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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价格改革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2 07:15: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水资源价格改革的几点思考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推进水价改革,建立科学的水价体系,是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我国水价改革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还存在水价水平低、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其中,作为水资源价格的水资源费水平低,资源价格与终端价格的比价不合理问题十分突出,亟待改革。

一、完整水价应该包括资源成本、供水工程成本 以及环境成本三个部分

市政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都需要经过人类劳动加工处理,都是商品,价格应该等于用水的全部成本。用水的成本包括厂商处理水(包括取水、输送和加工)的成本,但是,水设施处理水的成本并没有反映用水的全部机会成本。人们要取得天然水资源,也要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包括其他用水者、其他用水类别减少用水的损失。即使个人不付出代价,社会也会为此付出代价,这个代价是作为自然资源的天然水的价值,表现为水资源的价格。如果水价中不包括水资源价格,就没有反映用水的全部机会成本,必然造成用水者得到的效益超过其负担的用水成本,导致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浪费。

大量供给的水创造了一种低成本的吸收、稀释、运送废物和污染物的能力。水体由于其吸收能力,是一种重要的财产,而且是一种稀缺的共有或公共财产。向水体排污必须要为使用环境财产付费。由于用水必然会排水,会污染水体,用水必须支付环境成本,水价必须反映环境代价。

因此,完整水价应该包括资源成本、供水工程成本以及环境成本三个部分。资源成本表现为水资源价格或资源水价,目前通过水资源费的形式体现。

二、水资源价格是水价体系中最重要、最活跃的组成部分

水资源价格是由水资源的有用性和稀缺性决定的,反映了水资源的价值,在实践中是通过为取得水资源产权即水权的支付来实现的。正是由于有用的水资源是稀缺的,所以才有水权体系;在水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取得水权就意味着获得相应的利益,取得资源要向资源所有者支付费用。如果资源没有稀缺性,任何人可以随意取用,使用资源也没有机会成本(不包括资源加工的成本),也无所谓取得资源产权的支付。水资源价格要根据各个区域或流域对水资源的需求和供给来确定,并随着供求的变化而变化。

水资源价格的提出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它回答了在水资源稀缺条件下提高水价的理论依据和所得收入的用途问题。目前我国水资源短缺日趋严重,按照市场规律,必然要提高水价。但如果水价只是工程水价,即供水设施的供水成本,在供不应求的前提下,不管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如何变化,这部分供水成本变化不大,用户就难以理解为什么要提高水价。如果提高水价就是提高工程水价,增加自来水行业的利润,必然遭到用户的反对。水资源价格的提出,就说明水资源稀缺状况下提高水价实际上是提高水资源价格。因为水资源越短缺,稀缺租金越高。我国水资源是国家所有,水资源价格要由政府来征收、管理和使用,不能作为供水企业的利润,而要用于解决水资源的短缺问题,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从供水企业的角度看,能收取这部分费用靠的是对水资源的占有获得的垄断利润,而不是对技术或市场的垄断获得的垄断利润。这种独占权是国家授予的,而不是通过竞争获得的,所以这部分垄断利润归国家所有。

水资源价格的提出,还解决了调水工程的可行性问题。按照市场规律,只有当本地现行水价上升到高于调水的水价时,调水工程从经济上看才是可行的;同时当调水工程通水时,由于供给大量增加,水价应该下降才能使市场结清。如果只考虑工程水价,调水的水价必然高于本地供水水价,调水工程就不会有可行性,必然误导决策。比如南水北调工程,从长江调水的生产成本远高于受水区开发当地水资源的生产成本。当考虑水资源价格后,其结果就不一样了。由于过度开发当地水资源带来严重的资源与生态问题,合理规模的调水既有助于缓解过度开发当地水资源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又不会对调出区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开发当地水的水资源价格远远高于调水的水资源价格。考虑水资源价格后,就能引导人们使用调来的水,减少过度开发。这样的水价才能正确引导水资源配置。

三、目前水资源价格偏低,不能反映水资源价值和供求关系

根据2005年水利部对全国水资源费征收状况的普查,目前各省(区)对不同用水部门和行业取水,以及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不同水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同,但总体上标准非常低。根据调查数据(截至2004年底),以生活用水水资源费为例,地表水水资源费标准在0.5元/m3以上的有北京、山东;0.1-0.5元/m3的有天津、辽宁、河北、江苏、山西、黑龙江、河南、甘肃等8省、区、市;0.1元/m3以下的有吉林、福建、广东、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内蒙古、广西、重庆、贵州、四川、海南、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20省、区、市。

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超过1元/m3的有北京、天津、山东、江苏4省、市;0.5-1元/m3的有山西、河南两省;0.1-0.5元/m3的有辽宁、河北、黑龙江、安徽、甘肃5省;0.1元/m3以下的有吉林、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江西、湖北、湖南、内蒙古、广西、重庆、贵州、四川、海南、云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19省、区、市。

近几年,各地水资源费标准不仅绝对水平低,而且与各地水价相比,比重偏低,比价关系不合理。全国水资源费同城市水价对比中,仅有北京市水资源费占综合水价比重超过20%,山东、甘肃、山西、江苏等省在10~20%之间,其余省市比例均低于10%。内蒙古、贵州、云南、青海、广西等省水资源费均不足0.03元/m3,水资源费占水价比重平均为3.6%。浙江省水资源费为0.02元/m3,城市自来水水价平均为2元/m3,水资源费占水价比重为1%。

四、水资源的稀缺性要求提高水资源费水平

虽然水资源是可再生的,但人类可利用的淡水资源十分有限,只占全球总水量的2.57%。当前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全球有80个国家约15亿人口面临淡水资源不足,其中26个国家的3亿多人口完全生活在缺水状态中。国际水资源管理协会的专家发出警告,到2025年世界上将只有1/4的国家有足够的饮用水,如果不注意节约、保护水资源,不久的将来,水资源将会成为比石油还要贵重的商品。

我国水资源的形势十分严峻。人均水资源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因素。按目前的正常需要和不超采地下水,正常年份全国缺水量近400亿立方米。全国660座城市中有400余座供水不足,其中比较严重缺水的有110座。农田受旱面积年均达3亿亩左右,平均每年因旱减产粮食280多亿公斤。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将日益严重。预计到203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高峰,在充分考虑节水的情况下,估计用水总量将达到7000亿~8000亿立方米,接近水资源可利用量。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有可能在未来出现严重的水危机。

面对水资源短缺的严峻形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普遍偏低,没有反映水资源本身的价值和稀缺程度。水资源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导致水资源短缺与浪费局面并存。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仍然处于大水漫灌的状况,包括在频频断流的黄河流域。全国平均每立方米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5。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4~0.5,而发达国家为0.7~0.8。单方水粮食增产量不足1公斤,发达国家已达1.6~1.8公斤。一般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在60%左右,发达国家已达85%。许多城市输配水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失率高达20%以上。另一方面,导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不合理。水资源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影响产业结构、产业布局的重要因素。我国水资源条件不同,一个流域、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按照水资源状况筹划经济社会发展布局。缺水地区要限制高耗水的工业、农业,鼓励发展高科技的产业;水资源丰沛地区,在处理好排污的基础上,可以多上一些高耗水产业,从而形成各展所长、优势互补的区域特色经济。但是,在水价过低前提下,水资源条件对产业结构、产业布局的影响力很弱,人们决策时较少考虑水资源条件,许多不合理的调水工程应运而生。我国西北地区很多高扬程远距离灌溉工程,成本高,效益差,而且造成水资源调出区生态恶化。

水资源虽然是一种再生性资源,但它的需求面很广,本身资源量也有限,属于一种数量有限,不能无限制满足取用的资源。应当改变当前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的现状,发挥水资源费作为经济杠杆调节水资源供求关系矛盾的作用,以达到合理配置水资源和节水的目的。

五、合理提高水资源费水平,理顺水资源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

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标准制定权限、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程序,规范了水资源费的分配和使用。但是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难以制定全国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因此,《条例》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具体标准按定价权限由相关部门制定。在调整水资源费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各流域、各区域要从实际出发,在统筹考虑流域水资源和流域内各区域用水情况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原则,根据水资源状况、本地产业结构、用水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各行政区域和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二是统筹协调提高水资源费与完善水价体系。目前我国水价总体水平偏低,同时,污水处理费也不到位。因此,要从完善整个水价体系出发,统筹考虑,在适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使水资源费逐步到位的同时,要合理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城市供水价格,对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地区要限期开征,已开征的地区要尽快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在水资源费、工程供水水价、污水处理费与终端水价之间,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

三是要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水价政策不仅关系到水资源配置和用水的效率,而且有收入分配效应。水价不能超过居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维持生命必须的基本用水需求必须得到保证。因此,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必须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实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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