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时,如借款人是未成年人或有精神障碍的人,诉讼时不能请求借款人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而是请求用款人承担返还借款并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损失赔偿的计算依据是贷款利息) 第三节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厉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采取 保护性措施的制度。农村信用社起诉被告的目的是为了收回贷款本息,收回贷款的根本保证是被告的财产。有的被告人,在原告起诉时,就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来逃避法院判决的执行,使法院的判决书变成“白条”。为了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对赖债户在起诉前就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依法裁定保全的,信用社应在十五天内起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书格式如下: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主任 地址:XXX镇

被申请人:XXX 男 40岁 XX县XXX镇个体工商户 住址:XXX镇XX大街XXX号

被申请人XXX于200X年6月15日在申请人处申请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到期日为200X年2月15日,至今未偿还。我们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我们准备进行依法起诉,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防碍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捷达轿车一辆,车牌号X×××××。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制度。农村信用社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擅自转移财产的迹象或可能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样式如下: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XXX 男 XXX县XXX镇个体工商户

地址:XX县XX镇XX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04年1月25日向你院起诉,被申请人现有隐匿财产的可能,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特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XXX在XXX银行XX办事处的定期存款XX万元。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十二月十日

农村信用社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法院会要求信用社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保全错误,农村信用社要承担赔偿责任。农村信用社提供担保简单易行的办法是由县级联社出具保证书,保证书样的式样如下:

XX县人民法院:

我联社所辖XXX农村信用社依法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扣押李XX捷达轿车一辆,我单位愿为XXX农村信用社提供保证。我单位是金融单位,有能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保证义务。

保证人:XX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XXX

二○○X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节 申请执行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应具备的条件:第一,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第二,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第三,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一、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上述期限的计算,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算起。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案件,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如果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6个月。

二、申请执行的根据

农村信用社申请执行的根据是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在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义务人仍然不履行的,信用社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时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供信用社了解到的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执行人一般都是农村信用社选择的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对他们的资产状况都有所了解。在执行中,应及时向法院提供,以便法院采取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

2、向法院申请执行,只是借助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力,不能一申请执行就完事大吉了。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大多数都会采取消极对抗的态度,申请人的责任比申请前更重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状况应当调查清楚,及时向法院提供。法院只有在掌握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情况时,才可以进一步采取两项措施:一是扣押、拍卖财产强制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二是拘留被执行人,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被执行人除了生产、生活必需品外,再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法院也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得到满意的执行结果,必须准确、及时地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证明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

3、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应采取拍卖形式变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非货币资产的,应申请法院直接进入拍卖程序。以物抵贷是在万不得以的情况下才为之。

4、执行中的价值评估。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的,一般都要进行资产评估。此时,评估价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信用社的利益,对评估价值虚高的,要申请法院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另外评估。 第十二章 评估与拍卖

农村信用社在管理贷款过程中,经常涉及评估与拍卖工作。以实物抵押和质押时,需要评估实物的价值;以实物抵偿信用社贷款时,需要评估实物的价值;在法院执行贷款诉讼案件时,也需要评估。以实物抵偿贷款时,要经过拍卖程序;抵贷资产变价时,也要通过拍卖程序。现简单介绍一下评估与拍卖。 第一节 资产评估

资产以占用形态可分为(1)实物形态,如楼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2)货币形态,如银行存款、现金等;(3)股权形态,如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等;(4)债权形态,如应收帐款、债权投资等。资产的货币形态、股权形态和债权形态以货币价值尺度去度量时,比较容易得出结果。唯独实物形态资产要衡量其价值量,需要一个科学的方法,这就是资产评估。目前,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是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

一、收益现值法。主要是对整体资产评估时采用,其方法是根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如某一大公司要收购甲企业,经测算收购甲企业后,能有5年获利期,其中第一年可获利100万元,第2年至第5年每年可获利200万元,以资金成本10%为折现率,则甲企业价值=[100/(1+10%)]+[200/(1+10%)2]+ [200/(1+10%)3]+ [200/(1+10%)4]+ [200/(1+10%)5]=661.3万元

二、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即现在购买或建造该资产所需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考虑其他因素,评估的资产价值。如对一套已使用三年的设备进行评估,该设备现行购买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每年折旧10万元三年折旧30万元,考虑到新技术将不断用在该设备上,该设备价值=100-30-10万元(技术进步,导致的无形损耗的因素)=60万元。

三、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法是参照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值的评估财产价值。现行市价法前提条件是:有相同或类似的资产的交易市场。如现有一台已经使用两年的捷达轿车运用现市价法是,轿车有二手车市场到二手车市场了解一下已使用两年的捷达轿车的市场价格,就可得出该车的价值了。

四、清算价格法。一般用于破产企业财产破估,或者用于资产重组时的价值评估,是比较保守的评估方法。该方法是对资产的价值是按现在可变现额来确定的。 资产价值评估受评估人员对市场的了解程度、业务素质和评估目的影响,评估出来的价值同市场价格往往相差很多。农村信用社对评估部门评估得出的结论,切不可盲目信赖。为防止因评估价值虚高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不利影响,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在发放抵押和动产质押贷款时,对评估不实的实物资产,不予发放贷款。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信贷人员在考察抵押物和质物时,要现场调查了解用于抵押和质押的财产市场价,并将调查的市场价同评估价相比较,如相差较大(20%以上)时,应拒绝同意办理抵押或质押。同时,资产评估价值是衡量一个评估机构信誉度的一个标志,也是衡量借款申请人品质好的坏的一把尺子。有的借款人申请抵押或实物质押借款时,根本就没打算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以价值虚高的财产抵押或质押,其险恶用心就是以高价抵偿信用社贷款,变相高价把财产卖给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在考察实物抵押或质押贷款,一定要时刻防范这些险恶用心的人。

2、在收回抵贷资产时,一定要选择讲诚信和公平的评估机构。对法院指定或财产所有人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不利于农村信用社的,农村信用社对此要采取两项措施:一项措施是对评估结果及时提出异议,申请另选一家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另一项措施是由县级以上信用联社宣布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在信用社贷款一律不予采信。 第二节 拍卖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出卖人即委托人通过中间人——拍卖人(拍卖公司)以公开竞价方式,现场同最高竞价人成交的买卖方式。

一、拍卖方式。常见的拍卖方式有:

1、增价拍卖。是指在拍卖中,竞买人的报价由低向高递增,直至最高报价被拍卖师确认时成交,这种方式为增价拍卖。目前,多数拍卖公司采用此方式。

2、减价拍卖。是指在拍卖中,由拍卖师以一定的减价幅度从高价向低价叫价,直至有竞卖者应价时成交。减价拍卖是保证拍卖都一次成功,适用于不宜于长期保管的鲜活商品。

二、价格规则

拍卖的价格规则主要指起拍价、底价和成交价。

1、起拍价。是指在拍卖中,拍卖师最出报出的开始起拍的价格,竞买人在此价基础上进行叫价,起拍价一般由拍卖公司确定。

2、底价。底价又称保留价,是委托人为自己的拍品设定的价格底线,是拍卖师必须遵守的最低拍卖价格。在竞价结束时,最高竞价仍低于底价时拍卖师宣布不成交。

3、成交价。成交价是拍卖成交时的价格,是拍品买卖的价格。

三、在拍卖中保护信用社利益。

农村信用社在清收贷款工作中,经常遇到拍卖的问题。

1、对抵押和质物变价中尽量采取拍卖方式。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抵押或动产质押借款时,清收贷款的措施是将抵押物或质物变现,变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变价,变价是把抵押物或质物对外出售,以出售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息。另一种是拍卖。由于变价往往时间长、变现不及时、影响实现担保物权。拍卖就是最佳选择了。此时拍卖,农村信用社最应注意的问题就是防止流拍,防止流拍的最佳方法就是看住评估价,对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不合理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对发放贷款时评估价虚高的,收贷款时也可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不动产经三次拍卖,动产经两次拍卖仍然流拍的,农村信用社面临着两种艰难的选择:一种是以最后流拍价折价给农村信用社;另一种是农村信用社放弃抵押权或质权。

2、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时,以实物资产抵偿借款本息。同以抵押物或质物抵偿借款本息性质相同。

3、对已收抵贷资产变价时采取拍卖方式。对已抵贷的资产,变价数额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信用社是否有损失,及损失多少的问题,采取拍卖方式变价,一是能够多为信用社卖几个钱,另一个能防止暗箱操作。此时拍卖不怕流拍,就怕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压低价格,损害信用社利益。发现恶意串通,应及时向拍卖人主张拍卖无效。

附件一:

公民个人借款的债务性质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农村信用社借款时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这些以公民个人名义借款而形成的债务在性质上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是家庭共同债务;第三种是纯个人债务。我们农村信用社对个人名义的借款进行追偿时,必须弄清楚其债务性质,因为债务性质不同其法律后果不同,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家庭债务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来清偿,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来清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采取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财产制。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得财产,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积压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按照该规定,在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以第三人即债权人是否知道该约定来区别债务的性质,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属个人债务,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属夫妻共同债务。在其他情况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均属夫妻共同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个人名义借款的,均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二、家庭共同债务。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家庭中,除了夫妻外还有其他成员。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家庭债务?《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债务。对以公民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如不能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或家庭共同债务时就属于纯个人债务。对某项债务,若债权人主张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债务人或其配偶主张是个人债务时,债务人或其配偶应负举证责任,即要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的财产是约定各自所有的。若能证明,则是个人债务,否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对某项债务,债权人主张是属于家庭债务,而债务人或其他家庭成员主张是个人债务时,债权人应负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是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是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或者举债用途是为解决家庭共同生活问题(如购住房等)。若能证明,则是家庭共同债务,否则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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