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北京市各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0-03-01 23:09: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4]21 号 关于确定通州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区位补偿价 标准及有关补助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尽快完善我 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体系,经区政府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就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 均安置面积、普通住宅指导价、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等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 一经乡镇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 不超过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的部分为违法占用面 积;通县土地管理局1993 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却 没有建房用地批准书,但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 1982 年以前经 合法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不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宅 基地为违法占地。 二每宗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 0.3 亩(折合200平方米);每宗老 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 0.4 亩(折合267平方米);低于控制标准的 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计算。 三经过合法批准的宅基地未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 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老宅基地未超 2 出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超出面积控制标 准的部分,最高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补偿。 四违法占地形成的各类用地,不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 一永顺镇、梨园镇,潞城镇公路六环以西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的基准价格为:700---160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700---322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 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120平方米。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通州行政辖区部分、北京光机 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北京通州工业开发区;马驹桥、漷县宋庄试点小 城镇规划范围内;潞城镇(原胡各庄除公路六环以西区域)的宅基地 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1250 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 导价控制幅度:1550---2630 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 550元/平方米,户均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三台湖镇、张家湾镇的镇政府所在地中心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基准价格为:400---1000 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1220---2220 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550 元/平方米,户均 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四通州行政辖区内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 准价格为:210---630 元/平方米;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控制幅度:900---1600 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按 550 元/平方米,户均 安置面积按120平方米。 3 五以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普通住宅 指导价按安置房屋均价确定;其它价格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拆迁人应按照区政府拆迁办公室批准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执行。 三.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一经营面积的确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的房 屋一致,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可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经营面积按实测的正式房屋经营面积确定。 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发放标准。对于经营行为符合下列条件: 1.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 执照日期计算,截止日期到拆迁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2.年纳税额在 1800 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 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0 至800 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费;年纳税额在1800 元以下,1000 元以上,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 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 至600 元一次性停产停 业综合补助费;年纳税额在 1000 元以下,600 元以上,由拆迁人对 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 至400 元一 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行为,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被拆除房 屋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100 至300 元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 费。 4.在暂停期限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 4 四.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 一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以北房一所建筑面积1.5 倍按每平方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以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 25 元的 标准给予补助。 三由拆迁人负责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 四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提前搬家奖励费按 照提前的日期计算,但每宗宅基地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 元。 五.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及补助标准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同一宅基地院内已经有 3 个已婚 家庭,长期居住一年以上。 2.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3.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按照拆迁实施 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二住房困难户的补助标准: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一个家庭可申 请住房困难安置补助,困难安置补助标准按届时一套两居室安置楼房 总价的50%计算;拆迁人无法提供安置用房的,困难安置补助标准参 照《关于通州区拆迁安置补助标准的批复》(通政文[2002]58 号)中 自建房补助标准执行。 三该项补助款应当用于购买或者承租住房。 六.新批宅基地补偿标准 5 对于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地区,拆迁人除对被拆迁人的被拆除房 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以外,还应当对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 用部分,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30%给予补偿。 本标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 四年四月五日 6 北京市朝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朝国土房管拆[2003]53 号 关于确定朝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请示 签发人:杨津华 区政府: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 124号)第十四条及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北京市宅 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 号,以下简 称《规则》)第三条的要求,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 确定并公布。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按照《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公式中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参照我区普通住宅商品房屋价格的分布情况,结合我区执行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货币补偿政策的实际情况,经 与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反复测算,我们拟定了《朝阳区集体土地 宅基地房屋补偿价》的初步意见,具体标准如下:

一、关于确定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意见: 区位 位置(详见附图) 普通住宅指导价(元/m 2) 7 一号 区域 通惠河以北三环路至四 环路 5200——7000 二号 区域 通惠河以南三环路至四 环路 4700——6600 三号 区域 通惠河以北四环路至五 环路 3900——5400 四号 区域 通惠河以南四环路至五 环路 3400——4900 五号 区域 五环路以外 2500——4000 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时,有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 在上述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地具体的 补偿单价。

二、关于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及户均安置面积的意见: 根据《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要求“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 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 府按照100——150平方米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集体土地房 屋拆迁管理办法两个政策的衔接,以及价格的平衡,我们建议在 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时,房屋重置成新均价原则上按 400 元/平方米掌握,户均安置面积原则上按150平方米掌握。在工作中遇 8 有特殊情况,由我局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复。 二00 三年八月十二日 附:《朝阳区三环以外地区普通住宅指导价示意图》 朝阳区住房指导价区域划分文字说明 一号区域:京昌高速公路—北三环路—东三环路—通惠河—东四环 路—北四环路—京昌高速公路; 二号区域:通惠河—东三环路—朝阳南部区界—南四环路—东四环 路—通惠河; 三号区域:京昌高速公路—北四环路—东四环路—通惠河—东五环路—北五环路—京昌高速公路; 四号区域:通惠河—东四环路—朝阳南部区界—南五环路—东五环路—通惠河; 五号区域:朝阳区行政区域内五环路以外地区。 9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办法的通知 房政发[2005]1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本届区政府第 30 次区 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00 五年三月九日 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为加强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保障我区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 法》(2003 年市政府令第 124 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北 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 号,以下简 称《补偿规则》)、《实施意见》 (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 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 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2.1982 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 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 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 亩的安0.25 亩(折合167平方米)计 算。1982 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 10 每户最高不超过0.4 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 0.4 亩 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5%予以补偿;不足0.4 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 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由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 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1.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 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 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米平方米500 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 亩。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 价位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1.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 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 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2.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 11 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政府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 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镇政府批准后执 行。

四、困难补助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实际未取得的,如果以楼房安 置的,可增加安置面积40平方米;如果以货币形式补偿的,用40平方米乘以项目执行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 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五、生产经营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标准 1.征地拆迁中对利用宅基地上的自有房屋自己从事生产经营,因 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者,给予一次性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1.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 明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1.2.税务部门的近半年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营业面积的确认。 2.1 以工商营业执照标明的面积为准。 2.2 工商部门注册没用标明面积的,以直接用于经营的门面店的 面积为准。 3.补助标准。 根据确认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500 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12 4.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承 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拆迁人按双方租赁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 双方给与协议的,由被拆迁人参照前款规定标准对生产经营者给予适 当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 1.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的搬迁补助 费,按照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 15 元。由拆迁人 出车搬迁的,不予补助。拆迁有经营资质企业的厂房、设备,其设备 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拆迁正是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5 元。 2.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费,提前搬迁奖励费按照提前的时间计算,由拆迁人支付每一宅院200——2000 元提前搬迁奖励费。 3.电视、电话、空调等移机费按有关部门标准给予补助。

七、其他 1.占地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拆迁管理办法》和《补偿规则》的规定执 行。 3.本办法自2005 年4 月1 日起施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2003年11 月3 日印发的《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房政 发[2003]58 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13 附件:各乡镇普通住宅指导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 主题词: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 补偿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 年3 月14 日印发 共印220 份 14 房政发[2005]年11 号附件: 各乡镇普通住宅指导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表 乡镇 当地普通 住宅指导价 (元/平方米) 房屋 重置成新均 价 (元/平方米) 户均 安置面积 (平方米) 户均 宅基地面积 (平方米) 宅基地 区位补偿价 (元/平方米) 良乡 2100——3000 500 120 200 960——1500 长阳 2100——3000 500 120 200 960——1500 阎村 1800——2800 500 120 200 780——1380 琉璃河 1400——2000 500 120 200 540——900 窦店 1500——2100 500 120 200 600——960 韩村河 1200——1800 500 120 200 420——780 长沟 1000——1600 500 120 200 300——660 青龙湖 1400——2000 500 120 200 540——900 石楼 1000——1600 500 120 200 300——660 大石窝 1000——1600 500 120 200 300——660 城关 1400——2100 500 120 200 540——960 周口店 1200——1800 500 120 200 420——780 张坊 900——1500 500 120 200 240——600 河北 佛子庄 霞云岭 史家营 南窑 大安山 十渡 蒲洼 备注: 1.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各乡镇政府所提供,应参照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 划等情况适时调整,区政府平衡全区情况后确定。 2.其他暂时无法确定普通住宅指导价的乡镇,可参照相关乡镇的价格。 15 怀柔区国土房管局 关于怀柔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活动,妥善处理集体土地房 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 政府令第 124 号发布,《实施意 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 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 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 号印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按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局制定的“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 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以真想为单位,确定区位补偿价 格幅度,具体补偿价格由拆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 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宅基地区位补 偿计算公式: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各镇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计算要素幅度表 乡镇名称 区位补偿价基 准价(元/平方 米) 普通住宅指导 价(元/平方米) 房屋重置成新均 价(元/平方米) 户均安置面 积(平方米) 户均宅基地面 积(平方米) 怀柔镇 480——1380 1500——3000 700 120 200 杨宋镇 480——840 1500——2100 700 120 200 北房镇 480——840 1500——2100 700 120 200 庙城镇 480——900 1500——2200 700 120 200 桥梓镇 300——780 1200——2000 700 120 200 雁栖镇 300——900 1200——2200 700 120 200 怀北镇 270——780 1000——2000 550—700 120 200 汤河口镇 270——750 1000——1800 550 120 200 九渡河镇 270——570 1000——1500 550 120 200 渤海镇 270——570 1000——1500 550 120 200 宝山镇 270——570 1000——1500 550 120 200 琉璃庙镇 270——570 1000——1500 550 120 200 16 喇叭沟门乡 270——570 1000——1500 550 120 200 长哨营乡 270——570 1000——1500 550 120 200 城区及各镇乡详细标准如下:

(一)、怀柔城区及怀柔镇。怀柔城区(东至京承铁路、北至富 乐大街、西至水库路、南至怀河)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 基准价格为1080 元-138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2500-3000 元/平方米。怀柔城区规划区域内(大中富乐 村、大屯村、石厂村)及卢庄、红螺镇的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780 元-1080 元/平方米; 普通住宅指导价2000 元-2500 元/平方米。怀柔镇上述范 围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80元-78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 1500 元-2000 元/平方米。

(二) 杨宋镇、北房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 准价格为600 元-84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700元-2100 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 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80 元-600 元/平方米;普通住 宅指导价1500 元-1700 元/平方米。

(三) 庙城镇。镇政府所在地及大秦铁路以北,怀河以南地区的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 元-900 元/平方米; 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700 元-2200 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 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 480 元-60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 1500 元-1700 元/平方 17 米。

(四) 雁栖镇。镇政府所在地、雁栖工业开发区及红螺山旅游度 假区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600 元-90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700 元-2200 元/平方米。上述 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300 元48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200 元-1500 元/平方米。

(五) 怀北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80 元-78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 1500 元-2000元/平方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700 元/平方米。上述地区 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270 元-45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 1000 元-1300 元/平方 米;房屋重置成新均价550 元/平方米。

(六) 桥梓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480 元-78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 1500 元-20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 价的基准价格为300 元-48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1200 元-1500 元/平方米。

(七) 汤河口镇。镇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 为570 元75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1500 元-1800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 价的基准价格为270 元-57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 18 1000 元-1500 元/平方米。

(八) 九渡河镇、渤海镇、宝山镇、琉璃庙镇、喇叭沟门乡、长 哨营乡。镇(乡)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基准价 格为 390 元-57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指导价为 1200 元-1500 元/平方米。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宅基地区 位补偿价的基准价格为270 元-390 元/平方米;普通住宅 指导价1000 元-1200 元/平方米。

二、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 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宅基地的面积控制标准: 1982 年(含)以前,最高不超过0.4 亩(267平方米); 1982 年以后,人多地少地区最高不超过 0.25 亩(167平方米), 其他地区最高不超过0.3 亩(200平方米)。

(三)低于控制标准的宅基地面积,按合法批准的面积认定。

(四)无法确定宅基地面积的,与实际测量面积结合控制标准认 定。

三、宅基地补偿、补助标准

(一) 经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的宅基地补偿为: 本拆迁范 围宅基地区位补偿单价×宅基地面积

(二)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 年(含)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部分, 19 一般按本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 20%以予补 偿,最高补偿标准不得超过40%.具体标准由评估机构结合 本拆迁范围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确定。

(三)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 干规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的补偿为: 本拆迁范围宅基地区位补偿单价×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

(四) 农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单位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 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符合以下条件按照本拆迁范 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20%予以补助。 其补助面积标准为0.25 亩/户(合167平方米)。 农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被 拆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拆迁期间属于本村集体成员。

2、在被拆迁房屋长期居住,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 式住房。

3、拆迁公示前析产分户并取得相关法律手续

4、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独立分户(独立户 籍)。

5、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拆迁 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 具备以上条件必须经公示确认(公示一般为七天),公示 20 有异议的由拆迁人核实,经公示或核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予以补 助。 本《意见》所称的户,按照拆迁公示前公安机关发放的户 口簿认定,但是夫妻双方、未婚子女在拆迁范围内分别立户的, 按照一户认定。 拆迁公示后通过办理房屋交易、赠与、析产等手续新增的 户,以及通过办理户籍分户新增的户,不予认定。

(五) 无法确定宅基地面积的,以实际测量面积结合控制标准, 按本条第

(一)、

(二)、

(三)款执行补偿。

四、房屋面积的确定及补偿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 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其补偿由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家评估确定。 本《意见》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 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 住的,按其房屋重置成新价的50——70%给予补偿;属于出租或 闲置的,按其房屋重置成新价的30——50%给予补偿。具体补偿 幅度按上述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属征地拆迁的由镇(乡) 政府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属占地拆迁的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确定,报镇(乡)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意见》实施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 21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是 不予认定和补偿。 宅基地外建房一律按违章建筑无偿拆除。 a) 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一) 对利用宅基地上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 失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对经营者(执照标明的法人或经营 者)给与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1.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 的经营场所与被拆迁房屋一致。 2.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正在经营的。 3.税务部门的近半年完税证明原件。 4.工商部门近半年的管理费发票原件。(个体经营户) 经营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提供

3、4 所述原件。

(二) 营业面积的确认: i.按照租赁协议标明的营业面积为准。 ii.协议未标明的,按工商局注册的面积为准。 iii.以上两项均无法提供或所提供的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 实际营业面积为准。 (实际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

三、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停产停业综合补助按经营时间确定基础标准,再结合地理区位和经营 性质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22 i.经营时间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含六个月),基础标准为700 元/平方米; ii.经营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的,基础标准为100 元/平方米; 经营时间以取得工商执照日期起计算,截止到暂停公示止。 地理区位及房屋使用性质调节系数见表

一、表二 按地理区位分: 表一 地理区位 系数 怀柔区建成区 1.0 各镇(乡)政府所在地 0.7 其他地区 0.5 按照经营性质分: 表二 房屋使用性质 调整系数 商业、金融业、保险业 1.0 娱乐业、餐饮业 0.95 办公 0.9 服务业 0.85 工业、仓储业及其他 0.8 占地拆迁房屋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由镇(乡)政府参照上述标 准确定后,报区政府备案。 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经营的,对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拆迁人按 租赁双方协议的约定给予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拆迁人按上述规 23 定标准对经营者给予补偿。

六、搬迁补助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

(一)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按照正式房屋建筑面积15 元/平方 米。 非住宅房屋按照正式房屋建筑面积25 元/平方米。(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

占地拆迁的,搬家补助费标准由镇(乡)政府按上述标准确定, 并报区政府备案。由拆迁人出车搬家的,不予补助。

(二)提前搬迁奖: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办理原有 住房的,按照每户2000 元标准给与提前搬家奖励;同时按正式房 屋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3 元奖励,最多奖励10 天。具体奖励方 法和标准由拆迁人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拟订。

(三)另批宅基地安置的,按原正式房屋每月每间 100 元给与租 房补助。补助时间按拆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

七、本《意见》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原怀柔县人民政府2001 年 11 月 5 日发布的《怀柔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建委关于推进 县城旧城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怀政发[2001]33 号)第二条第

(六)项停止执行。

八、本《意见》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00 三年九月一日 24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文件 顺政发[2006]12 号 ——————————————————————————— 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 安置规定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 构: 区建委研究制定的《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 定》已经 2006 年第一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依照执行。 顺义区人民政府 二00 六年二月十三日 顺义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 令第 124 号、《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 号以及《实施意见》 (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价,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 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25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第四条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 户均宅基地面积

(一)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 根据《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 号)基准地价的划分,并结合我区各地区商品房价格的实 际情况制定以下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 一类地区:包括顺义城区减河以南、京承铁路以东、顺平路以北、潮 白河以西、后沙峪镇城镇规划区,天竺镇天竺村、薛大人庄村普通住 宅指导价标准为2300---3000 元/m 2。 二类地区:包括任何镇、天竺镇、后沙峪镇除一类地区外的其他地区、南法信镇镇域范围内顺平路以南部分及城镇规划区、马坡镇、李桥镇 的城镇规划区、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微1900---2600 元/m 2。 三类地区:包括我区除

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指导 价标准为1500---2000 元/m 2。 我区的普通住宅指导价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政府适时调整公布。

(二)户均安置面积标准:135m 2 /户

(三)房屋重置成新均价:400 元/m 2

(四)户均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暂统一按照0.3 亩计算。 第五条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 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 号)第十八条认定。

(一) 拆迁补偿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 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26

(二)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原则上按照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的 30%给予补偿。该宗宅基地内符合审 批宅基地条件且户籍户口单独立户的共居人,可以按分户处 理。

(三)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 规定》(北京市政府令 1989 年第 39 号),本村村民每户建房 用地标准最高不得超过 0.3 亩。1982 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 多于前款规定的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0.4 亩。 第六条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拆迁人,除按 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24号)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对因征地拆迁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可按照近3 年内纳税总额6 倍的标准进行补偿,但最高不得超过宅基 地范围内合法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0 元的补偿数额。各镇、村进行占 地拆迁房屋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由镇人民政府确定,但原则 上不得超过上述标准。被拆迁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税务部门近3 年内的完税证明文件原件;

(二) 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原件。 第七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对被 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的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并与安置 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货币补 偿后,被拆迁人再以其所得货币补偿款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上 27 的安置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先按照货币补偿相关规定签订拆 迁货币补偿协议,再另行签订安置房屋买卖协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一本集体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具体拆迁安置方案由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经村民会议或者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 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 屋、有条件的镇,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 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行建设住房,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 予补偿。 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 迁实施方案确有困难的、被拆迁人购买楼房时,拆迁人可以按照当地 楼房商品价的 10---15%给予优惠,其优惠购房面积热均不得超过 30平方米。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 除外。 第十条搬家补助费标注为每个宅基地使用证3000 元。 第十一条提前搬家奖励费标准为每个宅基地使用证2000 元。 第十二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 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 补偿。 28 第十三条本规定2006 年3 月15 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 国土房管局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规定的通知》(顺政 发[2003]34 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土地 房屋 拆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 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 年2 月13 日印发 29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丰政函[2004]93 号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批复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定的实施意 见及配套文件的请示》收悉。经2004 年8 月23 日第32 次区长办公 会讨论,同意实行。 此复。 二00 四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房屋土地管理 实施办法 批复 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 年8 月30 日印发 共印9 份 30 北京市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丰国土房管政字[2004]176 号 签发人:郝得贵 关于实施《丰台区关于的实施 意见》请示 区政府: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124 号令已由市政府公 布实施已近一年,我区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法已经四次讨论,均未 定稿成文,为规范我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我局重 新拟定了《丰台区关于的实施意 见》,再次将讨论稿报区政府讨论,审批后下发执行。 妥否,请批复。 二00 四年六月二日 附:丰台区关于的实施意见》 丰台区城市房屋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区位补偿价的比 主题词:集体土地 拆迁 实施意见 请示 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 2004 年6 月2 日 联系电话:63814378 共印5 份 31 丰台区关于《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试行)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 号)及《的实施意见》的规 定,就由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区类划分 区类划分原则:以乡镇为单位,以环路为界线进行划分。 一类地区:三环路以内地区。 二类地区:三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 三类地区:四环路至五环路之间地区。 四类地区:五环路以外地区。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1、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确定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房屋重置成 新均价的幅度范围在400~700 元/平方米,结合我区房屋拆迁评 估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区房屋重置成新均价为400 元/平方米。

2、户均安置面积的确定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户均安置面积 控制在100平方米范围内。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体土地 拆迁区位补偿中户均安置面积标准为150平方米。

3、户均宅基地面积 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的规定,户均宅基 32 地面积安0.3 亩(200平方米)计。

4、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依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六 项第 25 条的规定及《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规定的 宅基地区位补偿计算公式: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 均宅基地面积 确定丰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幅度范围 单位;元/平方米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四类地区 卢沟桥乡 3800—4800 3200—4100 2400—3700 1500—2600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流程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小知识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24号 北京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号文北京市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苏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探讨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各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汇总
《北京市各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汇总.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