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安排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推动代理记账作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则、法规的规矩,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树立代理记账安排,以及托付人托付代理记账安排处置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代理记账安排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安排。
本方法所称托付人是指托付代理记账安排处置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方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安排接受托付处置会计业务。
第三条 恳求树立除会计师业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安排,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门(以下简称阅览机关)赞同,并收取由财务部共同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阅览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务部门断定。
第四条 树立代理记账安排,除国家法则、行政法规另有规矩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担任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作业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处置准则。
第五条 恳求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阅览机关提交恳求陈述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安排的协议或许规章;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担任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资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担任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安排专职从业的书面许诺;
(四)作业地址及作业用房产权或许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处置准则;
(六)工商行政处置部门核准安排称号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阅览机关应当自受理恳求之日起20日内抉择赞同或许不赞同。20日内不能做出抉择的,经阅览机关担任人赞同可延伸10日,并应当将延伸期限的理由奉告恳求人。
第七条 阅览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赞同抉择之日起10日内向恳求人下达赞同文件、公布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阅览机关抉择不予赞同的,应当向恳求人下达书面抉择,说明理由,并奉告恳求人享有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务部门做出赞同抉择的,阅览机关应当将赞同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务部门。
第八条 恳求人经赞同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处置工商挂号。
第九条 代理记账安排应当在作业场所的明显方位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 代理记账安排称号、主管代理记账业务担任人、作业地址发生改动的,应当依法向阅览机关处置改动挂号。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有设置会计安排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托付代理记账安排处置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安排可以接受托付,受托处置托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托付人供应的原始凭据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共同的会计准则的规矩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理原始凭据、填制记账凭据、挂号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陈述等;
(二)对外供应财务会计陈述;
(三)向税务机关供应税务资料;
(四)托付人托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 托付人托付代理记账安排代理记账,应当在互相洽谈的基础上,订立书面托付合同。托付合同除应具有法则规矩的根本条款外,应当清晰下列内容:
(一)托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无缺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供应财务会计陈述的需要;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需要及相应责任;
(五)托付人、受托人中止托付合同应当处置的会计告知事宜。
第十四条 托付代理记账的托付人应当施行下列责任: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许获得符合国家共同的会计准则规矩的原始凭据;
(二)应当装备专人担任往常钱银出入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安排供应真实、无缺的原始凭据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关于代理记账安排退回的需要按照国家共同的会计准则规矩进行更正、补偿的原始凭据,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偿。
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安排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施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托付合同处置代理记账业务,遵循有关法则、行政法规和国家共同的会计准则的规矩;
(二)对在执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托付人暗示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置,供应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则、行政法规和国家共同的会计准则规矩的需要,应当拒绝;
(四)对托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置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安排为托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陈述,经代理记账安排担任人和托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则、行政法规和国家共同的会计准则的规矩对外供应。第十七条 托付人对代理记账安排在托付合同约好范围内的行动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安排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门对代理记账安排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状况施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安排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阅览机关抄送下列资料:
(一)代理记账安排根本状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作业用房产权或许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安排采用欺诈手法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阅览机关撤消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安排在运营时间达不到本方法规矩的树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门责令其在不逾越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矩条件的,由阅览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安排有下列现象之一的,阅览机关应当处置注销手续,并收回赞同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安排依法中止的;
(二)代理记账安排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消或撤回的;
(三)法则、法规规矩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现象。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安排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规矩的;
(二)违反本方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矩又不向阅览机关说明缘由的。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安排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处置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则、行政法规和国家共同的会计准则规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的规矩处置。
代理记账安排违反本方法和国家有关规矩构成托付人会计核算紊乱、损害国家和托付人利益,托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安排隐秘真实状况或许托付人会同代理记账安排一同供应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则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关于未经赞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务部门及其作业人员在施行行政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规矩的阅览期限均以作业日核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务部门可以根据本方法拟定具体施行方法,报财务部备案。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代理记账安排的恳求按照本方法和其他有关规矩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务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处置暂行方法》〔(94)财会字第24号〕一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