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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1: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 北京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保障妇女发展权利,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和《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经一„2009‟101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是指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县财政局、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约,并承担本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

第二章 贷款担保对象、额度、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一是指符合条件的妇女自谋职业依法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二是指符合条件的妇女人员自主、合伙创办且任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事务执行人的小企业。(房地产、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符合条件的妇女是指具有本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妇女人员、持有《毕业证书》且尚未就业的女性大学毕业生、持有自谋职业证明尚未就业的女性复员(转业)军人、农村妇女。

- 12还旧项目余额+该区县累计的代偿项目余额)/该区县累计解除担保责任金额]×100%。

第十条 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妇联将上月各区县的项目受理审批、发放、在保、解除、代偿追偿及项目明细等情况汇总制表,经办银行将上月放款及还款情况一并报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市级担保机构将上述分别进行核对及与自行办理的小额贷款担保项目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担保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为妇女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程序

(一)申请

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妇联组织提出担保贷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基层妇联、社保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各一份):

1.《北京市妇女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核准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3.申请人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其中一种。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6.申请人已用于经营投入资金不低于担保贷款本金30%的证明材料。

7.反担保措施资料。

8.基层妇联、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原件经基层妇联组织审查后退还给申请人,复印件应由申请人逐页签字。其中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不提供上述第3项材料。

(二)审核和批准

基层妇联组织在总额度之内,受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担保机构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继往信用情况、贷款需求、项目可行性、还款能力、经营能力及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初审,按照审慎原则出具担保贷款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申请材料报送至社保所,社保所接到齐备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意见转基层妇联组织,基层妇联组织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三)担保和放款

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收到材料和基层妇联、社保所的核准意见后,对项目进行资料的合规性审查,担保机构即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经办银行则据此审批贷款,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担保机构、申请人、经办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

- 56述第5项材料。

(二)审核和批准

区县妇联在总额度之内,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妇女创办小企业担保贷款申请。在申请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担保机构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继往信用情况、项目可行性、持续经营能力、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及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审核,按照担保机构的格式文本撰写项目审核报告,按照审慎原则出具担保贷款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在材料齐备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招用失业人员的资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与招用人员按照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意见转区县妇联组织,区县妇联组织将申请材料、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

(三)担保和放款

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收到材料和区县、市妇联及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的核准意见后,对项目进行资料的合规性审查,担保机构即出具《同意担保意向书》,经办银行则据此审批贷款,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担保机构、申请人、经办银行签订相关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等,区县妇联受托办理(担保机构协助办理)反担保抵(质)押登记及公证手续,经办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后放款。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的妇女小额担保借款人也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和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贷款申请。社保所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受理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按照《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审核,贷款担保对象、额度、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反担保措施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机构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还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区县妇联、基层妇联组织受托办理(担保机构协助办理)反担保公证。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20%。借款人为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反担保风险控制金额一般不超过实际贷款额的30%。

第十六条

被保证人可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及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一)被保证人可以采取保证金方式提供反担保。保证金的管理由担保机构负责,主要用于被保证人不能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义务时的支付,如保证金支付后尚有余额,在保证期满后由担保机构退还被保证人。

(二)被保证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抵押(质押)物的范围与条件是能够依法转让并可变现

- 910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基层妇联和区县签约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协助受托基层妇联和经办银行履行追索责任;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借款人,由经办银行通知区县妇联和市妇联、市级签约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协助受托区县妇联和市妇联与经办银行一并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个工作日止。

第二十五条 追索期结束后,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金的,担保机构应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经办银行向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告知基层妇联和社保所。担保机构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应与基层妇联进行沟通,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从区县担保基金中暂时垫付代偿款。

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市级签约担保机构提出划拨垫付代偿款申请,同时提供上年度担保垫付代偿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基层妇联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担保贷款核准意见、追偿债权资金情况(含历年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对上述材料审查核对,确定应划拨的垫付代偿款数额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从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中列支。

(二)对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由经办银行向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告知区县及市妇联和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担保机构在收到《代偿通知书》后,应与区县及市妇联进行沟通,并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从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中垫支。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在支付代偿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应督促并协同基层或区县及市妇联积极制定追偿措施并实施追偿,经办银行应予以配合。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代偿款;

(二)依法处置贷款抵押(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区县签约担保机构追偿收回的资金,作为以后年度市级签约担保机构在从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中拨付区县签约担保机构垫付代偿款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市级签约担保机构追偿收回的资金,并入妇女创业专项担保基金本金。追偿债权所得抵债资产,应限定于国家政策允许流通和可变现的范围,其处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市财政局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妇女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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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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