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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09:18: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凤岭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为提高本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创造优美的市场环境,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促进市场的繁荣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市场管理制度,望本市场的经营者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并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行为的通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的通告》《南宁市青秀区农贸市场经营户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一)严格按照各行业摊位(铺面、专间)的种类进行分区经营,不得跨行业经营。

(二)严格按照市场规定的经营时间开摊经营。

(三)严格按市场的规定设置摊位广告、招牌,应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位置悬挂营业执照。

(四)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商品陈列有序,摆放整齐,做到肉上案、鱼入池、禽入笼、菜上架。

(五)不得超出承租摊位(铺面、专间)的范围经营,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公共区域经营,不得超越明示线及影响其他业务经营,违者由市场暂存其货物,接受教育后再退还,拒不悔改的,市场有权收回摊位(铺面、专间)。

(六)不得破坏、污染市场公共设施,破坏市场设施及财物并造成损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业整改。

(七)不得乱摆乱卖、乱搭乱建,违者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情节严重者,收回摊位(铺面、专间),剩余租金不退(经营户自行承担因违反此条规定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八)严禁在市场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强买强卖及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情节严重者给予停业整顿1—7天。

(九)严禁在市场内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

(十)自觉接受和配合行政机关和市场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市场经营户应服从管理,遵守市场规章制度,不得无理取闹、打骂、侮辱工作人员、扰乱市场秩序、妨碍或阻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违者除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外,市场管理方收回摊位(铺面、专间)。

(十一)严禁在市场范围内放养家禽、家畜,如肆意污染环境卫生,造成狂犬病、禽流感等疫情传播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每个月的10-15日为市场规定的交费期(含摊位、铺面、专间租金及水电、卫生费等),逾期不交的,每天按所欠费用的1%收滞纳金。

(十三)市场内禁止使用明火(煤炉、燃气灶等)。

(十四)市场内摊位(铺面、专间)除照明及临时电子秤充电外,禁止使用任何电器,违者市场有权予以没收其电器,造成线路损坏的由违规行为责任人承担后果。

(十五)未经市场管理方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启电表箱,不得私自接拉电源线路,违者按偷电行为处理。

(十六)市场各摊位(铺面、专间)均已安装有水表供经营者使用,禁止任何个人擅自使用公共保洁用水,违者按偷水处理。

(十七)禁止肆意污染市场环境,违者按南宁市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晾晒鸡、鸭毛、随地扔垃圾、建筑装修垃圾乱放等)。

(十八)要保持市场通道干燥整洁,禁止在市场内各摊位(铺面、专间)通道清洗物品或倒污水。

(十九)必须保证市场所出租的摊位(铺面、专间)设施完好的同时,确保摊位(铺面、专间)卫生干净整洁,禁止未经市场方同意擅自改变原有设施的行为。如有需要改变,可通过书面的形式说明情况向市场提出申请,经研究讨论后再批复,如不经同意就私自改变原有设施,按故意损坏公共设施行为处理。

(二十)如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有关失信惩戒管理规定记入经营户有关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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