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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6: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9〕70号 【发布日期】2009-05-27 【生效日期】2009-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9〕70号)

各保监局: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在加强保险中介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监管机构不再受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申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保险监管机构不再受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申请,已经由保险监管机构认证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认证期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受理延期申请。

二、切实加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一是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可以自主培训,也可根据实际,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单位进行培训。二是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继续教育培训信息,并对继续教育培训的真实性负责。三是建立继续教育管理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局报送继续教育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和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至少应当说明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员范围、参训人员清单、培训讲义、培训形式、授课人情况、培训负责人等方面的内容。

三、保监局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监管。各保监局应当切实采取措施,督促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落实继续教育制度。保监局在对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机构,要严肃处理。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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