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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股份合作合作制公司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21:22: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成立股份合作合作制公司协议书

根据国家关于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政策规定的基本原则,现决定成立甘肃博峰肥牛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南中元、王志明、王彦伟、高万红等四人2012年月为明确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发起人南中元、王志明、王彦伟等人自愿入股,在会宁县柴门乡鸡儿村西王社租王志成的牛场及土地,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和投资、共同经营。

二、各出资人为企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允许发起人用实物出资),对企业承担风险责任。企业经营期间,出资人不得抽回出资(如出资人需增减资本待一年后在现发起人中互相调节)。

三、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面向省内外市场,积极发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四、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肉牛养殖、销售。

兼营:种牛繁殖。

五、发起人及出资人出资份额如下:公司资本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其中:

南中元出资万元,占企业资本总额的%;

王志明出资万元,占企业资本总额的%;

—1—

王彦伟出资;

高万红出资万元,占企业资本总额的%;

六、股东的出资额按下列原则解交到位:

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2012年月日,必须按协议办理入股资产移交和认缴出资的手续(月日务必到账50%),所有资金全部存入会宁县柴门信用社公司基本账户内。移交、认缴手续完结后,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企业法人所有,逾期按实际到账额计算股本。

七、南中元、王志明、王彦伟、高万红并代表出资人一致同意甘肃博峰肥牛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章程(草案)。

八、南中元、王志明、王彦伟、高万红等发起人负责筹建甘肃博峰肥牛会宁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九、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另行规定。

十、公司董事会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创立会选出董事会成员,公司正式注册登记之日董事会方可正式行使职权。

董事会由南中元、王志明、王彦伟、高万红等四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一名,由南中元担任,设副董事长2名,董事会可根据需要出聘请资深人士担任名誉董事长、董事会顾问。董事会职权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十一、公司设立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厂长)、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监理会成员由王志明、王彦伟、南中元、高万红等4人组成,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理会的职权在企业章程中另行规定。

十二、公司的经理(厂长)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全面负责。

十三、公司下属企业设经理(厂长)一名,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聘任;副经理(副厂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经理(厂长)工作,以经理(厂长)负责。

十四、经理(厂长)任期为年,可连聘连任。

十五、董事长、经理(厂长)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或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十六、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由经理(厂长)负责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提出设立相应的经营管理机构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由经理(厂长)负责组织和领导。

十七、本协议一式九份,发起人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申请变更(注册)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发起人协商解决。

出资人签名盖章:

2012年月日

附件:

1、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草案)

2、股份合作制企业出资金额登记表(出资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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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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