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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成员退出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0: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生会成员退出制度

第一条

学生会成员正常退会截止时间为从完成全部学业之前,其余时间可自愿退会。

第二条

学生会一切成员均享有在遵守原则和程序下,提出辞职或退出的权利。

第三条 所有提出辞职或退出的成员都必须具备正当理由,形成书面申请,并须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辞职或退出,辞职申请需进入学生会人员档案。 第四条 辞职规定

(一)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辞职,须由本人向团委书记递交书面辞呈,经校团委审查批准和学生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后,方可离任。

(二)部长级成员辞职,须向分管主席递交书面申请,经主席团会议讨论批准后方可辞职,人力资源部需及时协调干部值班表、干部信息表情况,部长级退出消息公布后,所有信息更新不得超过二天。

(三)委员辞职,须向部长递交书面申请,经部门例会讨论批准,并报分管主席批准后,方可离任,所在部门需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备,人力资源部每月集中提交人员流失报告。

第五条 成员拒绝提交辞职申请,又不履行部长级职责的,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的方案》有关要求,予以免职,人力资源部每月集中公示干部调整通知;

第六条 学生会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应当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包括: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

(一)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规定,不坚决执行组织的基本决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妄议组织决议,散播不实言论,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在工作中有关事项不如实上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四)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负责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五)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工作不作为、庸懒散拖,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品行不端,违反校规校纪、违背道德标准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对学生会成员进行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各组织在对学生会成员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学生会成员应当问责的线索,要进行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并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二)提出问责建议:经考察核实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学生会成员管理权限由所在组织负责人提出问责建议。

(三)谈话:所在组织主要负责人与问责对象进行谈话,听取问责对象意见并做好相关思想工作。

(四)组织决定:对于部长级成员,主席团需召开会议集体审议做出问责决定,并报同级团委备案,各学院分会干部的问责决定需同时报校学生会办公室备案。对于委员,所在部门部长级需召开会议集体审议做出问责决定,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问责对象涉及主席团成员干部,经考察核实后,由学生会主席报同级团委,主席会同团委指导老师商议后提出问责建议,并报团委书记审议决定;重大事项需报上级党委决定。

第八条 成员辞职或退出后,应注意保护学生会隐私,不得泄露任何信息。成员中途退出者,如对学生会无特殊贡献,取消学分申请及各项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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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学生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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