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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某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1: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政协XX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办法

XX年XX月XX日政协第二届XX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委员履职水平,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XX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履职要求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第二条 严格遵守《政协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正确行使委员权利,积极履行委员义务,恪尽职守、敬业奉献、履职为民、清正廉洁。

第三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XX经济社会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建言献策,多做贡献。

第四条 认真履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完成市政协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严格遵守市政协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市政协的各种会议、各项活动,确实不能参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积极参加“五个一”活动,争当优秀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调研视察,在政协会议或活动中提一条意见建议,为群众办一件好事实事。

第七条 爱岗敬业,默默奉献,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充分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展示政协委员风采,树立政协良好形象。

第二章 履职保障

第八条 组织委员学习培训。通过委员培训、常委会专题讲座和政协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委员理论素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九条 建立委员联系制度

1.委员活动由委员活动小组组织开展。

2.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联系。主席会议成员联系常委,专委会联系委员,市政协到县(市、区)调研视察可吸收当地市政协委员参加。

3.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通报委员履职情况,支持委员履职尽责。

4.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活动小组要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反映、帮助解决委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5.委员因工作调动离开XX,失去原有的代表性,由市政协免去其委员职务。各专委会和委员活动小组应及时掌握委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职务、职称变动等情况,并及时告知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

第十条 为委员知情明政创造条件

1.通过情况通报会、对口协商等形式,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委员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介绍有关政策及执行情况。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发送委员,帮助委员掌握情况。

2.对委员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的落实办理情况及工作进度建立通报制度。

3.组织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让委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情况。

第十一条 为委员履职提供服务

1.委员所在单位要为委员赠订《四川政协报》、市政协办公室要给委员赠送《XX政协》内刊。

2.做好委员来信来访的受理、转办、督办工作,保障委员权利。

3.及时收集委员对政协工作和机关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把政协机关建设成为“委员之家”。

4.实行邀请相关委员列席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制度。

5.委派委员担任执纪执法机关、窗口行业单位的民主监督员,积极发挥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6.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发挥《XX政协》、XX市政协网等宣传载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委员的优秀事迹和履职业绩。

7.依照有关规定,督促落实委员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委员按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参加市政协的各种会议和“五个一”活动的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办法:

1.建立委员履职档案,一人一档、一年一卡,如实记载委员履行职责、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为委员履职考核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

2.实行平时考核与年末考核、年度考核与届终考核结合,年末确定委员年度考核意见,届末确定委员届终考核意见。

3.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一年内不参加政协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活动或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其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1.委员对年度工作进行自我鉴定,填写《XX市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考核登记卡》,送交本委员活动小组。

2.委员活动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提出考核初步意见。

3.提案委、研究室分别考核委员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的情况。

4.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综合汇总情况后提出考核建议意见报主席会议审议。

5.主席会议审议确定政协委员年度考核结论。

6.综合届内各年度考核结论确定届终考核意见。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实行考核结果通报制。委员考核结果原则上在政协委员、委员所在单位范围内通报,必要时向市委组织部、统战部通报。

第十六条 对热爱政协工作、履职尽责业绩突出的政协委员给予宣传表彰;定期评选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奖励;对委员作用发挥好且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市政协党组向市委或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使用。

第十七条 对履职不积极、作用发挥不好及违纪违法的市政协委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处理分为警告、劝其辞职、撤销委员资格三种形式。

1.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警告处理。

(1)无故全程缺席1次或全程请假2次不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者(含委员学习培训会)。

(2)无故缺席2次市政协或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组织召开的会议和活动者。

(3)一年内没有提交一件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者。

2.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辞职。

(1)无故全程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2次者。

(2)两年无故缺席市政协或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组织召开的会议(全体会议外)和活动者。

(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3.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委员资格。

(1)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决议、决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

(2)委员违反党纪政纪受到撤销职务以上处分,或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被依法逮捕的撤销其委员资格。对涉嫌刑事违法,被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参加政协活动,结案后,确无刑事违法事实的,恢复参加政协活动资格。

(3)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4.警告、劝其辞职、撤销委员资格由各委员活动小组提出,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审核,主席会议审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八条 政协委员若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市政协申请复议。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委员活动小组:以专委会和县(市、区)政协为依托,综合考虑市政协委员所在界别、工作性质、地域分布,按照“职能相近,人数相当”的原则,建立委员活动小组,并明确组长、副组长。

第二十条 市政协民族宗教外事侨务联谊委员会负责委员考核管理的牵头工作,各委员活动小组和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提案委员会协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政协每年给各委员活动小组拨付一定活动经费并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活动小组组长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制定委员活动小组活动计划,精心组织开展好学习、调研、视察、联谊等活动,增强凝聚力、向心力,彰显活力。每年每个委员活动小组至少开展2次以上活动并确保实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政协XX市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政协XX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协特邀委员履职报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承诺书

政协履职工作汇报

政协履职总结

委员履职考核的委员建议摘选(政协支招)

政协副主席履职工作汇报

协委员履职工作汇报

委员履职座谈会主持词

村委会委员履职承诺书

2020年政协常委履职总结

政协某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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