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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8: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

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本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的申报流程、加强项目管理和财务监督,逐步形成一批影响力强、受益面广且运作规范的慈善公益品牌项目,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的申报

第一条 申报主体须原则上应是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准并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团体可以通过挂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教育机构的方式,以被挂靠单位为申报主体,进行项目申报。

第二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会“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宗旨,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应有利于增强慈善意识和动员慈善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申报单位须登陆上海慈善网(www.daodoc.com)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申请表》,与所需其他材料一同递交至市会或区县慈善分会,进行项目申请。材料的递交须在本会公布的截止日前完成,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报的项目以添臵物品或房屋、设施改建为主要内容的,须向申报主体注册登记地所属区县慈善分会申报经审核后,由各慈善分会集中报至市会。

第五条 申报的项目以公益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申报:

(1)申报主体是市属单位的,可将相关材料直接递交至市会申报。 (2)其他申报主体将相关材料递交至其注册登记地所属区县慈善分会申报。

第六条 申报的项目被我会评为优秀公益项目或受我会资助且连续多年实施的公益项目,可填简易申报表,直接交市会受理。

1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填写项目申请表前,须认真阅读《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申请表》中的“填写说明”,未按照要求填写的或未按照要求递交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 项目的评审

第八条 各区县分会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后,根据市会制定的评审原则与相关要求组织评审小组,提出初审意见。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材料和《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分会审核表》一同递交至市会。

第九条 市会对收到的申报材料及通过分会初审的项目材料进行整理后,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或复核意见。

第十条 区评审小组由分会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士组成,市评审小组由本会理事、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将参照市会制定的标准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经区县分会审核报送的公益项目,资助经费一般采取市区配套。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对申报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或复核意见后,市会将组织专家对通过评审和复核的拟资助金额为十万元以上及部分十万元以下项目进行申述论证。

第十四条 经上述程序通过的公益项目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拟定为本会资助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的项目具有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1)项目所涉及的领域,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或开展相关救助的。 (2)同一申报主体,在三年内,以添臵物品或房屋、设施改建为主要内容接受过本会慈善公益项目资助且资助总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仍以添臵物品或房屋、设施改建为主要内容进行项目申请的。

(3)同一申报主体,接受过本会慈善公益项目资助,获助项目未通过本会审计而再次进行申请的。

2 (4)申报的项目已在本市公益项目招投标中中标的。

第三章 项目的公示

第十六条 经过评审程序后,本会拟定资助的项目,由市会通过上海慈善

网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示时间为七天。七天内,公众未提出异议的项目,将正式成为本会的资助项目。公示期间,对公众提出异议的项目,本会将及时进行核实并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章 项目培训和签约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市会签订《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计划实施项目。以挂靠方式进行申报并获得资助的项目,挂靠及被挂靠单位须共同参与签署或分别签署。

第十九条 区县分会评审通过的,《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协议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送区县分会,市会将会同区县共同监督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市会将组织获资助项目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参加培训暨签约仪式。项目单位相关负责人未按照市会要求参加培训的,不得参与签约。

第二十一条 以挂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教育机构,进行申报并获得资助的项目,其项目实施单位及被挂靠单位均须参加培训。任何一方相关负责人未按照市会要求参加培训的,不得参与签约。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区县分会,经与市会协商后,可接受市会委托组织培训及举办签约仪式。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将根据项目的实施计划,分期分阶段完成。市

3 会将在签约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完成签约的项目单位拨付部分项目经费,剩余资金须经市会审计确认后,再行拨付。

第二十四条 所资助的项目具有配套资金的,市会将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再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所有区县分会审核并经公示通过的项目,市会将拨付项目经费至各区县分会,由分会参照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分期分批地将项目经费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六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须单独立账,指定专人负责款项的管理,严格按照《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协议书》中的约定和项目申请表中的经费预算,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在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时,实际经费使用额度超过资助额度的,超出的部份不予追加。

第二十八条 在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时,实际经费使用额度少于资助额度的,即有资金结余的,原则上应将结余资金退回市会或区县分会。若项目单位有意将项目经费用于其它用途,须书面报告至市会或区县分会并经确认后,方可实行。

第七章 项目的实施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须严格按照《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协议书》中的约定和项目申请表中的计划,开展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条 以添臵物品或房屋、设施改建为主要内容获得资助的项目,其添臵的物品均须在醒目位臵贴有本会标识,并注明该物品由本会资助。所添臵的物品须到各区县慈善分会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须说明该项目由本会资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维护本会的公信度。

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协议书前,项目单位欲变更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明细等重要内容的,需在协议书签订前主动与市会或区县分会联

4 系,待协商一致后签约。

第三十三条 协议书签订之后,项目单位欲变更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明细等重要内容的,需向与签约的市会或区县分会递交事项变更报告,待本会确认后方可按新的方案实施项目。

第八章 项目的审计和评估

第三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我会将定期进行跟踪回访,了解项目实施情

况。

第三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单位,须定期主动向市、区县分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附相关资料。有条件的可邀请我会工作人员共同参与。

第三十六条 在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主动、及时地与市、区县分会联系。本会将组织安排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获资助项目的内容全部完成后,项目责任人应向本会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并向本会提供项目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

第三十八条 本会将组织专家成立评估小组,对部分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项目评估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项目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对项目进行整改。项目单位对本会开展的评估工作须予以积极配合。

第三十九条 区县分会可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估工作,但须以市会名义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审计和评估结果定期汇报至市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获得资助的项目采取责任人负责制。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情况的,本会有权追究项目责任人责任,并撤销资助,追回资助款。

第四十一条 区县分会参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开展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

5 目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慈善基金会2010年12月14日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原二零零八年五月八日《资助社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生效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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