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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发布时间:2020-03-01 23:24: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单位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文章来源;发表时间:2011-3-11 15:13:32】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变更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9号;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6号;

4.《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管理条例》;

二、申办条件

1.单位新建非商品房屋,权利人应当在房屋竣工九十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售商品房前,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取得《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

2.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共有房产分割的、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内申请变更登记;

3.房屋因拆除、焚毁、倒埸等原因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灭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缴回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需提交的基本文件和材料(注明交验原件的收复印件二份,其余均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A4复印纸规格)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

1.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红线图;

4.营业执照;(验原件)

5.立项投资计划批文;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7.房产测量成果资料;

8.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需提交预售许可证。

(二)房屋变更登记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验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翻建、改建成、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有关批准文件;

4.房屋坐落门牌号或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证件、证明。

(三)房屋注销登记

1.房屋所有权证;

2.原房屋灭失的证明;

(四)遗失补证

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验原件)

2.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整版报纸2张)

3.房管局档案室出具的原房屋所有权复印件

4.证明或具结书 注:办理遗失补证,权利人应当及时向郑州高新区房产管理局报失,并登报声明作废,一个月后无异议的,可申请补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业务流程描述

受理初审提交的文件、材料

复核初审意见

报局长审批

缮证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六、办事期限

资料齐全3个工作日办结

七、注意事项

1.材料复印件用A4纸规格;

2.用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字迹工整、清晰。

八、受理审批部门 办事地点:高新区房管局权属管理科(房地产交易大厅) 受理电话:7984320 受理人员:师淑芬

九、资费标准 不收费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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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新建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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