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房 证 明
李金才、徐霞志夫妇现租住我前进街前进社区竹林路三段25-20号住房。特此证明!
房主: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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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才、徐霞志夫妇现租住我前进街前进社区竹林路三段25-20号住房。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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