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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2: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银企对账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不断提高银企对账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健全对账机制,防范结算风险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企对账是银企双方加强互相监督、维护结算纪律、防范案件事故发生、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对客户的存款账户,按月或按季发放“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并由客户将对账情况返回,以达到银行账户与客户账务核对一致的目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银企对账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前后分离原则:银企对账实行“专人负责,区别对待,多种方式并存,突出重点账户”的原则。区别对待是指各信用社根据各开户单位的结算量、资金量和账户使用频率区别对待:根据单位结算账户实际往来的情况,对一年来未发生收付业务且未欠开户行债务的单位结算账户,转入久悬专户管理不再对其进行对账,并通知开户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将视同自愿销户;单位账户余额在5万以上的(含5万元),需每月对账一次,对账单回收

1率达到100%;单位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含1万元),可1个季度对账一次,对账单回收率需达到100%;单位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可半年对账一次,对账单回收率需达到100%。

上述单位账户余额指此账户月均余额。

及时性原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存款人发送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协助和督促存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反馈对账结果。

重要性原则:对于余额较大、资金往来频繁的账户,要从对账方式、频率等方面加大核对力度。

制约性原则: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账工作。记账岗位与对账岗位分别设立,对账人员与记账人员严格分离,不得混岗操作。

第四条 联社对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对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网点单位结算账户对账人为对账工作第一责任人,网点负责人、委派会计为对账工作第二责任人,委派会计负责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对账数据及对账单据,以及对账单据回执的核对与保管工作。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企对账工作领导小组如下:

组长:侯振坤

副组长:赵春阳、彭福祥、崔常喜、尹广海、白海全 成员:潘玉文、徐国民、卜宪民、吴秀丽、吴艳红

宝泉、李奇庆、王梅兰、李桂兰、齐艳英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计划财务部

第五条对账资料由对账经办人员负责按季装订保管。

第六条 存款人或其他金融机构自行到柜台领取对账单据的,营业机构要确认存款人的真实身份,无误后,由经办人员签字后领取。特殊原因对账单据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发出或送达的,应妥善保管其对账单据,并积极与存款人联系,完成对账工作。

第七条 发出的对账单据回执必须全部收回,存款人应在回执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及经办人签名,应由对账人员审核并签章。审核无误的,在该回执上签章后妥善保管。存款人确认余额不符的,业务主管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在对账单据回执上注明核对日期、不符原因及处理结果。

第八条 发出的对账单据,营业网点要加盖业务公章。收回的对账单据回执审核处理完毕后,应按账号顺序进行整理,按季装订保管,以备查考。

第九条 对账事项

1、单位结算账户按月签发余额对账单,同时核对账户余额与发生额,客户如需要核对对账单发生额明细,由开户网点负责查询打印;

2、计息账户的对账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不计息账户

的对账金额仅限于本金;

3、人民银行往来和同业往来的账务核对包括往来双方的发生额和余额的核对。

4、社内往来账务需同时核对账户余额与发生额。

5、对账单回执原则上应于对账次月15日内全部收回。

第三章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

第十条 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是指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对账,包括与人民银行往来款项、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以及营业机构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对账。

第十一条 收到其他金融机构发送的对账单,营业机构应安排专人逐笔勾对,无误后审核人员签章确认,回执加盖相关业务印章后及时返还有关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对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本行机构的款项,各机构应及时发送对账单并及时收回回执。

第十三条 其他金融机构未按期返还对账单据回执,或未按时向本营业机构发送对账单据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应通知银企对账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及时核对账务。

第十四条 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出现差额时,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应通知相关人员同金融机构联系,组织人员认真查找原因,逐笔核对,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对账相关单据,主要包

括收到的余额对账单、账户发生额明细对账单和收回的余额对账单回执,营业机构应分类专夹保管,按年装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对违反对账制度规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未履行职责产生较大风险隐患、造成资金损失或重大影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修订后下发日起实施,原《库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企对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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