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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许可证政府公布申领资质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5: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商务部)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80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4号)第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第五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第四条;

六、《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经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年审合格;

三、在最近三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了解所申请经营物项和技术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

五、有负责出口和销售跟踪服务的部门或机构。

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告知方式: 网上告知批准登记证号码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560 65198602 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核材料、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许可

(商务部)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0号发布,2006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480号修订);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申请条件:

一、出口经营者为国务院指定的核出口专营单位;

二、接受方政府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用于任何核爆炸目的。

三、接受方政府保证对中国供应的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

四、接受方政府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有效的全面保障协定。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五、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不向第三方再转让中国所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关技术;经事先同意进行再转让的,接受再转让的第三方应当承担相当于由中国直接供应所承担的义务。

六、接受方政府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利用中国供应的铀浓缩设施、技术或者以此技术为基础的任何设施生产富集度高于20%的浓缩铀。

七、相关出口许可申请已经国家原子能机构初审同意。

申请材料:

一、核材料出口

(一)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 国防科工委核材料出口批准文件。

二、核设备及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

(一) 《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 申请人从事核出口的专营资格证明;

(三) 国家原子能机构初审意见;

(四)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五) 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六) 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分析报告单;

(七) 最终用户证明(含中文译件);

(八) 依照上述“ 申请条件 ”第二至第六条规定提供的保证证明;

(九) 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十) 审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提交申报书面材料;

二、核材料出口经国家原子能机构初审同意后,经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出口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复审,或者根据需要会同国防科工委等有关部门复审。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 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时限的限制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376 65197323 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许可(商务部)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199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5号发布,根据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484号修订)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申请条件:

一、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三、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燃料循环活动。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四、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申请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四、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 申请条件 ”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八、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特别说明:经商务部同意,下列情形可免予提交上述有关申请材料:

一、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参加境外展览;

二、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中方在境外自用;

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境外检修,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

四、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境内检修复运出境;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或者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商有关部门,涉及外交政策的,并商外交部。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所在地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 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时限的限制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376 65197323 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商务部)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10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5号)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申请条件:

一、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接受方保证,所进口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生物武器目的;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四、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申请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 申请条件 ”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所在地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 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承诺时限: 管制清单第一部分出口15个工作日 管制清单第二部分出口45个工作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时限的限制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323 65197376 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商务部)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经国务院批准,2002年10月18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令第33号);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申请条件:

一、出口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接受方保证,所进口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不用于化学武器目的;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四、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申请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协议的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 申请条件 ”第二至第四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所在地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 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时限的限制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323 65197376 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商务部)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令第361号)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2日原外经贸部令第35号)

申请条件:

一、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须经“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

二、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的接受方应当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将中国供应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三、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口《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管制清单》第二部分所列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许可手续;但是,出口用于军事目的的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应当依照

(三)规定办理。

申请材料:

一、《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四、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

五、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含中文译件);

六、依照上述“ 申请条件 ”第二条规定提供的保证文书;

七、最终用户情况说明(含中文译件)

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经审查许可的,批复数据转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所在地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 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

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不受时限的限制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323 65197376 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内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商务部)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申请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 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559 65197371 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内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商务部)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2006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7号)

四、《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2006年9月7日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买、经营许可或备案。

申请材料:

1.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原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含中文译件)。 许可程序:

一、企业通过“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提交电子申请表,经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报书面材料;

二、申请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申请表进行审查,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三、申请出口目录第

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转报商务部。

四、对于申请出口目录第

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电子申请表转报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经审查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五、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并进行国际核查,核查无误经许可的,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当地许可证发证机构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

告知方式: 网上查询办理进度、告知结果并发证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国际核查无时限要求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559 65197371 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资格许可(商务部)办事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审批(商务部)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第15号主席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八条;

三、《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食品药品监管局令第9号)

申请条件:

一、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或者为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需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资质;

三、近3年内未受过国家刑事处罚,或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

四、已建立健全专门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机制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及管理经验;

六、有相对固定的原料供应渠道。

申请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外资企业还应提交加盖联合年检通过标识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影印件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许可程序:

一、商务部发出资格核定通知,企业在通知规定期限内上报申请材料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转报商务部审定。

三、商务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专家根据企业基本情况、国内外禁毒形势、市场状况及外贸秩序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实地考察后核定企业名单。

告知方式: 商务部公告 承诺时限: 4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机电和科技产业司 65197559 65197371 值班电话及传真: 65197559 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易制毒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申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企业操作手册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电子钥匙申请表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推荐)

进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排污许可证申领审核制度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

两用物项许可证政府公布申领资质
《两用物项许可证政府公布申领资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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