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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委职责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9: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省民委职责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简称省民委(省委民族工委)。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既是主管全省民族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又是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是省委主管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加强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对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负责起草地方民族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指导、督查、协调民族工作法律

法规的贯彻落实。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会同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五)负责拟订全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实施省委、省政府民族地区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移民、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负责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进行审查。

(九)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参与拟订全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工作;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和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具体事宜;负责有关史志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散杂居民族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管理省散杂居民族发展资金;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

(三)监督检查处。

协调、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并负责督促检查;拟订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提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参与民族地区维护稳定、反分裂斗争以及涉及行政区划、边界纠纷、资源权属等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承担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经济发展处。

提出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议;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以及移民、扶贫等相关事宜;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五)社会事业处(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审查、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双语”教育和科普推广等具体事宜;承担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推动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拟订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并负责全省民族语文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和

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以及省藏文学校、省彝文学校的业务工作。

(六)联络处。

承办民族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了解掌握少数民族同胞在国外的有关情况,协调处理全省少数民族涉外事务;指导协调直属单位的对外联络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管理省民族工作机动金。

(八)干部人事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地区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重大民族问题并提出促进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联系、协调省委民族工委委员和委员单位;承担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民委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8名。其中:主任1名(兼省委民族工委副书记)、副主任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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