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治理制度
一、事故隐患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二、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车间、班组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三、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
四、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然后定出计划,按期解决。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及时向公司写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
五、凡查出的重大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各有关部门、各车间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由安全办公室监督执行。
六、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七、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经安全办公室签发,由管理负责人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检查。
八、各类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必须认真保存备案。
九、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从严追究各级安全负责人的责任。
《安全隐患治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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