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美时女士养颜中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本院经营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在消防责任人确定或变更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消防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疏散预案,以及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火源的管理等。
三、租赁、承包的场所,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内部装修的场所,其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五、经营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六、经营场所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七、经营场所内严禁带人和存放易燃易爆品。
八、严禁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
九、经营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十、经营场所应当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并按规定保养维修,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十一、场所从业人员及业主须经消防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美容院消防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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