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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5: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银发〔2010〕33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湖北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范围和要求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向分行调查统计处报备人民银行和辖内中小金融机构的金融统计事项,并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上报工作,不得由所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辖内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直接向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报备。

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武汉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外资银行武汉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按照要求制定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实施细则,并按照要求向我分行调查统计处报备各单位的金融统计事项。

二、报备电子文档命名规则

报备电子文档命名规则:日期-单位-报备-内容,具体有如下四类:

(一)【yymmdd】XX行_报备_机构变动

(二)【yymmdd】XX行_报备_制度落实和制度变动

(三)【yymmdd】XX行_报备_数据变动

(四)【yymmdd】XX行_报备_人员情况

三、机构和人员报备要求

(一)机构变动情况报备时须填报《机构合法性变更登记表》和《参照信息变更登记表》,报表格式见附表,其中《机构合法性变更登记表》由各金融机构填报,《参照信息变更登记表》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填报。

(二)人员情况只须报备各单位本级统计人员情况,但应将本级统计员全部包括在内。《统计人员基本情况表》于2011年2月28日前进行首次报备。

四、其他要求

各单位报备情况将纳入湖北省金融统计工作考评,不按规定报备的,视为统计漏报,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理。

附表

1、《机构合法性变更登记表》(金融机构填报)

2、《参照信息变更登记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填报)

否定报备制度

证券公司报备类事项指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干部外出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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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事项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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