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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离任离岗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9: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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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 离任离岗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健全完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审计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农村信用合作社审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离岗审计,是指被审计人拟离开现任职务或岗位时,对其在任职(在岗)期间的经营管理行为、经济责任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离任、离岗审计必须坚持被审计人“先离岗、后审计”和“下查一级”的原则。

第四条 离任、离岗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如有必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五条 离任、离岗审计对象包括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业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

(一)联社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对象是自治区联社机关高

级业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和县(市)联社高级管理人员。

(二)县(市)联社内部审计部的审计对象是县(市)联社机关高级业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基层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主管及重要岗位人员。

第二章 离任、离岗审计内容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业务经营管理:

1.存贷款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行为、工作作风; 2.制订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考核办法、激励机制,是否科学、适用。

3.经营效益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4.自有资金、历年提留、拨备率、应付未付利息备付率、折旧率;

5.非盈利性资产的占用情况;

6.评价任期内经营管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7.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情况,主要审计其各项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8.有无违规揽储,有无公款私存,有无账外经营; 9.信贷管理中资产质量是否优化; 10.贷款投向、贷款结构是否合理;

11.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比重是否符合要求;

12.任期内新增贷款中产生不良贷款原因; 13.抵债资产的接收及处置是否合规; 14.存贷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5.贷款审批、合同签订、抵押担保、档案资料是否达到制度法规的要求;

16.是否有违规违纪贷款;

17.不良贷款下降水平、核销情况和资产质量真实性; 18.应收利息回收及利率执行情况等;

19.投资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安全、有效; 20.筹资及其它负债情况。

(二)审计基本制度、结算纪律、廉洁自律的执行情况: 1.费用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有无贪污挪用、损公肥私、乱批乱报、越权审批、挥霍浪费等行为;

2.各项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收回已核销贷款的收入、收回挂账利息的收入、抵债资产的增值收入、自有房产的租金收入等;

3.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结算纪律是否落实、档案资料是否完善;

4.安全设施、安全制度是否齐备完善,有无事故和经济案件发生。

(三)审核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权证及质押物等是否账实相符。必要时可组织对财产、低值

易耗品的全面清查。

第三章 离任、离岗审计程序

第七条 准备阶段。

(一)成立审计组。根据离任、离岗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门及时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报理事长审批。

(二)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实施离任、离岗审计前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的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理事长或授权审计机构负责人签批。

(三)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在审计组进驻后须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计人的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内容:任职(在岗)期内(以近两年为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廉洁自律情况;需要移交的事项和说明的问题等;

2.需要进行审计的有关账、册、表、凭证等资料; 3.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记录等;

4.监管机构和上级机构对本机构的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

5.审计组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实施阶段。审计组下发离任、离岗《审计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进驻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实施现场审计。

(一)审计组必须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被审计人的述职述廉报告,并采取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调查了解被审计人在任职期内工作的反应和评价。审计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二)实地审查有关账、册、表、凭证、资料、实物,进行真实性、合规性的印证。对主要业务可采用抽样的方法开展审计。审计中做好检查、印证材料的现场记录。

(三)认真做好被审计人单位有关数据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

(四)采取问卷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对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五)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必须如实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接受质询并真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进行推诿、隐匿和阻挠。

(六)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派出机构领导汇报。

第九条 报告阶段。

(一)审计组根据现场审计结果撰写离任、离岗审计报告。主要内容:情况概述、审计事实(分为主要业绩、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审计事实部分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审

计建议必须切实可行。审计报告必须附被审计人的述职述廉报告、有关业务报表、若干附件及重要证据的复印件。

(二)离任、离岗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组长及成员签字后,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领导征求意见,印证后被审计人签署意见;审计组修定审计报告,将审计报告报理事长或授权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被审计人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附文字说明在1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的派出机构直至自治区联社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确需复审的,经有权复审机构复审后,由理事长签发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审核结果。

第十条 终结阶段。

(一)离任、离岗审计报告经理事长签批后生效。报告分别送被审计人、被审计人所在单位、派出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并及时归档。

(二)离任、离岗审计中有关重要资料,包括审计报告,被审计人述职述廉报告及其说明、取证材料、重要谈话记录、附表等,作为机密档案随审计报告存档保管。

(三)离任、离岗审计报告经理事长签批后,及时反馈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审计报告中涉及整改的问题,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必须提出整改措施,派出机构审计部门督促其限期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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