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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1: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行政许可主体: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许可审查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直接提交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

4.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6.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

7.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四)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受理人。

(三)受理程序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受理时限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审查人员。

(三)审查程序

1.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 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现场或到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2.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当提出“建议准予行政 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备案,并说明理由。

(四)审查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

(三)审定结论及送达

经向市局备案后,申请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向申请人制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审定送达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书面决定。

五、变更

(一)变更条件

已设立公司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行在工商注册登记部门进行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向办理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按照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变更的,由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原许可机关应当将其许可档案复印留存,并将许可档案原件移交新注册地的许可机关管理。

(二)变更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4.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三)变更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四)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相关科室审查人员、办理人员。

(五)变更程序

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六)变更时限

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延续

(一)延续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办理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二)延续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4.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5.有效期届满前3年的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

(三)延续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四)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审定人员、相关科室审查人员、办理人员。

(五)延续程序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延续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

(六)延续时限

不予延续的,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

(一)备案条件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京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备案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 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以上申请材料中《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登记表》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只需提交复印件)。

(三)备案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四)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审查人员、办理人员。

(五)备案程序

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出具《劳务派遣分支机构异地经营备案回执单》。

八、公告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定期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

九、监督检查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1日,向办理行政许可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年度检验情况;

3.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4.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7.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8.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依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予以撤销或者注销。

十、咨询方式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1233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指导电话: 63167903

63167904 法律法规及通告查询网址:www.daodoc.com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67075566-570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66206033 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64632147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88506558 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63258242 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68882957 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69842565 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89367045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81537015 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89444881 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69742472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81296841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69980121 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 69687574 密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69069675 延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69101749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电话:67872527 十

一、监督举报方式 行风监督举报:12333 被许可人违法行为举报:6304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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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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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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