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卷交流评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质量进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 查处质量技术监督事案件应在结案后30日内形成案卷,实行“一案一卷”。
第四条 案卷文书应格式统
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第六条 案卷内容包括: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督查(办)通知书;
(五)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质量技术监督事案件调查报告;
(六)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图)、鉴定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采取扣押(暂扣)措施审批表、扣押(暂扣)通知书、扣押(暂扣)物品清单、解除扣押(暂扣)通知书、解除扣押(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等;
(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八)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延期(中止、终结)听证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回避申请书、听证回避决定书、听证意见书;
(九)责令停止质量技术监督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
(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质量技术监督事案件结案报告;
(十五)备考表。
第七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组织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九条 案卷材料应使用原件,未能使用原件的应附加说明。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资源与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科要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制定相应的保管和查阅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第十二条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体内容
1、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6、其他。
(二)形式内容
1、文书格式是否统一;
2、文书材料是否完整;
3、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4、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5、纸张无破损,装订整齐;
6、书写文书是否用耐久的墨质量技术监督填写;
7、其他。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中发现有实体违法的或不符合形式内容要求的,应予以纠正。第十四条 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发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评查活动结束后,评查人员应作出评查意见。
第十六条 对优秀案卷应给予表彰,并可组织观摩、展览等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质量技术监督政监察工作年度考核与评比。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