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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非两禁止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42: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B超室“两非两禁止” 工作制度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药房“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

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药品保管制度,应当为妊娠十四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使用量及有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公布。

妇产科“两非两禁止”工作制度

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并将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情况。

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于出证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新生儿死亡后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

禁止“两非” 承诺书

禁止两非责任书

两非制度

“两非”“两禁止”妇产科责任书

打击两非制度

两非

“两非”

打击两非黑名单制度

两非责任书

“两非”标语

“两非两禁止制度”
《“两非两禁止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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