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和《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包括:道路、桥涵、隧道(含过街通道)、公共广场、园林绿化、地下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安全设施、供水、排水、供气、城市防洪、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
第三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的依据:
1、有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有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有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变更文件;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等 合同文本;
5、国家及省、市颁布的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等;
6、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文件、1
资料。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主持,主要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工作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综合竣工验收由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持,主要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教训,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五条 交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关于规范市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接管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2005]19号文)办理移交手续,交由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进行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小型工程或简易工程项目,经主持综合竣工验收单位批准可合并为一次竣工综合验收。分段完成的道路或单项市政工程,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可分段进行交工验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且全部工程内容完成后统一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郴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未经工程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审请综合竣工验收。未经综合 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八条 验收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通过验收对建设项目作出客观的评价,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充分协商,合理解决。
第二章 交 工 验 收
第九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申请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其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已能满足设计的要求;
2、已按竣工验收有关法规要求编制完成竣工文件资料;
3、施工单位已准备好建设工程质量自评报告,监理单位已准备好建设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以及勘察、设计等单位已准备好总结报告材料;
4、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已完成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接到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和该工程的施工质量技术资料后,核实建设项目具备了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单位、质安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 若交工验收结论为合格或者优良,则交工验收程序结束,工程可以交付使用。若发现工程存在重大的结构或安全隐患(问题),则由交工验收小组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待整改工作完成,经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代表复查合格后,再按交工验收的工作程序重新组织验收,其工程质量等级最高只能评定为合格。
第十二条 交工验收按以下内容和程序进行:
1、验收小组对交工验收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为:工程实体质量、外观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等;
2、验收小组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1)建设单位介绍验收工程的建设情况报告;
(2)施工单位介绍验收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情况和对该工程的质量自检评定结果;
(3)监理单位介绍验收工程的监理工作情况和对验收项目的质量评价意见;
(4)勘察、设计单位对验收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贯彻设计意图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特别是必须提出验收项目的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明确结论性意见;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验收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及对该工程质量检测意见、参建各方在验收项目的建设过程和预验收过程的质量行为和验收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意见。
3、接管单位对验收项目的接管意见;
4、验收小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5、验收小组长综合验收小组成员的意见,并宣布验收结论。
第三章 竣 工 综 合 验 收
第十三条 竣工综合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经过交工验收各标段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2、对未完工程或交工验收时提出的整改工程已处理完毕,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3、经交工验收小组审核合格且有完整的竣工文件资料;
4、承包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或保修协议,已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后,应及时核查已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的竣工文件资料,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质安站、建设单位(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单位等有关单位的代表及竣工验收专家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竣工综合验收小组应按以下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1、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以便达到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的目的: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招标管理、资金运行管理、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情况)的报告;
(2)勘察、设计单位关于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情况(包括履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执行强制性设计质量标准和设计变更程序等情况)的报告;
(3)施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情况(包括履行施工单位的质
量责任与义务、投标行为、施工过程中执行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政策法规等情况)的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工作组织管理情况(含执业行为、设计变更等监理工作程序的控制,以及履行其质量责任与义务等情况)的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6)其他参建单位的工作情况报告。
各单位所作的上述报告中,均应对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作出综合评价。
2、检查有关资料:竣工验收组应检查竣工验收必需的原件资料,并对资料的内容和完善情况进行评价。
3、组织现场复验:竣工验收组应当到工程项目的现场对其质量进行察看,复验、核查其质量状况,以便发现工程项目在预验收时未能发现但仍然存在的质量问题。
4、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分,确定其质量等级:竣工验收组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的评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并最终评定该工程项目的竣工质量等级。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间,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继续进行保修。市建设局、接管养护单位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有权责令业主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施工单位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责令业主单位组织维修,所需的费用
从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安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5、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6、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1、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到市质安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市质安站收到备案文件后即进行审查,如备案文件不合格,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根据通知书补充有关材料。
3、市质安站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对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备案文件由市质安站委托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