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学生会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的管理力度,保证学生活动科学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审批申请、经费使用和经费报销三个方面。
一、预算审批申请
1.提交预算审批申请:计划开展活动时必须提交内容完整且真实可信的预算审批申请资料。活动负责人至少提前两天以上向秘书处提交材料,在其初步审核后提交法学院团委,获得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预算审批申请资料包括:
(1)《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活动经费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经费申报表》);
(2)举办大型活动、购买大宗货物等,申请单位必须提供至少3家有关销售单位的报价单。
(3)如有赞助,请提交与赞助方的签约合同,严禁虚假与舞弊;
2.秘书处根据申请提交时间,在活动开展前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反馈。
3.申请者有权于提交申请后提出修改方案(修改方案涉及影响经费增加、减少的内容),但需在活动开展前24小时以上,否则视为放弃此项权利,秘书处有权拒绝修改。
4.原则上不允许预支所申请资金。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资金,必须提前进行申请。
特殊情况:
(1)商家要求,需提前付现的;
(2)大型活动需要预支押金(500元以下,自行支付)
(3)需要在活动过程中发放现金奖励的(不提倡)。
二、经费(实物)使用
1.如赞助商提供资金支持,统一由秘书处管理,使用时按照程序支取或报销。管理形式为现金管理。
2.允许实际支出与预算出入20%。如果实际支出超出预算20%以上,需活动组织者自行支付。
3.文印制作等需要在文印店记账的,必须由秘书处按照专项活动分类记账。
4.如活动或者部门日常办公需要文具等物品,应由负责学生前往团委办公室领取或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予以资金保证方可购买。
三、经费报销
活动结束后,活动承办部门尽快收集此次活动所有报销材料,向秘书处申请经费报销,细则如下:
1.报销材料应包括:支出明细、发票和相应收据、活动总结报告、《山东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活动经费使用登记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经费使用登记表》)。此表格由秘书处保管并定期向学生会主席团、法学院团委汇报总结。
2.活动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原则上必须取得发票,经手人必须向对方索取正规发票。如未能提供发票的,亦需提供盖有单位财务章的并且预算项目内容相同的收据或购货凭证。单笔报销项目金额高于50元整,有且只接受正规发票。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发票必须盖有国家税务局监制章和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发票客户名必须填写为“山东大学”(拒绝其他缩写、改写等情况出现);
(3)商品名称必须为实际购买的物品名称(拒绝填写食物、礼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药品等笼统名词代称);
(4)发票背面必须使用铅笔小字注明:部门名称、活动名称,以及活动负责人签字;
(5)单张面额超过50元的发票,必须附上加盖供货商业务章的收据或购货清单、小票等凭证;
(6)在文印店、文具店等供货商处记账,报销时提供的明细必须加盖供货商业务章,各项明细需准确无误,明细需进行单页小计和总计;
(7)拒绝任何无开销理由的发票收据,并且不予报销。
3.秘书处根据原始发票和单据,详细填写《经费使用登记表》。
4.秘书处将所有票据按照校团委要求整齐粘贴在《山东大学单据粘贴纸》上。
5.在活动结束后的1周内,各部门负责人将所有材料递交至秘书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涉及学校评奖后现金支持的可根据学校工作安排适当放宽实践)。
6.经费报销并发放完毕后,将《经费使用登记表》呈送学院团委,以示项目结束及经费收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