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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1 20:04: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沙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9号)、《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函〔2017〕341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穗府函〔2016〕4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广州市南沙区辖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辖区内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给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四条

举报人可向南沙区行业主(监)管部门、镇(街)、区公安分局(统称:举报受理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由该部门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材料进行初审。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受理事宜提出异议的,由南沙区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非办)报请南沙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处非领导小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风险处置”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研究确定受理举报的部门。

区处非办复审由举报受理部门提交的举报资料,定期报请区处非领导小组审定奖励标准、确定奖励(补贴)名单。区财政局按照区处非办转交的审定材料和名单拨付奖励(补贴)。

第五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举报奖励联系方式,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奖励的初审(受理)、复审、审定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匿名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给予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或区内多个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可不受区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按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补贴)方式

第九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详细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低于5000元。

二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按涉案金额的0.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低于2000元。

三级举报及奖励:提供非法集资活动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监) 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10000元奖励。 对于跨区案件,南沙区是主办地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法院终审判决中认定的金额;主办地在区外的,奖励的涉案金额基数为经司法审计认定的南沙区涉案金额。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自法院终审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视情况再给予1万元-10万元的附加奖励。

第十条

网格员依据本办法第三条非法集资特征,向镇(街)提供日常巡查中发现的符合有关特征且不符合上述三个奖励标准要求的活动事实或线索,由镇(街)初审后交处非办复审,最后报请区处非领导小组审定,对符合前述条件的人员给予200元的举报补贴。

第四章 奖励(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在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根据行政处罚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结果中涉及南沙区的案值(罚金)部分确定奖励等级及金额,并将初审后的材料报送区处非办复审。区处非办自接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并报送区处非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区处非办自收到区处非领导小组审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区处非办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书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奖金,由区财政局向举报人或举报人授权的接收奖金的银行账户拨付奖金。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的初审、复审及通知期限,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举报补贴的审定工作每半年度集中进行一次,区处非办按区处非领导小组审定的当期符合补贴条件的网格员名单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统一向网格员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局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六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受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镇(街)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非法集资及配套工作制度,并将有关制度报区处非办备案。

第十九条

各镇(街)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区处非办报送当年度本辖范围内涉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处非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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