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新闻伦理与法规知识点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3 16:52: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闻伦理与法规

一、媒介新闻中的抉择 1.案例:

· 2005年8月30日,卡特里娜飓风在美国新奥尔良着陆,曾经的街道到处漂浮着尸体,报纸头条放照片的选择。

·寻找汤兰兰?案件

·三联周刊封面名人无女性 ·刘鑫案件

2.影响抉择因素:

·自身定位 ·媒介属性 •受众属性 ·报道对象 ·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3.需要的媒介的特点

·法律约束对错,伦理在善恶中两难。

·做一个好的决定,而不只是一个“对”的决定。

·好的决定基于逻辑和理性以及全面的考虑,更基于对人性的洞察与悲悯。

二、传媒报道中的伦理困境与解决模式 1.什么是伦理?

·古希腊哲学:真(认识论)、善(伦理学)、美(美学)

·伦理学将我们从“我做事的方法就是这样”和“人们一直是这样做的”这个世界中带到了“这是我应该做的” 和“这是合乎理性的行为” 这个王国中。从这个意义上说, 伦理学是“应当如何”(菲利普·帕特森,2005)

2.伦理与道德

·伦理是建立在某些得到普遍接受的准则上的理性过程。

·道德是宗教领域的用语,往往表现为各种戒律及其形成的道德体系(展江,彭桂兵, 2014) 3.什么是职业伦理

·当代职业伦理学讨论的中心围绕这些问题展开: ① 我负有什么责任? ② 对谁负有责任?

③ 我承担的责任反映了什么价值观? ·《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伦理规约》

*案例研究是伦理讨论的极佳手段。它们的重要力量包括帮助讨论者: • 理解在新闻编辑室中作抉择的复杂性; • 了解作出艰难抉择的语境;

• 关注选择了一种行动,而非另一种的结果;

• 学习怎样和何时和解、怎样和何时忍受不同意见。 4.伦理选择的基础模式: ① 中庸之道

② 效益/功利主义道德的绝对律令(利益最大化原则、普遍性和逻辑一致性原则) ③ 多元价值理论(实际义务>显见义务)

④ 社群主义(自由主义、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5.新闻伦理的抉择模式 ·两个前提:

① 对不得不做出伦理抉择的人心怀同情 ② 维持社会信任是基本目标 ·博克模式

① 问问自己的良心,什么是正确的行为 ② 寻求专家的意见,了解变通的方法 ③ 与面临同一问题的伙伴进行公开讨论 *案例:2010年菲律宾香港游客劫持事件 ·波特方格

理解事实(定义)→概述起决定作用的内在价值观→运用相关的哲学原则→清楚地表明一种忠诚 *案例:1994年3月26日,《纽约时报》刊登了《饥饿的苏丹》的图片,但未救助 ·人道主义伦理学五原则:

生命价值、良善或正当、正义或公正、讲真话/诚实、个人自由 *案例:土耳其海边的难民小男孩 6.全球媒体伦理的议题

社会正义、真相、非暴力、隐私、人的尊严

三、真实原则与虚假新闻 1.新闻真实性原则的缘起

·约瑟夫·普利策《纽约世界报》与威廉·赫斯特《纽约日报》争夺地位战 ·“黄色新闻”大战 2.虚假新闻的危害

·2007年“纸包子”事件 ·从“周老虎”到“刘羚羊” 3.事实核查

·每一则新闻里都包含无数可以被核查的事实性陈述

·我们只选择那些具有新闻价值、又在有限资源下有可操作性的信息进行核查 ·做选择时遵循如下原则:

第一,核查的是文章中的事实性陈述句,而不是整篇文章。

第二,核查的是与关乎事实的信息,而不核查观点。这些事实性元素包括数字、比较、人物、复述、地点、时间点等。

第三,核查一篇文章中的核心信息。所谓核心信息就是那些有可能被其他人反复引用、转述,从而造成误读、误解的信息。一些因明显口误而造成的错漏不在核查之列。

· “真实”与“虚假”不是二元对立的状态,任何信息都不是非真即假的,它们只是有不同程度的准确性。 4.“后真相”时代

·后真相:诉诸情感及个人信念,较陈述客观事实更能影响舆论的情况。 ·后真相政治:特朗普的上台与英国脱欧 ·算法新闻的出现:排序-分类-关联-过滤

·社交媒体与算法审查:你用的越多,得到的越是你想要的

5.假新闻的科学

①假新闻比真新闻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得更快更广。

②就政治新闻来讲,假新闻在恐怖主义、自然灾害、科学、城市传奇以及金融信息上传播效果更强。 ④假新闻在内容上更加新颖(Novel),说明人们更乐于分享新颖的内容。

斯假新闻的回应更多是恐惧、厌恶和惊讶;而真新闻的回应更多地是期待、悲伤、快乐和信任。

⑤和惯常的理念不同,机器(算法)在传播真假新闻时速率一样,因此,假新闻的传播效应的主因在人。

四、传媒报道与有偿新闻 1.有偿新闻 (1)定义

·新闻机构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取一定费用的新闻。

·一些新闻机构为解决经费不足或赚钱,以及其他目的,按占用版面大小(报纸)播出时间长短和录制费用(广播、电视)向要求刊播新闻者收费。

·有偿新闻,就是新闻从业人员或明或暗地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一定费用的活动。 ·更通俗地讲,有偿新闻就是新闻业界常说的“收红包”的行为。 (2)表现形式

·记者主动收红包就是利用自己掌握的媒体“权力”资源,主动要挟对方,对方给钱就免被曝光,倘若不给钱就要面临丑闻被曝光的危险,这也就是有论者所说的新闻敲诈之腐败形态。 ·记者被动收红包,是对方主动联系上记者,要求为其工作做“正面报道”(实质不是新闻,不具备新闻价值),目的只是想借助记者所拥有的媒体资源,为其歌功颂德,吹嘘拍马;抑或消除其本身的不良影响,进行危机公关;或者是对方请记者闭嘴,不要刊发批评性报道,这种现象也经常被人们称为发“封口费”。 2.软文

·是相对于硬广告而言,是由企业的市场策划人员或广告、公关公司的文案人员或由替企业操刀的媒体记者负责撰写的 “文字广告”。 ·也有论者认为,“软文”是指企业通过策划,在报纸、杂志或网络等媒体上刊登的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知名度、促进企业营销的一系列宣传性、阐释性文章,包括特定的新闻报道、深度文章、付费短文广告、案例分析等。 3.案例:

·姜涞微信朋友圈事件

·杨澜访胡舒立《我断了一些人的财路》:人只要有维护职业自尊心,他热爱自己的职业,他就不会轻易动摇,所以我这个钱要给到能够维护他的职业自尊心,钱要充裕到使他可以自己付钱去采访。

·迪士尼世界庆典中的款待:迪士尼的管理层并没有控制新闻报道,但这些新闻报道都是以积极乐观的笔调为的迪士尼做推广。

4.记者伦理比较:大中华区(大陆和港台)的案例

• 尽管他们有着相似的文化根源。大中华区就像世界媒介体系的一个显微镜 • 比较新闻从业者现实态度和愿景的异同

• 在美国之外的新闻从业者职业伦理的比较研究付诸阙如 • 对差异的展示和解释(语境化)

五、传媒报道与人文关怀 1.人文与人文主义

·西塞罗首次用Humanitas ·乔治 伏伊格特首次将人文主义用于文艺复兴 ·雅各布 布克哈特书中处处使用“人文主义”,确定了文艺复兴与人文主义的同一性 ·“人文”一词,首见于《周易 贲卦》:“文明以止,人文也。”

·“人文主义是一种生活、思考与行为的方式,它允许每个人都实现自己最热切的愿望,并成功地获得幸福,使生命完美。

·人文主义者对他们自己的道德与生命承担责任,也对他们生活的社会与世界承担责任。他们强调理性与科学探索、个人自由与责任、人类价值与同情心,以及对宽容与合作的需求。他们反对迷信、权威主义以及反民主的信念与教条”。——美国人文主义联合会 2.人文主义与启蒙 ·“文艺复兴”于发现外部世界之外,由于它首先认识和揭示了丰满的完整的人性而取得了一项尤为伟大的成就,这个时期首先给了个性以最高度的发展,其次并引导个人以一切形式和在一切条件下对自己做最热诚和最彻底的研究。

·启蒙运动就是人类脱离自己所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不成熟状态就是不经别人的引导,就对运用自己的理智无能为力。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 3.案例: ·小悦悦事件 ·“最窝囊丈夫”杨武事件 ·北京驱赶“低端劳动力”

六、传媒报道与隐性采访 1.隐性采访的概念与类别

·隐性采访是指采访者不将真实身份告诉被采访者,或者只告之真实身份但不告之采访意图的采访方式 ·报刊记者的暗访和电视记者的偷拍的合称,是世界各国新闻媒体采用的一种充满刺激性和争议性的采访手法

·知情同意:指记者有责任向被访者详细告知有关细节,包括表明自己来自哪家媒体,告知被访者如果同意接受采访会有什么后果,会有哪些益处,可能存在哪些危险等 2.隐性采访的起源 ·《纽约世界报》的记者内莉·布莱潜入精神病院十天发表报道促使联邦政府增加了预算,改善精神病院的条件。 ·1974年,《纽约每日新闻》记者假扮成享有医疗补助并认识纽约医疗补助官员的患者,揭露违规医生。 ·70年代,《芝加哥论坛报》因为暗访报道警察与私营急救公司相互勾结的报道、揭露选举中的欺骗行为以及收集医院病人不正当行为的证明多次获得普利策奖。 3.隐性采访在中国 ·《南方周末》,富士康卧底案 ·《京报》社长邵飘萍发表关于“金法郎案”的讨论 ·1936年秋,《大公报》范长江化装成一名公司职员,深入内蒙古最西端的额济纳旗,刺探日本侵略者的动向。

·2007年,2011年黑砖窑事件 4.隐性采访的伦理困境

·康德的道德绝对律令:康德强调道德义务是道德价值的根据和标准,行为的道德价值来源于它所遵循的道德法则,也可以说行为出于绝对命令,是一种必然的“应当”。他指出,道德准则是绝对的,即使在极端条件下也没有例外可言。“诚实”就是这样一种道德义务。

·功利主义:隐性采访这种欺骗不是针对新闻受众的,而是为了获取内幕而在新闻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特殊手法。调查性报道是最能体现媒体公共服务职能的新闻样式之一,那些致力于此道的记者对于他们事业的成功往往非常关键。功利主义的核心是以行为产生的整体结果决定行为的道德正当性。因此,在记者的采访活动中,当常规的采访手段不能得到信息时,只要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隐性采访就能够得到辩护。 5.隐性采访的原则(参见教材,p73-74)

·合法性原则 ·减少道德伤害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 ·最后选择原则 ·明访与暗访相结合原则

七、传媒报道与媒介审判 1.李普曼与公众舆论

·每个人的行为依据都不是直接而确凿的知识,而是他自己制作的或者别人给他的图像……人们酷爱推测,这一事实便足以证明,他们的虚拟环境,世界在他们内心形成的图像,是他们思想、感情和行为中的决定性因素。

·他人脑海中的图像—— 关于自身、关于别人、关于他们的需求、意图和人际关系的图像,就是他们的舆论。这些对人类群体或以群体名义行事的个人产生着影响的图像,就是大写的舆论 2.李普曼认为的媒介与公众舆论的关系

·现在,个体的公民越来越像一个坐在后排的看客,他必须关注面前发生的神秘事件,但又不可能保持绝对清醒。他知道他正在被发生的事件所影响。他得时时遵守法规条例,每年照章纳税,周围还时不时会发生战争,这一切提醒他,他正在社会环境中随波逐流。但是这些公共事件肯定和他毫不相干。它们只属于隐形的大多数。它们发生在一个遥远的地方,被幕后一个不知名的权力操纵着——如果它们是可以被操纵的话。作为一个私人性的人,他根本不能确定发生了什么,谁在操纵,以及他将被引向何方。 3.媒介审判的概念

·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下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 ·法律界和法学界对新闻媒体不当干预法院所独享的审判权,以致阻碍司法公正行为的一种讥讽和批判。如果新闻媒体从事这样的活动,那就越过了正常报道的界限,是一种应该遭到谴责的媒体失德行为 4.媒介审判的特征

一、从发生领域上看,多发生在民愤极大的刑事案件、官民对立或精英与草根矛盾冲突事件中。

二、从主观动因上看,在媒介审判中媒体和民众都自认为是出于正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从表现方式上看,主要表现为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或刻意渲染事实,甚至夸大或者隐藏某些事实,或借助多种媒体联合作用形成单向度的传播旋涡,或对审判结果胡乱猜疑,甚至未经司法审判就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从而影响公众判断。

四、从影响上看,媒介审判对司法审判产生或多或少的干扰作用。 5.媒介审判的中国语境

·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系国家在进行司法活动时实行陪审团制度,崇尚当事人主义。在庭审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律师就法院的指控进行当庭论辩。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并最终依据他们的判断而决定嫌疑人是否有罪。

·我国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实行的是参审制,审判是由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和训练的法官所掌握,而专业性法官对于媒体报道具有比较强的抵抗力。

·故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下,新闻传播和法律界对于“媒介审判”的看法多有歧义,因此,成为了一个中国式的媒体伦理议题 6.两种理论

·行为范论:诸多媒体联手对案件作单向度的传播,有意无意地压制了相反的意见。它的主要后果是形成一种足以影响法庭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

·划界论:如果简单地一概而论,认为只要媒体发表了有关案件的报道和评论就是”媒体审判”,必将导致对公众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不合理限制。在尚未进入法律程序,即立案前,和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尤其是终审后发表的有关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不应视为“媒体审判”。 7.案例:

·作为媒介审判“恶例”的张金柱案 ·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八、国内外新闻自律信条与组织分析 1.新闻自律信条

·地位:是实现新闻自律的前提条件,是新闻自律的核心命题。

·概念:指新闻媒介以及新闻工作者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遵循恶一些经长期实践,约定俗成的职业行为准则。 • 意义:

① 可以给从业者提供重要的指导,有助于执业人员做出道德决定,并具有教育意义。

② 通过制定标准提供给从业者,从而对从业者的职业行为进行测量与评估,使其职业行为符合伦理准则。 ·理论基础:

① 新闻自由主义:新闻行业为了避免政府的非法干涉,特别强调“免于非法干涉”的新闻自由,希望依靠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新闻行为受到经济力量的影响,在19世纪末,西方新闻媒体出现了黄色新闻,凶杀、色情等刺激性报道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行业要保证新闻自由,避免受到外界压力和影响。所以需要“自律”。

② 社会责任论:社会责任论主张在坚决反对政府对媒介干预的前提下,关注媒介怎样服务于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而不是成为宣传的工具和赚钱的机器,所以新闻媒体应当自律,在自由和责任间寻求平衡。 2.全球媒体伦理规范的共通准则 ①保护消息来源

• 当消息来源同意公开自己身份

• 当保护消息来源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 • 记者报道了虚假信息

• 法庭要求公开消息来源时 ③ 护隐私

• 当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相关时

• 当公众人物从事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活动时 ④ 他

• 更正 • 准确 • 明确新闻界限 • 保障表达自由、新闻自由等 • 避免利益冲突 • 以正当方式获取信息独立 • 禁止剽窃、抄袭 3.全球媒体伦理规范的区域性准则 ①遵循良心条款

• 记者有拒绝发表违背其良心、信仰的观点的权利 • 刚果、西班牙、科特迪瓦 ②建立良好的同行关系

• 强调行业内部间的交流,向同行提供援助 • 马拉维、智利、立陶宛 ③ 护民族文化

• 保护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保护本民族的传统、历史等文化遗产 • 匈牙利、乌克兰、拉脱维亚、希腊 4.比较传媒体制研究 (1)四种理论 ①威权主义理论

• 马基雅维利;霍布斯等

• 法西斯政权;16世纪英国都铎王朝 • 苏联与其他威权主义相区别 ③ 联共产主义理论 •马克思主义根基

•共产主义十分强调积极利用大众传媒来鼓动世界革命 •在共产主义体制下,国家垄断了一切面向大众的媒体 ③自由主义理论 • 洛克;弥尔顿等

• 观点的自由市场和自我修正过程

• 美国,英国 ④ 社会责任理论

•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以赛亚·柏林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新闻专业主义伦理 • 美国,英国 (2)对其批判

• 缺乏实证研究,大部分是对全球传媒体制的想象。 • 对传媒体制的比较缺乏有效全面的参考指标。

• 理论框架先行,再根据已有的理论框架寻找对应的案例。

• 二元对立思维,自由至上理论(社会责任与理论)与威权主义理论(苏联共产理论)的对立具有明显的冷战思维和意识形态倾向。

八、表达自由

1.关于出版自由的争论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出版权是被教会牢牢控制的。

·自印刷术出现后的50年中,一系列的出版控制措施在欧洲各国陆续推出。由此,欧洲各国教会、政府与思想先进的精英人物围绕出版自由展开了激烈讨论。

·约翰 弥尔顿于1644年发表《论出版自由》小册子,猛烈批评书籍出版的事前审查制度: ① 对出版审查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 ② 出版审查的法案根本没有办法实施;

③ 严格的许可制度,极大地限制了学术自由和真理的实现。 2.观点的自由市场

·最早是由英国政论家、文学家约翰·弥尔顿在1644年《论出版自由》中提出。 ·弥尔顿认为真理是通过各种意见、观点之间自由辩论和竞争获得的,而非权力赐予的。必须允许各种思想、言论、价值观在社会上自由的流行,如同一个自由市场一样,才能让人们在比较和鉴别中认识真理。 ·将“观点的自由市场”理论化的第一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1806-1873)。 ·“观点的自由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观点的自我修正”理论后来称为自由主义新闻学的理论根基,也是西方新闻自由的理论根基。 ·尽管在1950年代受到了来自美国社会责任理论的修正,但至今仍对西方新闻界产生着强大而持久的影响。 3.两种自由: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

·我们一般说,就没有人或人的群体干涉我的活动而言,我是自由的。在这个意义上,政治自由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

·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 4.案例: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九、新闻报道与国家安全 1.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

2.中国国家安全的含义 3.与煽动相关的法律规范

·煽动,指的是通过演讲、文字乃至广播电视、书画等言论方式公然散布虚假的信息,以蛊惑人们的反常情绪,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或他人甚至国家的行为

·煽动的特点:

一是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即使用浮夸的、情绪化的、蛊惑性的言语; 二是内容的非事实性;

三是直接面对公众,公然散播;

四是具有导致反常行为的目的,煽动他人的反常情绪,采取不利于社会、他人甚至是国家的行为。 4.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有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应具备三个要件: 第一,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依照法律规定的一定程序加以确定,而不应由任何个人或组织任意确定; 第三,在某一个确定的时间内只能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道。 ·法律责任:

第一,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6.案例: ·《纽约时报》诉合众国案,又称“五角大楼文件案” ·水门事件(1972) ·申克诉美国合众国案

十、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1.新闻侵权 (1)概念

·王利明:新闻侵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亲害恶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的行为。

·魏永征: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

·孙旭培: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

·牛静: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2)法律认定:

·新闻侵权的行为人是合法成立的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 ·侵权客体是人格权

①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② 其含义有三:首先,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指从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其次,人格权是 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须;最后,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③ 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性自主权

·侵权行为和内容是传播主体公开发表的新闻或其他作品对公民、法人的人格权造成的损害。 (3)构成要件

·损害事实:涉及侵权的作品已经发表

·违法行为:新闻作品有违法性;新闻媒体与记者主观上有过错 ·因果关系:新闻侵权作品有特定指向

2.新闻侵害名誉权

(1)名誉权: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大众媒介有社会地位授予的功能,即被传播者的声望和地位可以通过传播得到提高。因此反过来,大众传播也可能给被传播者带来负面的影响。在大众传播媒介上非法贬低特定人的正常社会评价、损害其人格尊严,是常见的侵权行为。

(2)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具体形式

·侮辱:故意用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的方式包括暴力方式、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新闻侮辱是书面方式的侮辱行为

·诽谤: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具体分为口头诽谤与文字诽谤,新闻诽谤主要表现为文字诽谤 *诽谤认定:

①陈述虚假的事实

②有关的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④ 内容严重失实或基本失实 (3)侵害名誉权的排除

• 一种思路是按照法律对于事实的理解,要求涉讼作品的内容必须有证据加以证实。 • 另一种思路是按照法律关于侵害名誉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要求涉讼作品的内容必须有证据证明其虚假,方可判断构成侵害名誉权。 ·真实:(1)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2)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3)立场应当公正(但不一定客观);(4)没有恶意;

• “合理人”标准:尽管他有很大偏见,尽管他的主意很夸张和固执,一个普通人(即\"合理人\')是否可能说出这样的指责,如果有此可能,无论他的指责怎样错误、怎样偏颇,都仍然在法律容许的范围之内。 ·公正评论:为了公众利益或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作诽谤性的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新闻媒介的有限特许权:一是公正、准确;二是所报道事项应与公益有关;三是不具有恶意 (4)案例: “鸿茅药酒”案 •3.新闻侵害隐私权 (1)具体形式:

·新闻侵害隐私权行为是指新闻单位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作品的采访报道过程中,未经他人同意,侵扰他人居住安宁和人身自由,披露他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造成损害他人的行为。 ·隐私,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2)衡量:

·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

·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自己的通讯不受截听、窃取。 (3)具体形式:

·采访时1.窃听电话2.监视3.侵入住宅4.私拆信件以及偷窥他人的文件资料

·报道时未经当事人同意,公布强奸等性犯罪案件受害人姓名、地址和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未经许可公开当事人的违法犯罪历史及其他不光彩的历史。

·不当公开他人的财产状况、家庭生活、婚恋情况、生理缺陷、疾病史等个人隐私 (4)排除

• 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 • 参与公共事务越多,享有隐私权范围越小,反之,参与公共事务越少,享有隐私权范围越大。

• 确有新闻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断有关当事人(如寻找汤兰兰的报道)。 (5)案例

·杨丽娟诉《南方周末》案

十一、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1.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己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这个条件。作品的独创性,又称原创性或初创性。

·著作权客体: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主要有: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主体:就是指著作权所有者,即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产生于作品完成之日。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排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同时,《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法只保护对思想观念的表述,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观念是指概念、客观事实、发现、原理等,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

·著作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前者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后者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保护期分为精神权利的保护期和经济权利的保护期。著作权法对精神权利的保护没有时间的限制,对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则为作者的有生之年以及作者死后的50年。

新闻伦理与法规知识点

新闻伦理与法规_复习资料

新闻伦理与法规整理(版)

新闻传播学伦理与法规学习心得

新闻伦理与法规的现象

新闻伦理与法规结业论文

北京大学专升本新闻伦理与法规课件总结

从新闻伦理与法规角度观影片

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重点小抄版

广告媒体法规与伦理

新闻伦理与法规知识点总结
《新闻伦理与法规知识点总结.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