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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21:56: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一)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概念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是加工贸易中的又一种贸易方式,它一般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材(必要时也提供些技术设备),由我方加 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确定,一般以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货物 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为准。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一般是外商在交付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时,我方开出远期信用证,加工成品交外商,外商开出即期信用证,两信用证之差即为我方收取的加工费。这种形式通常又被称为“各作各价”或“对开信用证”业务。

(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办理免税证明的规定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如何与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划分,征税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存在一定困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出口企业以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来料 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货物全部复出口后,必须及时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对其实行补税和处罚。

(三)来料加工的税收政策规定;

1、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予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2、从事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企业,凭《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⑴、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后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⑵、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⑶、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转入生产成本,其国内配套的原材料的已征税款也不予退税。

(4)、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其他加工企业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加工企业可凭《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办理加工费的免税手续。

来料加工复出口,仅仅收取对方加工费,原材料做备查账,待开具发票后确认加工费收入。

借:应收账款--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费

来料与出料时不登账。

现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免税管理中,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货物复出口并做销售时,申请免税时需提供《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需提供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在实际操作时,出现企业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不能及时取得,企业做 销售并申请免税的应是工缴费,向退税机关申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

时间滞后于做销售的纳税申报时间,退税机关也无法根据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和来料加 工登记手册确定企业申报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中的工缴费金额。待企业凭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 关办理核销手续,这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如同虚设。为了使来料加工的免税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征、免税各环节实事求是的得到管理,我们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管理:生产企业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向主 管退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手续,生产企业凭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货物 出口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供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和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核销单等凭证资料,办理来料 加工已免增值税、消费税的核销手续。

生产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后、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并附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备案签章手续 :

(1)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有关清单;

(2)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

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的申请资料后,对其《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上的项目、内容与对应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进行对审,审核无误后,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并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 所属期:取得《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并进行申报的日期;

● 来料登记手册号: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

● 有效期限:海关核定的手册有效期,时间为按月表示;

● 合同进口总值: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中的合同约定的“进口总值”;

● 合同出口总值: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中的合同约定的“出口总值”;

● 合同加工费金额:海关核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中合同约定的加工费金额;

● 合同进口总值、合同出口总值和合同加工费金额按取得手册时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折人民币金额。

《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生产企业必须在《来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期限内,根据来料加工业务实际进口的料件明细数据和实际出口货物的明细数据,按规定填报《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并附有关资料报主管退税机关核实,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货物核销。

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

(2)相对应的《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

(3)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出口货物的收汇核销单原件;

(5)出口发票原件;

(6)出口合同原件;

(7)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8)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

(9)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单》。

如何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1)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办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及附报的资料后,要对其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将《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复印件)与申请核销的来料加工手册对审,审核其申请核销的来料加工贸易手册是否办理过申报备案,即是否办理过《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审核其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的收汇核销单是否真实、有效,明细申报表中的有关项目、金额是否与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出口合同上的出口金额、出口数量、工缴费一致;

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金额、数量是否与申报明细表上的金额、数量一致;

《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单》是否与申请核销手册一致,申请核销的手册是否有出口后又退运的货物没有冲减已免税出口收入;

(2)主管退税机关在对企业申报的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货物核销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其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外部电子信息进行对审并计算。

企业所申报的出口明细与海关提供的海关电子信息对审,审核其所申报的货物是否出口,是否有企业没有申报免税而有海关电子信息的出口货物?

企业所申报的出口明细与征税机关提供的征(免)税信息进行对审,是否有出口明细合计金额大于向征税机关申报免税的收入?

企业所申报的出口收入,是否已进行核销,其核销金额是否与已免工缴费收入一致;小于收汇核单上的核销金额,其少核销部分应补征增值税、消费税;审核后,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一份给出口企业,一份给主管主管征税和管理的税务机关,用于监督企业进行税收调整。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分主表和进口从表、出口从表。

(1)主表内容反映申报核销的基本情况:

● 所属期:来料加工申报明细的申报所属期,以年月表示;

● 申报序号:同一所属期申报的来料加工申报明细的申报序号;

● 加工单位:如果是本单位加工的,应为本单位名称;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应为受托加工单位名称;

● 核销期限:为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上确定的核销期限。

(2)进口从表反映免税进口料件的内容:

● 合同号:与外方签定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合同号码;

● 进口日期:进口报关单上海关签发的进口日期,以年月日表示;

● 进口报关单号:进口报关单的报关单号,应为12位,除了进口报关单9位号码,另加本关单下每笔货物的项号:00

1、00

2、„„;

● 进口商品代码:进口报关单号对应的进口商品代码;

● 进口商品名称:进口商品代码相对应的海关标准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进口商品代码相对应的海关标准商品计量单位;

● 进口数量:进口报关单号相对应的进口商品数量;

● 币别:进口商品的币别;

● 进口外币金额:报关单号相对应的进口商品的外币金额;

● 汇率:企业进口料件时所使用的外汇人民币汇率,应与账面数一致;● 进口人民币金额:根据外币到岸价和外汇汇率计算。

(3)出口从表反映出口货物的内容:

● 发票号:本笔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号码;

● 出口日期:出口报关单上海关签发的出口日期,以年月日表示;

● 出口报关单号:出口报关单的报关单号,应为12位,除了进口报关单9位号码,另加本关单下每笔货物的序号:00

1、00

2、„„;

● 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报关单号相对应的出口商品代码;

● 出口商品名称:出口商品代码相对应的海关标准商品名称;

● 计量单位:出口商品代码相对应的海关标准商品计量单位;

● 出口数量:出口报关单号相对应的出口商品数量;

● 记账凭证号:本笔出口做销售的记账凭证号;

● 币别:出口商品的币别;

● 外币出口金额:报关单号相对应的出口商品的外币金额;

● 汇率:企业出口货物时所使用的外汇人民币汇率,应与账面数一致;● 人民币出口金额:根据外币出口金额和外币汇率计算;

● 工缴费金额:本笔做销售的工缴费人民币金额。

《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明细申请表》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取得《生产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后,对已免税货物金额进行税收调整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税的工缴费收入=已免税工缴费收入×(同一手册项下的审核通过的出口人民币金额/同一手册项下的海关电子信息出口人民币金额)

应补增值税=(应免税的工缴费收入-已免税工缴费收入)×17%-[(已免税工缴费收入-应免税的工缴费收入)/原内外销总收入]×原进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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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货物的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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