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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第07章 证券法律制度14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7: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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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十四)

第十二单元 股票的上市

【考点2】主动退市制度和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2015年新增)(P2

35、236) (1)上市公司主动申请退市或者转市

上市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重新上市安排等。独立董事应当针对上述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发表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申请其股票退出市场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后的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请。退市申请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大会决议、退市申请书、退市后去向安排的说明、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请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重点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在审査决策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决定。

(2)通过要约收购实施的退市和通过合并、解散实施的退市

因全面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实施以上市公司为对象的公司合并、上市公司全面回购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愿解散,导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购或者收购结果、完成合并交易、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2.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制度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于欺诈发行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应当采取强制退市措施。这一措施包括两个层面:

首先,对欺诈发行公司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实施暂停上市。当上市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人骗取了发行核准,或者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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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其次,在1年内应当对上述上市公司实施终止上市。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决定之日起1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例外情形。对于上述因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该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证监会不能重新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因对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被依法变更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

对于上述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而证监会不能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后,出现上述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对于上述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

3.因不能满足交易标准要求的强制退市指标

当上市公司的各项交易指标不能满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时,证券交易所出于维护公开交易股票的总体质量与市场信心的目的,也会依据规则要求交投不活跃、股权分布不合理、市值过低而不再适合公开交易的股票终止交易。这套规则主要依据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来处理。

【考点3】股票上市规则(P237)(2015年重大调整) 1.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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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7)因欺诈发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欺诈发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8)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9)上市公司因要约收购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披露的解决方案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披露解决方案,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决方案后1个月内未实施完成。

【解释1】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解释2】上述社会公众股东,是指不包括下列股东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10)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11)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 (12)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2.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2)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值,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继续低于1000万元。 (4)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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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6)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在2个月内仍未披露应披露的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

(7)因欺诈发行,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 (8)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30个交易日期限届满。 (9)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6个月内其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

(10)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3000万元)。 (11)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2)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3)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

(5)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7)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2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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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触及相关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2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5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9)公司因欺诈发行,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12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10)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I2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11)公司因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恢复上市申请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2)公司因股权分布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6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者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3)公司因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具备上市条件,或虽已具备上市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14)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15)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16)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主板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同时低于100万股。

(17)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18)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19)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

(20)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股票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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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主板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2000人。

(2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20个交易日)股东人数低于1000人。 (23)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24)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25)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3次公开谴责。 (26)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27)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28)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退市整理期

在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之后,公司股票并非立即退市,现行《上市规则》还规定了一个缓冲阶段——退市整理期。对于股票已经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的强制退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置“退市整理期”,在其退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

5.退市后的去向和交易安排

(1)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2)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应当统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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