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铁东街 华顺公司电话:15145726666
被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农场第一作业站。 被申请人:XX,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农场第一作业站。被申请人:XX,女,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头道岭林场 。 身份证号码:232622197011173423
请求事项
1、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由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名下拥有的财产进行查封。
2、由被告承担查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5日晚6点,申请人驾驶自己车辆,车牌号为:辽B4778B英菲尼迪牌自用轿车。当行至嫩江县立交桥西侧时,被申请人撞下的桥上安装的限高护栏铁管砸坏,致车辆损坏,乘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申请人修车共花费15.7万元人民币,其它费用1万元。为了保证判决后的执行,特被申请人的名下财产进行依法诉前财产保全,对现有财产进行查封,请与批准。
此致
嫩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
2013年8月11号
《申诉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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