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监督管理单位:深圳市公安局网监分局
责任单位:
为了明确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所应履行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和开展虚拟主机业务的单位的经营行为,确保互联网络与信息安全,同时也为客户营造一个安全洁净的网络环境,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单位将认真落实如下责任:
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犯罪活动。
三、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1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五、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在参加市公安局网监分局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每月由信息安全审查员定期对本单位的接入用户及主机托管用户、主机租用用户、虚拟主机用户的安全审计日志及信息发布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有以上
二、
三、四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网监部门(84464900)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单位网络中含有以上第二点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
八、与本单位所属接入用户及主机租用、托管用户和虚拟主机用户签订《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明确其责任、规范其管理维护行为。
九、对本单位接入用户及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主机的用户应采用实名登记,并将用户变更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送公安网监部门(shuju@szcert.org)。
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络资源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十一、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责任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二О一一年月日
互联网信息安全承诺书
一、本单位因为(“■”为选项):
■ 使用的互联网络资源; □ 与开展其他互联网合作项目。 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的有关条款,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由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二、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开设的网站,在开通联网的三十天内到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履行备案手续,并将接受市公安局网监分局的监督和检查,如实主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四、本单位保证不利用国际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在参加市公安局网监分局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六、本单位承诺健全各项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七、本单位承诺不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八、本单位承诺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九、本单位承诺当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24小时内向市公安局网监分局报告。
十、若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本单位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的,本单位将在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
十一、本承诺书自签署之日起施行。
责 任 单 位: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
二О一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