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和工资转移证明
寿县编办:
兹证明 _____同志从_______单位调整到______单位,其工资发放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我单位停止发放其工资,同时从财政局等部门予以核销该同志在本单位的工资等有关手续,并同意从本单位办理编制出编手续。如没能核销其财政工资和单位工资发放,将承担一切责任。
经办人员(签名):
单位会计人员(签名):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签名):
单位领导(签名盖章):主管部门领导(签名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注:乡镇需加盖原乡镇财务章和原乡镇政府公章;县直单位需加盖原单位财务章和原单位公章。
本表一式三份(编办、原单位主管部门、原单位各存一份。)
《编制和工资转移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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