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防雷检测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8:50: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防雷设施检测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设施检测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防雷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防雷设施检测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实施防雷行政许可时,委托具备防雷设施检测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设施进行技术检测的行为。

第三条 具备防雷设施检测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防雷检测技术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义乌市气象局为防雷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

第五条 义乌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义乌市防雷设施检测所为防雷设施检测的实施机构。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对下列事项作出防雷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之前,应当进行防雷检测:

(一)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防雷检测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设计或者建造的防雷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技术标准: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二)爆炸物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三)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1995)

(四)民用建筑安全设计规范(JGJ/T16—92)

(五)国家颁布的其他51个有关防雷技术规范标准。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防雷检测技术规范予以公布,并接受公众查阅。

公众要求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说明、解释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 防雷检测应当按照以下规程实施:

(一)申请人递交防雷检测申请书或气象主管机构送达防雷检测通知书;

(二)防雷检测技术机构实施防雷施工监督,防雷现场检测;

(三)防雷检测技术机构出具防雷检测报告书;

(四)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检测报告书进行审核。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雷检测报告书》提供的技术结论作出防雷行政许可决定。

对防雷检测技术结论不需要作进一步技术分析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当场作出防雷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一条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告知申请人享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防雷行政许可决定及防雷技术检测报告予以存档,并接受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申请人拒绝防雷检测的;

(二)出具防雷检测技术报告的机构或组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检测资质等级的;

(三)从事防雷设计、施工的机构或组织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

(四)从事防雷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的;

(五)申请人涂改或者伪造防雷检测技术报告的;

(六)防雷检测技术报告认定防雷设施不符合标准的;

(七)依法可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设施实施年检制度。

第十五条 义乌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义乌市防雷设施检测所为防雷设施年检的实施机构。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实施防雷年检的七日前向被许可人送达《防雷设施年检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许可人应当依法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设施年检,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实施防雷年检后七日内出具《防雷设施年检报告书》并加盖公章送达被许可人。

第十九条 防雷设施年检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实施防雷行政许可,有违法行为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防雷检测合同

防雷检测管理制度

防雷检测简讯

防雷检测论文

防雷检测合同

防雷检测总结

防雷制度

防雷检测安全责任书

防雷检测相关程序

工程防雷检测合同.

防雷检测制度
《防雷检测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