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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健康证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8:05: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通知

根据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通知》(东食药监食[2011]172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院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PVC材料制作的《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根据文件的规定,以下类别的餐饮服务场所均需办理《广东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免收办证费。

1.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2.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3.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4.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5.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7.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提供者。

以下场所工作人员继续颁发东莞市卫生局指定的由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印制的纸质版《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免收办证费,但须收取培训费18元/人,包括以下几大类:

1.住宿场所: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2.沐浴场所: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息中心等;

3.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不含医疗美容)、美甲店等;

4.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厅、卡拉OK、游艺 厅(室)、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5.体育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健身室等;

6.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7.购物场所:商场、超市、书店等;

8.公共交通等候场所:候车(含地铁)室、候船室等

9.饮用水类: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

10.非餐饮食品类:除以上7类餐饮服务场所之外的食品类人员。 特此通知!

201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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