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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迁出

发布时间:2020-03-02 23:32: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因变更经营场所(住所),要在不同的登记管辖机关办理企业的迁出迁入登记。迁出登记主要是原经营场所(住所)的登记机关,要将企业登记档案材料及登记记录迁出到准备迁入的登记机关。迁入登记则是现经营场所(住所)的登记机关在接收企业迁入的登记档案及登记记录后,为企业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登记。 若企业在市局登记,如外资企业,在市内变更行政区域,则可直接在市局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登记。变更时提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外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经营场所(住所)使用证明(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商用房产证、临时场所使用证明等的材料)、执照正副本、企业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若企业在市内的分局登记,在本市内迁移住所,迁出迁入可按以下两种办法办理:

一、由迁入迁出地登记机关通过内部文件交换形式办理档案迁出迁入手续。待档案迁入后由迁入地登记机关通知申请人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申请人直接向拟迁入地工商部门提交迁入申请,由申请迁入地登记机关通知迁出地登记机关,完成档案迁出迁入手续。由于该档案迁出迁入通过文件交换形式完成,需要时间较长但免去申请人在不同登记机关间来往的不便,申请人只需在档案完成交换后,依据迁入地登记机关的通知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办理时要求带以下材料:(1)企业盖章的迁入申请;(2)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3)股东会决议;(4)章程或章程修正案;(5)企业盖章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6)新经营场所(住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如: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商用房产证、临时场所使用证明等);(7)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自行办理档案迁出迁入手续。企业向迁出地登记机关申请自带档案办理迁入手续,需要企业在迁出迁入地登记机关间办理,通过自送档案迁入手续,可缩短档案交换的时间。

1、向拟迁入地工商部门提交迁入申请,当场取得同意迁入证明。办理时要求带以下材料:(1)企业盖章的迁入申请;(2)执照副本原件;(3)新经营场所(住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如: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商用房产证、临时场所使用证明等);(4)企业盖章的委托书;(5)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2、向迁出地工商部门提交迁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企业登记档案及档案递转通知书。办理时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迁入地工商部门加盖“同意迁入”意见的申请;(2)执照副本原件;(3)新经营场所(住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如: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商用房产证、临时场所使用证明等的复印件);(4)企业盖章的委托书;(5)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3、向迁入地工商部门递交登记档案及档案递转通知书。经迁入地工商部门查对收取登记档案后,再将经盖章确认的档案递转通知回执交回原登记机关,领回执照副本原件。

4、向迁入地工商部门提交经营场所(住所)变更登记申请。办理时要求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2)执照副本正副本原件;(3)新经营场所(住所)的场地证明材料(如: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商用房产证、临时场所使用证明原件等);

(4)企业盖章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变更手续。

若企业要跨区域变更经营场所(住所)至外市或外省,则基本按照第二种方式办理,但档案迁移方式在迁入地登记机关同意的条件下,可使用快递方式由迁出地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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