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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96年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1: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6年7月1日—2012)

(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2〕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全市各用人单位:

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5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等23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9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9.5元/小时。

三、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0.5元/小时。

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

此前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6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1元/小时。

四、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08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非全日制 渝劳社办发〔2007〕276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2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680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每月为560元。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为520元。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为680元。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每月为580元。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南川市每月为480元。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为440元。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月为580元。

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五)、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4]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5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每月为400元。

二、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每月380元。

三、黔江区、綦江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潼南县、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巫山县每月为350元。

四、云阳县、奉节县、巫溪县、城口县、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每月为330元。

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停止执行。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经市政府决定,从2002年5月1日起,提高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执行每月320元标准。

二、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执行每月300元标准。

三、黔江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执行每月280元标准。

四、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执行每月260元标准。

实行新标准后,从2000年10月起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原标准停止执行。

(七)、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决定,现将调整后的2000年10月-2001年9月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每月290元、270元、250元、230元。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执行每月290元标准。

2、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南川市执行每月270元标准。

3、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铅梁县、壁山县、綦江县、长寿县、梁平县、巫溪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执行每月250元标准。

4、黔江区、西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石柱县执行每月230元标准。

三、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执行每月290元标准。

四、此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八)、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人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市政府决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你们。

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每月270元、250元、230元、210元。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 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执行每月270元标准。

(二) 万州区、涪陵区、巴南区、渝北区、万盛区、双桥区、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南川市执行每月250元标准。

(三) 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铜梁县、壁山县、綦江县、长寿县、梁平县、忠县、巫山县、开县、奉节县、云阳县、巫溪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执行每月230元标准。

(四) 黔江县、酉阳县、秀山县、彭水县、石柱县执行每月210元标准。

(五)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执行每月270元标准。

三、此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九)、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重庆市最低工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1997-199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0元、190元、170元、150元。

二、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执行每月210元标准。

(二)巴南区、渝北区、双桥区、万盛区、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龙宝区、天城区、五桥区执行每月190元标准。

(三)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铜梁县、璧山县、綦江县、长寿县、梁平县、巫山县、开县、忠县、奉节县、云阳县、巫溪县、城口县、枳城区、李渡区、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执行每月170元标准。

(四)黔江县、酉阳县、秀山县、石柱县、彭水县执行每月150元标准。

三、此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重庆市最低工资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1996〕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每月190元;

(二)每月170元;

(三)每月150元。

二、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执行每月190元标准;

(二)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培区、双桥区、万盛区执行每月170元标准;

(三)合川市、永川市、江津市、荣昌县、大足县、潼南县、铜梁县、璧山县、綦江县、长寿县执行每月150元标准。

三、上述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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