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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税务局科长挪用公款炒股被认定受贿 —他其实是个股神

发布时间:2020-03-03 03:11: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70后科长挪用公款炒股被认定受贿—他其实是个股神

当事人:李涛,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 。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任莱芜市地税局钢城分局计划财务科科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涛在任莱芜市地方税务局钢城分局计划财务科科长时从前任计财科长手中接管了农信社、建行、农行三个单位银行账户,之后经局长徐某同意又开设了邮储银行账户。被告人李涛利用保管、管理单位账户资金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4月21日、12月16日、12月30日,先后三次从单位建设银行账户(37×;×;×;89)内挪用资金340000元、838500元、360000元,共计1538500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

2012年2月,被告人李涛在调离计划财务科科长职务前,从其保管的单位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10×;×;×;99)内转账150万元至建设银行账户,用于掩盖其挪用153万余元的事实,之后其调任人事科科长,将其手中保管的四个银行账号及账户余额与新任计财科长邹某进行了交接。2014年3月21日,该邮储银行账户注销。2015年6月,李涛将其在齐鲁证券账户内的1000万余元股票陆续转出,一直未将单位资金退还。

检察机关在侦查徐某涉嫌受贿一案时发现钢城地税分局账户中的资金经李涛的银行账户转至其股票账户,可能涉嫌挪用公款,于2015年8月22日电话联系李涛,次日李涛接受徐某涉嫌受贿一案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2015年8月28日、11月4日,李涛之妻林某1将1538500元交至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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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涉案账户交易明细、李涛供述等证据证实,李涛于2010年4月、12月先后三次从单位建行账户内挪用资金共计1538500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2012年2月,李涛在调离计划财务科前,从其保管的单位邮储银行账户内转账150万元至建设银行账户;2015年3月至6月,李涛将其股票卖出转入银行账户后,多次取现合计1100余万元。李涛供述及徐某、邹某证言及财务交接明细表证实,邮储账户系单位小金库,具体收支情况只有李涛掌握,李涛在使用邮储银行账户转账填补建行账户资金缺口150万元后,将邮储账户的钱款全部转出,意图将邮储账户进行销户,在与邹某交接工作时,仅对四个账户的余额进行了核对交接,徐某及邹某均不知道李涛挪用公款的事实;同时李涛供述在徐某问邮储账户为何短少钱时,其未明确告知钱款去向。综合全案证据,李涛用转款意图销户、调任时不交接的方式掩盖其挪用153万余元的事实,隐瞒公款的去向,并且挪用建行资金后至案发时间长达五年之久,在股票账户资金足以归还其挪用的公款情况下而拒不归还,可以认定李涛对涉案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李涛构成贪污罪正确,认定的贪污犯罪事实清楚。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涛违法所得1538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老王点评

1、公务员,遵纪守法必须要做到。

2、这么年轻有才华的科长,锒铛入狱,令人痛心。

3、153万股本变成了1000多万,中间的800多万是否应该也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4、作为一位股神,能够炒股赚800万,在里面改造几年,出来后绝对也是一条好汉。

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微信441090393

财务科长挪用公款炒股 事情败露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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