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款 合 同
出借方:借款方:东莞市站胜模具有限公司
借款方为进行经营活动(采购、劳务支出和日常开支等需要),向出借方借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
第三条 借款利率,利息为零(因出借人为本公司股东)。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出借方将于年月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以现金的形式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
2、还款时间与金额:借款方还款时间为年月日(视公司经营情况可延长借款时间),本金以现金形式还清。
第五条 还款资金来源:东莞市站胜模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增资款。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
3、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出借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监督借款方按时还款。如借款方不能按时还款,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
2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请,征得其同意。
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日向借款人提出告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息清零无需支付。
3、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东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东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面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方(签字):借款方(盖章):东莞市站胜模具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代表人(签字):
日期:____ _年__月___日日期:___ _年__月___日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