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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3: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人事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

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

2、关于计划管理的问题

《规定》第三条指出:“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所以做这样规定,主要是加强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宏观管理,控制企业干部队伍的盲目增长。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要在尊重和保证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进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人事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做好干部定岗、定编、定员的工作,根据企业生产发展需要,合理确定管理岗位和干部人员编制。这是做好聘用制干部计划管理的基础工作。二是人事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对聘用制干部计划单独列出,但要同整个企业增加干部计划协调一致,逐步实现对企业干部计划的统一管理,加强宏观控制,防止企业聘用制干部队伍的膨胀。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干部岗位缺编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有计划地聘用干部。政府人事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聘用干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是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在年度统计表中,进行单独统计。政府人事部门要与企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依靠企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计划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细则,可根据上述原则,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计划管理工作做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3、关于审批程序问题

《规定》第七条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备案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款规定,“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所以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聘用制干部的宏观管理,防止出现滥聘、乱聘和随意聘用的现象。但同时考虑到,企业在使用干部上,享有用人自主权。因此,我们意见,对于管理基础较好的的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在对聘用制

1干部管理方面,主要是进行计划管理、宏观控制、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具体审批可由企业自行决定。对聘用到领导岗位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关于备案问题,无论是由企业主管部门,还是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进行审批,都应报与企业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公司的直属企业,报部委或总公司的人事部门备案。也可以由部委、总公司委托其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备案,但部委、总公司的干部人事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聘用制干部必须做好宏观管理,做到心中有数。

4、关于聘用制干部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问题

《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聘用制干部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聘用制领导干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一经录取或选调,即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的待遇。”这个规定是解决聘用制干部流动的又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这样规定,一方面体现了国家机关干部要从企业优秀人才中选拔的政治原则;另一方面也明确了企业聘用制干部可以同企业固定干部一样,享受参加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考试的同等待遇。

考虑到县以上党政机关一般不实行聘用制度,所以,在招考录取后或企业聘用制领导干部选调到党政机关后,一律按党政机关的干部管理制度办理录用手续。选调企业聘用制干部进机关工作,主要是把特别优秀的、有培养前途的、已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聘用制干部,充实到国家机关的领导岗位或一些重要岗位上来。这也是改变机关干部结构、充实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途径。

关于考试录用的具体办法按人事部、中央组织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人录发〔1989〕1号)执行,关于选调办法,将另行制定。

5、关于聘用制干部调动问题

《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的调动,作了原则规定,这是对干部聘用制所采取的一条重要配套改革措施。《规定》强调了聘用制干部调动的前提条件,一是在聘期内;二是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做这样规定,主要考虑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应符合聘用制的特点,不能照搬和套用原有固定干部的办法,坚持改革的原则和方向。在这个前提下,凡符合聘用制干部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程序履行手续,即聘用制干部可在接收单位同意继续聘用的情况下,由原单位人事机构按聘用制干部介绍,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在接收单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可由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关于聘用制干部调动问题,人事部正在制定具体办法。

6、关于企业聘用制干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问题

企业聘用制干部与企业固定干部一样,可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办法按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及有关企业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办法执行。但是应该明确,企业要先履行聘用干部手续,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能直接从工人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干部的聘用期限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要一致,使企业聘用干部工作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互相衔接起来。

7、关于企业聘用制干部退休问题

休、退职,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与其同等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做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干部的退休、退职,除了年龄条件外,有一个工作年限的规定。也就是说,一个干部必须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才有退休、退职的资格,因此规定了“受聘十年”的基本条件。而强调干部岗位,主要是体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有的企业提出,有些聘用制干部长期从事管理工作,但由于岗位要求、身体条件等原因,仅差几年退休时,被解聘,从工作成绩贡献而言,是否也应按干部待遇退休。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有一定的特殊性,不易在本规定中进行统一规范,由企业自行调整,做出适当的安排。或者在实施细则中做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聘用制干部也可以按工人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这是考虑到对从工人中聘用的干部,在退休、退职待遇方面,给予一定的选择权利。

8、关于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调解或仲裁问题

《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聘用合同的争议和解决办法作出了规定。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与聘用制干部在解聘、辞聘等方面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在企业内部协商解决的原则。如果协商无效,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具体调解或仲裁办法,政府人事部门可参考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 69号)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9、关于《规定》的贯彻落实问题

第一,要做好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准备工作。各地人事部门要会同组织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进行一次检查、整顿。要通过调查研究,摸清企业聘用制干部的基本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做好定岗、定员、定编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岗位要求,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聘用制干部该调整的要调整,该解聘的要解聘;对于没按《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的,要进行补办。今后企业聘用干部,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办理。政府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互相配合,抓紧做好这项工作,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完成。

第二,抓紧制定《规定》的实施细则。制定《规定》的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规定》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规定》对聘用制干部的聘用、管理、解聘等,做了原则的规范,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人事部门要主动与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搞好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并报中央组织部和人事部备案。

第三,广泛深入地做好《规定》精神的宣传工作。贯彻落实《规定》不仅是具体制度的改革,而且涉及到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制度的改革要有观念的变革作基础,只有搞好宣传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才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根据《规定》的基本原则,研究制定宣传提纲,正确宣传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思想和《规定》的精神实质,使广大企业干部正确理解和执行《规定》精神,以达到共识,增强对改革的心理承受力的适应性,保证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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