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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8: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十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文件

十信发〔2009〕77号

关于印发《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

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级联社:

现将《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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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财务会计

反洗钱

实施细则

送:

内部发送: 市联社领导及相关科室。 十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办公室

2009年6月18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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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反洗钱各项操作行为,提高打击洗钱能力,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农村信用社进行洗钱活动,维护我市农村信用社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联社机关各科室(中心)、各县级联社、信用社及其营业网点。

第二章 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 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各级联社要成立主任任组长,分管反洗钱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信贷管理、财会统计、资金管理中心、风险管理、保卫、网络科技中心、监审科负责人任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办公室。各级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确定一个反洗钱岗位,配合牵头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各级反洗钱办公室和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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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网点要确定专职或兼职反洗钱信息员。

第四条 各级联社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审议通过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对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三)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四)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反洗钱领导小组工作会议。

(五)其它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 各级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人民银行及上级社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制订本单位工作方案和细则。

(二)明确反洗钱岗位责任制,认真完成人民银行和上级社反洗钱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安排,接受人民银行和上级社的检查、监督和辅导。

(三)落实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五)对辖内下级机构的反洗钱信息员信息及密码等进行管理。

(六)通过反洗钱系统查看并督导辖内机构按时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打印各种报表。

(七)组织协调、解决、报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交本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社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讨论决策。

(八)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九)负责受理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关于反洗钱的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侦查,及时将信息与营业网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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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

(十)保守反洗钱工作机密,不得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十一)组织辖内机构做好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

(十二)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具体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以及上级社关于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的学习记录;召开反洗钱工作会议的记录;自查以及接受上级单位检查的记录;信息员资料;各种报表、反洗钱工作宣传、影像资料、培训和考试记录资料、反洗钱总结、安排等。

(十三)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 市联社反洗钱牵头部门为财会统计科,成员部门包括信贷管理科、资金管理中心、风险管理科、保卫科、网络科技中心、监审科,各反洗钱成员部门负责内勤综合工作的副科长任该部门反洗钱信息员。各县级联社应比照市联社确定反洗钱成员部门和各部门反洗钱信息员。

第七条 市联社信贷管理科反洗钱岗位职责:

(一)督导各县级联社认真做好借款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通过公民身份证核查系统、征信系统、大额贷款查询系统等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二)督导、检查各县级联社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确保贷款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关注以存入大额现金提前结清贷款和分次进行大额提前还款的客户,发现存在洗钱行为的及时上报市联社反洗钱办公室。

(四) 督导各县级联社按照规定办理代理保险业务、银行卡业务以及其它中间业务。

(五)保守反洗钱工作机密,不得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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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八条 市联社资金管理中心反洗钱岗位职责:

(一)明确两名《湖北省农信社反洗钱分析报送系统》(以下简称反洗钱系统)操作员,由其通过反洗钱系统向省联社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并打印各种系统报表。

(二)对反洗钱系统中抽取的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人工识别,发现确实存在可疑情况的要立即上报市联社反洗钱办公室。

(三)反洗钱系统未识别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但经过人工甑别认定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由操作员通过该系统补录后上报省联社。

(四)按照规定做好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各种报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的保存工作。

(五)保守反洗钱工作机密,不得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六)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九条 市联社保卫科反洗钱岗位职责:

(一)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侦查。

(二)负责加强对反洗钱相关工作人员法制教育,提高员工对反洗钱中七种上游犯罪的认识。

(三)负责监督、检查营业网点现金调运及大额取现操作流程是否合规。

(四)保守反洗钱工作机密,不得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五)定期对营业网点摄像监控设施进行检查。

(六)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十条 市联社网络科技中心反洗钱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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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各种交易数据做好备份保存工作。

(二)负责确保各营业网点计算机安全,防止系统抽取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外泄。

(三)保守反洗钱工作机密,不得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四)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十一条 市联社风险管理科反洗钱岗位职责:

(一)督导各县级联社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后检查及管理工作,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二)对各种抵债资产来源进行调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抵债资产进行洗钱。

(三)保守反洗钱工作机密,不得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它人员。

第十二条 市联社监审科反洗钱岗位职责:

(一)定期对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开展审计。

(二)配合反洗钱办公室对各营业网点书面上报的可疑交易开展调查。

(三)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各类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四)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十三条 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为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营业网点主任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负全责,其他人员各司其责。各营业网点反洗钱信息员岗位职责: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负责审查其提交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对可疑交易报告进行甄别、分析,发现存在可疑交易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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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反洗钱信息员组织该账户相关资料并按程序报送县级联社反洗钱办公室。

(三)由反洗钱信息员向上级社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等。

(四)反洗钱管理员对下级营业网点反洗钱操作员信息及密码等进行管理。

(五)反洗钱操作员通过反洗钱系统向省联社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打印各种报表。

(六)认真完成上级社反洗钱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接受人民银行和上级社反洗钱办公室的检查和辅导。

(七)按照规定做好客户资料、交易记录、各种报表以及其它有关资料的保存工作。

(八)保守反洗钱工作机密,不得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九)配合人民银行和其他有权机关做好反洗钱的查询和查复工作,协助有权机关对反洗钱案件的侦查。

(十)做好本单位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十一)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级联社要及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以文件形式上报到市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和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 各县级联社反洗钱信息员变动,在新增、修改、启用、停用前 5 个工作日内,由其所在机构填制《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信息员呈报表》报上一级反洗钱办公室审批(分社报上一级信用社审批),并在反洗钱系统中进行处理。反洗钱信息员跨网点调动按上述程序处理,停用调出网点岗位代号,在调入网点新增岗位代号。长期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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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岗位代号要作停用处理。反洗钱信息员信息一经建立,原则上不得删除,对从未发生业务的信息员需要删除的,经上一级反洗钱办公室审批后报省联社批准,由省联社管理员处理。县级以上反洗钱办公室信息员变更还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第十六条 反洗钱机构变动,在新增、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以上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填制《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机构呈报表》报省联社审批。

第三章 反洗钱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联社在开展会计辅导检查同时要对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范围包括:

(一)各级反洗钱岗位设臵、人员配备以及人员变动交接情况。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在各业务中的具体实施情况。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四)客户身份识别实施情况。

(五)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及时将涉嫌洗钱犯罪信息移送情况。

(七)反洗钱保密情况。

(八)反洗钱业务培训和宣传情况。

(九)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联社审计稽核部门应当按上述监督检查范围每年至少对其联社机关及辖内各营业网点开展一次反洗钱专项审计稽核,并要形成文字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审计稽核部门审计稽核情况应当及时与本级反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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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办公室进行沟通,对存在的问题督促辖内农信社和本级反洗钱办公室进行整改,提出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稽核部门形成的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稽核报告以及日常审计稽核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应当及时报本级反洗钱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二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不仅要了解客户的真实身份,还要根据交易需要了解客户的职业和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等有关情况。当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 为客户办理开立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并要求客户如实、详细填写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不允许涂改)、提供开户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开立个人账户时要在公民身份证核查系统中核查客户本人身份真实性,如开户时是由代理人代办的,还应核查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核查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真实性。不论是开立个人账户还是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核查完毕后,要在开户申请书的背面打印核查结果和复印客户本人(或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在为客户办理开立福卡业务时,须要求客户如实、详细填写开立福卡申请书(申请书不允许涂改),并在公民身份证核查系统中核查客户本人身份证件,核查完毕后在开立福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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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复印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打印核查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发现已经开立的账户有假名情形的,应终止业务关系,并提交可疑报告。对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开户名称与所出示身份证件姓名不符的不得为其开立账户。对代理多人开立账户或经常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各营业网点要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各营业网点要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要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其它开户资料已过有效期的,要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补充有效证件,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临柜人员应按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登记簿填制说明》要求,逐笔登记客户身份识别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要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账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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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县级以上联社批准。

第二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 5 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要核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打印核查结果并装订在该笔业务传票后),并要求客户在传票上如实填写大额现金的来源或用途,业务经办人员要登记大额现金登记簿。

第三十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大额取现预约登记簿》,对5万元以上的大额现金支取,实行先预约后支取。

第三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各营业网点要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农信社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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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下列条件时,农信社对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要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社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社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各营业网点要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利用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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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第三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反洗钱信息员要向上级社以及反洗钱系统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时,要按照保险业务有关规定办理,并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第五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三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要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农信社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营业网点要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发现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或者对已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产生怀疑时,要采取实地查访、电话查询、查阅工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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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资料、要求客户提供说明等方式进行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并保存调查记录。在获知单位客户及其具体经办人、授权代理人,以及个人客户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要立即更新客户档案,并保存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四十条 各营业网点要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农信社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如开、销户资料永久性保管)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各营业网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要定期装订,入档案室专人保管。

第四十一条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律不准外借,各县级联社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的缺失、损毁,泄露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内部调阅和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调阅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时,应经社主任批准,并指定档案管理人员协同查阅,但不得调离信用社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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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各县级联社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联社反洗钱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县级联社要按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要向省联社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20 万元以上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各营业网点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本网点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网点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网点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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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三)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四)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五)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八)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九)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向省联社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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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一)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二)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三)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第四十七条 除报告以上规定的十三种交易或者行为的可疑交易外,各营业网点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四十八条 各营业网点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四十九条 湖北省农信社反洗钱分析报送系统操作人员管理要求。

(一)各县级联社应至少确定一名反洗钱管理员,各县级联社辖内结算中心及营业网点应确定两名系统操作员。

(二)系统操作人员要定期修改操作密码且密码不能设臵为顺序字符,相同字符等易被破解的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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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系统操作号不允许混用更不允许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十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上报要求。

(一)各县级联社反洗钱管理员每个工作日上午11点前要进入反洗钱系统对辖内各营业网点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上报情况进行查看,以确保系统每天抽取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在当天上午12点前全部上报省联社。

(二)反洗钱系统未识别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但经过人工甄别认定为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的,由各营业网点操作员通过该系统补录后上报省联社。

(三)人工甄别认为可疑的账户,按以下程序组织该账户相关资料并报送相关各部门:

1、初审。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通过柜面审查发现的可疑账户, 应立即向营业网点反洗钱信息员报告。营业网点反洗钱操作员首先要检查该账户的所有交易在反洗钱系统中是否存在漏报的情况,若有则按上述

(二)的要求进行补报,检查完毕再对该账户的资金流向及特点、往来账户、企业经营情况等进行初步分析,并向营业网点主任和反洗钱管理员汇报,填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上报县级联社反洗钱办公室。营业网点对上报的可疑账户在未收到上级部门处理结果前,需继续关注该可疑对象。

2、调查。各县级联社反洗钱办公室收到营业网点上报的可疑账户资料后,应立即派专人到营业网点调查核实,对其开户资料、其它相关资料等进行复印,并将调查及认定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包括:可疑交易事实陈述;调查过程及分析意见;支持上述事实或意见的有关证据等。对不符合上报要求和缺少上报依据的应进行重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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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确认是否上报。

3、报送。经县级联社反洗钱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将书面报告、开户资料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市联社和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作书面报告附件。

反洗钱分析报送系统每天抽查的大额及可疑交易各营业网点系统操作人员要逐笔进行审核,发现确属可疑交易的按上述程序进行上报。

第五十一条 反洗钱系统识别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不得删除;人工补录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在未上报省联社前可以删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省联社后,可再进行纠错或删除,但必须以正式文件报省联社批准。

第五十二条 反洗钱系统识别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确因客户信息错误导致数据不能上报时,由县级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填制《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分析报送系统客户资料纠错或删除呈报表》,并经其分管反洗钱工作主任审查后报省联社纠正。

第五十三条 反洗钱系统根据营业网点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自动生成相关报表。报表按系统生成时间分为日报、月报、季报、年报,其中除日报仅由营业网点打印外,其他报表由各级机构在月、季、年末次月 10 日前打印。

第五十四条 各县级联社应在每个季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电子版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报告,季后15日内报送纸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报告。

第七章 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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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各营业网点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要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各营业网点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各营业网点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要立即向上级社反洗钱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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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第八章 反洗钱宣传培训

第五十七条 各县级联社反钱办公室要认真拟订全辖反洗钱工作培训方案,在抓好机关人员培训的基础上,督促、指导和协助辖内社进行基层人员培训,分层次、分批次完成反洗钱业务知识培训计划。培训的重点内容应包括:《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反洗钱典型案例,通过反洗钱知识培训,使各反洗钱相关人员能系统地了解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掌握可疑资金的识别和分析的技能,提高对可疑交易的核查水平,增强员工的遵纪守法意识,防止内外勾结进行洗钱犯罪活动,认真履行应尽的反洗钱义务。

第五十八条 各县级反洗钱办公室要负责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要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确保宣传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可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反洗钱政策,使反洗钱知识家喻户晓,增强群众打击洗钱的意识。

第五十九条 各县级联社开展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活动,要留存相关资料,如培训、宣传照片、培训讲义等。

第九章 协助打击洗钱活动及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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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各县级联社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六十一条 各县级联社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各县级联社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接到人民银行采取临时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各营业网点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各营业网点接到人民银行通知后,解除临时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各营业网点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六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信息、通过反洗钱系统查询的信息以及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各营业网点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对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进行登记。

第六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要建立《协助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登记簿》,对有权机关反洗钱调查进行登记。

第十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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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各县级联社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各级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损害反洗钱义务的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湖北省农信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六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 10 个工作日以内,含 10 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 1 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 3 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 3 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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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客户第二代身份证要正反两面复印。

第六十八条 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待省联社反洗钱办公室制订划分办法后,按省联社要求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未及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反洗钱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执行。

第七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市联社制订的相关反洗钱规章制度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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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实施细则

农村信用社对账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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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现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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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

8、反洗钱实施细则106号

对基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探讨

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十堰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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