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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9: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农业部、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落实自治区畜牧兽医局长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任务,扎实做好全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根据《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3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羊痘、羊梭菌病和其他常见多发地方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行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自主免疫、散养畜禽实行村级防疫员协助散养户主,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月月补针相结合的做法。

推行畜禽强制免疫工作逐步向“乡镇政府领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过渡,突出养殖业主依法防疫、自主防疫的责任和意识,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组织领导、畜牧兽医部门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责任,依法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二、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五种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做好A型口蹄疫、小反刍兽疫边境免疫带建设工作,切实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提高免疫效果,建立有效的免疫保护屏障。总体要求是,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力保免疫密度和效果。

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对狂犬病、新城疫、羊梭菌性病要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布鲁氏菌病、炭疽、羊痘等疫病要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坚决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

三、职责分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做好常见多发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保证免疫密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采购、保存、使用监管,制定并执行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及时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所需经费,包括疫苗贮存、保管、运输、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负责疫苗等相关经费的监管。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工作。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各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县(市、区)畜牧兽医站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展开调查,适时对临床免疫效果进行科学评估。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定点疫苗生产企业应加强疫苗生产管理,负责保证疫苗质量,做好售后服务,并承担疫苗质量责任。

四、主要措施 1.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要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兽医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养殖业主的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加强宣传,提高养殖业主依法防疫、自主防疫的责任和意识。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地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确保免疫剂量。针对春季牲畜体况差、瘦弱畜多的情况,为减轻免疫副反应,可将疫苗分点多次进行免疫,并避免动物剧烈活动。要准备相关救治药品,对出现免疫副反应的动物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切实降低动物免疫副反应的死亡率,提高免疫质量。同时,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情。

3.强化免疫档案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态监管机制,详细记录养殖场(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切实做到乡(镇)养殖情况有底数、畜禽变动有记录,乡镇畜牧兽医站有免疫档案,村级动物防疫员有免疫记录、养殖场(户)有防疫卡,畜禽强制免疫无漏洞,免疫的家畜有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4.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各地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存栏家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督促养殖场(户)配合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强化免疫。自治区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抽检结果并纳入年底工作相关考核。

5.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订购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将免疫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6.加强疫苗监管。自治区畜牧厅、兽医局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投标企业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保障防控需要,杜绝疫苗浪费现象。

各定点疫苗生产企业不得采取恶意方式竞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标。各疫苗生产企业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宣传,干扰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7.加强对调运动物的免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认真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及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必须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尤其强制免疫病种)。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到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8.经费支持。各级财政部门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落实到位。保证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9.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自治区畜牧厅、兽医局对各地区(州、市)强制免疫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五、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1.要求:对所有鸡、水禽(鸭、鹅)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自治区畜牧厅、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2.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2.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加强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2.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2.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2.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对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经过确实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6+H9N2 Re-2株)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5.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6株+H9N2 Re-2株)。 6.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7.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自治区将组织全区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7.1 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7.2 免疫效果判定 弱毒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二)口蹄疫免疫方案 1.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全区所有的牛和10个地(州)所辖32个边境县(市)的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2.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母源抗体和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自治区推荐,对牛实行1年3次免疫。 2.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2.1.1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2.1.2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5.免疫方法: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6.免疫效果监测: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6.1 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6.2 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1.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强制免疫。为便于鉴别不同制苗毒株,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到一个县区域内只使用一种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进行免疫。 2.免疫程序

规模养猪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2.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一次;或者,使用灭活疫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健康猪使用活疫苗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5.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6.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ELISA抗体IRPC值>20判为合格。存栏猪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四)猪瘟免疫方案 1.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强制免疫。 2.免疫程序

规模养猪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2.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2.2 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的所有健康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猪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自治区统一供应的猪瘟活疫苗和传代细胞源猪瘟活疫苗。。 5.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6.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阻断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间接ELISA检测试验抗体阳性判定为合格,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猪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五)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1.要求

对我区与西藏接壤和受威胁区域及边境地区的11个地(州)所辖41个县(市)的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2.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一次,或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经过确实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5.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其他常见多发地方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新城疫免疫方案 1.要求

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2.免疫程序

2.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进行加强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2散养户免疫: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经过确实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使用疫苗种类

新城疫弱毒疫苗和灭活疫苗。 5.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6.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禽抗体合格率达到≥70%判定为合格。

(二)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羊痘、羊梭菌病等疫病免疫方案 1.要求 1.1狂犬病: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1.2 炭疽:对老疫区和近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1.3布鲁氏菌病:在全区布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对易感家畜进行免疫,奶牛、种畜不进行免疫。对不准备开展布病免疫的县(市),要报请自治区畜牧厅、兽医局审核、批准、备案。 1.4羊痘:对3年内曾发生过羊痘的乡镇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1.5羊梭菌病:对近年来曾发生过羊梭菌病的乡镇的生产母羊进行免疫。 2.免疫程序 2.1狂犬病: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使用疫苗:狂犬病弱毒疫苗和灭活疫苗。

2.2 炭疽:对易感家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2.3布鲁氏菌病:在疫病流行区和受威胁区,对3—6月龄的羔羊和犊牛进行免疫,在春季或秋季进行一次免疫。

在实施免疫前,应对实施免疫的人员进行一次布鲁氏菌病的体检;在免疫实施过程中,应做好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防护工作,避免造成人身的感染。

2.4羊痘:使用羊痘冻干疫苗在秋季对易感羊只进行高密度免疫。

2.5羊梭菌病:使用羊三联四防苗进行免疫,建议在母羊配种后2个月左右进行免疫。 3.疫苗使用: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责任书

动物疫病免疫技术训

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总结

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贵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莆田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农业部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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