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山砍伐合同
甲方:渠源村下坛峰村小组村民 方国元
乙方:石莲村新屋村小组村民
董爱民
甲方有一片山场需要更新造林,因缺乏劳力故而将山场现有的木材、柴伙卖给乙方,要求乙方为甲方砍山炼山,现双方就木材出售、砍山、炼山有关事项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山场座落在渠源村下坛峰村小组,山名 何水排 ,面积 45 亩(详见林权证)。
二、甲方该山场所有的木材、柴伙全部卖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砍伐。
三、整个山场木材、柴伙出售价格共计 34000 元,上山前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负责开路、砍山场所有木材及柴火、杂质、火路由甲方负责砍伐,乙方向炼山。
五、砍山所需要的砍伐指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甲方要负责村水泥路通道运输,乙方不负任何经济责任。如林业管理部门追究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合同期限:从订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清山砍伐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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