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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垃圾外流

发布时间:2020-03-03 21:44: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使与恶魔

针管、注射器、输液瓶等医疗器具在医生手中它们是维系健康的助手,是共同抵御病魔的战友,是拯救生命的守护者。

然而这些陪伴医生共同捍卫生命的医疗器具,当成为医疗废弃物落入不法者手中成为牟利的工具时,昔日天使的翅膀堕落为今天撒旦的魔杖。

当带血的针头成为了生命的杀手,当外流的医疗废物成为传播病情的源头,天使沦为恶魔成为疫情扩散的温床,医疗废弃物的如何处置等问题又不得不重新纳入人们的视线。

首先让我们明确下何为医疗垃圾

医疗垃圾主要包括手术及包扎的残余物、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生物培养、动物实验残余物,化验残余物,废弃药品,石膏,玻璃器皿等固体废物,还有诸如手术截除的人体器官、残肢,伤口敷料,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传染病患者使用过的各种生活用品等。

我国早在1998年1月4日颁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共列出了47类、数百种危险废物,其中医疗垃圾被列为“1号危险废物”。医疗垃圾所含的病菌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倍甚至上千倍,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甚至为不法之徒用以牟利,将极大地危害公众健康。

2001年3月浙江省某村将大量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少许清洗后售出,导致多名病人使用后死亡。

2002年2月河北省某塑料交易市场发现大量使用过得一次性塑料医疗器械被制成生活制品。

据调查,被不法人员倒卖使用过的医疗废弃物不仅仅是被二次使用,有的被加工成暖壶外套、衣服中的纤维,有的甚至被制成纯净水桶和食品包装袋。带血的医疗垃圾被粉碎成片状后,被运输到其他地方,继续化身成其他产品。

医疗垃圾的外流的社会危害性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国务院2003年出台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

接下来我们以具体案例的形式探讨医疗废弃物复用与外流给医院带来的法律责任。

“2号管”事件回顾:

心血管介入治疗中,深入人体内的导管属于一次性器材,当它被2次使用时,医生们就称它为“2号管”。

由此引发的诉讼:2002年6月18日患者吴某因急性心肌梗塞,到酒仙桥医院心肾内科就诊,酒仙桥医院对吴某入院诊断为“心律失常、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Ⅲ期、糖尿病Ⅱ型、陈旧性脑梗塞”,酒仙桥医院对吴某行“经皮冠状动脉内成型术”,在冠状动脉内扩张和支架置入中,先后使用引导管3支、球囊管1支、支架2支,术后吴某于7月5日出院。

在2002年12月19日,京城一家媒体首次对酒仙桥医院“二号管事件”进行了曝光。此事引发该医院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对部主任一级进行的严厉处分。

2004年1月初,北京市卫生局认定酒仙桥医院在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间部分导管被二次使用,对酒仙桥医院进行了处罚。

吴某以其在此期间进行的心脏介入手术,遂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对情况予以说明并支付高额赔偿。

事件审理结果

“2号管”事件被曝光后,在京引起了轰动,58名患者随后走上法庭。2004年2月16日,朝阳法院最终认定,酒仙桥医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是对患者极不负责任的。虽然在没有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的下,法院判决医院对吴某等起诉医院的患者每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三名心内科大夫被停止执业资格半年并分别处以1万和5000元的罚款。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对酒仙桥医院进行了22万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所采用的是民法的过错原则和填补原则,有损害才有赔偿。民事赔偿强调的是损害结果出现后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虽然在患者吴某在没有任何损害结果出现的前提下,且在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违反医疗规范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基于医院重复使用一次性心导管,违相关规定,给患者吴某带来精神上一定程度的侵害,造成吴某对自己身体状况、复用新导管可能带来的危害结果的担心。基于此认为医院对患者吴某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示安慰。最终判决院方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并驳回吴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但是本次事件从侧面为医院的医疗一次性用品管理方面所面临的赔偿责任问题敲响了警钟。

前文中我们注意到医疗废弃物中除包含一次性医疗器具外还包括手术截除的人体器官、残肢等。那么胎盘的归属权又将如何划分?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某市饭店盛行“胎盘宴” ,饭店称可以提供胎盘的化验单,可以到医院查验。

某些医院出售婴儿胎盘已是公开的秘密,因为购买人数太多,所以要想买到不仅需要熟人介绍,还必须排班等候。 院方负责出具所售胎盘的化验单(证明胎盘有没有乙肝病毒及其他传染病)。

2010年5月27日,产妇孙某在北京朝阳区某医院医院顺产下一个男婴。第一次有孩子,弄得两口子手忙脚乱,加上也不懂胎盘是干什么的,所以也没跟大夫要。第二天孙某的母亲从老家来了,她说按照家里的老规矩,把胎盘埋在树下孩子就会长得壮,不生病。虽然不信,但为图个吉利,我就向大夫要我的胎盘。可大夫说,“你当时怎么不说,早当医疗垃圾处理了”。

既然已经没有了就算了吧,孙某当时并未在意。孩子10天时有点黄疸,他们又带他到那家医院检查,顺便到妇产科补办孩子的出生证明。孙某和其母抱着孩子在门口等,正好看到住院时一个熟悉的护工手拿一袋肉样物,交给一个中年妇女。其母有经验,说有点像胎盘,就追上那个中年妇女,问袋里装的是什么?

人家挺坦率的,说她父亲身体不好,寻了个偏方———吃胎盘。她也不知道哪儿有卖的,就到这家医院来问问,谁知特简单,60元一个。她还热心地告诉其母要买去找谁。

2011年的5月6日,广州媒体报道广州某区红字会医院有卖胎盘事件。 从上述案例我们不难注意到,胎盘作为中药的一味有补肾益精,益气养血的功效,那么其是否属于我们前文提到的医疗废弃物,归属权又如何划分呢?

胎盘不属于医疗废弃物,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胎盘处理所引发的纠纷医院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我们知道除了剖宫产外,胎盘的娩出必须经过产道,这一过程中很可能受到多种细菌污染。如今不少城市中的食客吃的就是从人体中剥离出来的这种新鲜人体组织。对胎盘的检验一般应在三级甲等医院通过血清学检测,而一些小医院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手段相对落后,很难做出正确的检测结论。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感染情况,胎盘的处理者难辞其咎。

那么是不是检测后,卫生条件合格的胎盘就可以入宴呢?绝对不可以。我国民法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原则:公民的行为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买卖胎盘,胎盘入宴,显然违反了公共道德,食用人体组织,尽管中医称胎盘叫“紫河车”,但那不是新鲜的胎盘,是经过药物炮制的,而入宴的胎盘是新鲜的,食用,就是在吃人体组织。这显然违反人的伦理道德。 在法律上,我们不能把胎盘作为物权的客体,因此像人类的其他器官一样,胎盘不能买卖,对它的处置也应从尊重人的角度出发,防止胎盘流入社会,以损害人的尊严。

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更不可食用新鲜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以此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先关的刑事处罚。

现下新疾病不断出现,新技术、新药品也不断产生,医疗垃圾无论在种类上还是在数量上都发生着较大的变换。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医疗垃圾的处理显得更加重要。

有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用工业级的材料生产食品包装袋,有的企业甚至把国家根本不允许使用的废旧塑料作为原料用来生产食品包装袋。

近期江门市几家医院医疗垃圾私下外流,被不法者压碎后提供给塑料厂制成饭盒与矿泉水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其实类似事件早在去年媒体曝光过大厂医院医疗垃圾外流一事,经初步认定,大厂医院医疗垃圾外流是由于该院危废存放点钥匙管理存在漏洞,被废品收购人趁机偷拿所致。具体过程大致是:大厂医院在2008年开始与废品收购人员郑某签订协议,郑某以每年6000元的价格收购废纸箱和输液瓶。2011年前,医院和该区卫生监督所发现医疗垃圾产生和处置数量出现出入,经排查,认定郑某在收取废纸箱时有偷拿医疗危废品的嫌疑,并于上月28日在郑某住处发现了50公斤医疗危废品。3月2日事件见报后,郑某突然消失无法联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危废品由卫生部门负责收集,环保部门负责运输和安全处置。虽然该医院医疗废物有专人收集、有固定地点存放,但在收集过程中疏于管理,给不法分子创造了偷拿机会。同时,医院内部收集医疗危废品时未能自行准确估计重量,导致丢失却未能及时发现。鉴于此次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和极恶劣的社会影响,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废法》,对该医院处以20万元的重罚,同时责令其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加强管理,杜绝漏洞和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也许对于那些以此牟利的人来说经济上的利益才是至高无上的,但是对于一个生命来说,一支不洁的一次性注射器,一个带菌的食品盒也许就能毁了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全部。对于治病救人的医疗机构来说,一旦因一些人的疏忽或有意,医疗废物外流,使那些曾是治病救人的助手成为人们生命的杀手,曾经天使的羽翼沦为撒旦手中的魔杖。

近年来,从“过期药”到毒胶囊,我们经历了太多透骨之痛,我们的心理承受底线一次次的受到挑战,医疗机构垃圾外流,刺激着人们原本脆弱的神经,对“救人”的机构与机构产生信任危机。

因此,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对医疗垃圾外流的处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医疗垃圾的严格处理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更应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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