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定 继 承 人 情 况 证 明
鞍山市铁东区公证处:
兹有我单位职工(或我街道居民),男(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 因死亡。
共有子女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如子女是独生子女请注明是独生子女),如下:
单位填写人:(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注:以上法定继承人情况证明由死者的原工作单位(无业的由死者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个人填写无效,并作为证据存入公证卷宗。
咨询电话:55347
52以下由继承人在公证员面前声明:
以上内容真实,如有不实,隐瞒和遗漏继承人,我(们)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签名:
《法定继承人情况证明》
使用说明
1、本表格需办理继承(析产)公证时使用。
2、如房证持证人死亡到其原单位填写,如房证持证人配偶死亡的,到其配偶原单位填写,如双方均已死亡,则需到各自原单位填写(死者优先到单位填写,如一方或双方无单位的,需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
3、由死者的原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填写,个人填写无效。
4、该表格不得私自涂改,如有涂改,需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在所涂改位置加盖公章。
5、其他未尽事宜,需到公证处询问。咨询电话:8568061。
《亲 属 关 系 证 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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