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不归寝条例
一、学生晚归、也不归宿的界定
(一) 晚归的界定
晚归的认定时间为23;30之后,所有的住宿的学生必须在此之前返回学生宿舍,未能按时返回的,就视为晚归。
(二) 夜不归宿的界定
1、夜不归宿是指学生未办理请假手续,通宵不回宿舍就寝
2、节假日未登记离校或夜间查寝后,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或进行登记而离开者,一律按也不归宿处理。
二、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的处理规定及程序
(一) 晚归3次警告处分;6次严重警告;8次给予记过处分;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次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四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二)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冒名顶替者,给予冒名顶替者和被顶替者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伪造假条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 学生干部在查寝中有期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免职处理。
(四) 因晚归不服从管理,起哄闹事,损坏门窗,一切后果自负,除按价赔偿外,将依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 严禁学生校外居住,一经发现,责令期改正,如限期补改者给予纪律处分,并通知家长。学生擅自在外居住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学生晚归、夜不归寝的信息报送程序
(一) 再查寝时,发现学生未按时返回宿舍的,向宿舍成员了解情况,并同归电话与学生取得联系,督促学生返回宿舍,若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必须立即通过电话告知辅导员。
(二) 临时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宿舍住宿的,应提前到辅导员处进行审批。
(三) 学生因事因病要两天以上不能在宿舍住宿的,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征得家长同意,在有辅导员,所属学院签字认可。
衢州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夜不归寝检查专项制度条例
《夜不归寝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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