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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发布时间:2020-03-03 02:43: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因逃逸致人死亡”

班级:12级法学3班姓名:汪玉萍学号:20121166

【摘要】:“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和罪过程度,理论界与法学界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本文就此争议的主观罪过和罪名成立程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逃逸致人死亡 逃避责任 不救助 罪过形式构成要件

正文: 随着汽车工业的飞速发展,在带动世界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尤其是近些年,交通事故和致死人数更是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保护受害人,也为了进一步有效地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做了规定,并于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交通肇事罪,该罪直接客体是公共交通安全,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从事交通运输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并非是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则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对于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1

刑法理论界对逃逸致人死亡问题争议很大,目前刑法学界存在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及时抢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具体分析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肇事后,畏罪驾车逃跑,以致延误抢救时机,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在仓皇逃跑中又发生交通事故的”。对此,我国新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过我国刑法典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说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不及时抢救会有生命危险而畏罪潜逃,致被害人延缓抢救时机而死亡。其实质是交通肇事和遗弃致人死亡行为的结合。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匿或抛弃,造成被害人死亡,则应该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仅仅按交通肇事罪或者按交通肇事的情节加重处罚。2 我在本文所说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其实是新刑法增设的相对于原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量刑情节。但是,逃逸行为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复杂的,那么,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1

2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抛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234条第2款规定,一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目前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最后表现说”即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引起的后果由希望和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的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2.“独立行为说”即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按吸收犯处理。

3.“分别情况说”即认为肇事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此致被害人死亡,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

3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行为。

以上的观点都是从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的心理和行为人的表现来划分的,对于行为人对被害人所持的态度可以看出不同心理有不同的行为表现说,因此可以得出的小结论是:怎么样对交通肇事进行定罪处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形态。再一次回到交通肇事的司法解释上来,“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无正当理由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逃逸致死”行为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不以构成基本的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证明“死亡”与“逃逸(实为不救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符合因果关系的规则。比如说存在这样的情况:行为人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在请求救援的路上遭遇其它事故而死亡。这里对行为人就不能按故意杀人罪加以处罚,因为被害人最终死亡的结果不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对于这个,我觉得顶多就是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但对于具体情形,需要我们根据事实情况对犯罪行为作出具体处理。又比如说存在这样的情形:行为人过失肇事后没有逃逸,而是积极救助被害人,但是由于事故地点比较偏远,在送往救助的路上被害人死亡的,对行为人应该也不能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我觉得行为人在主观意识形态上对被害人的死亡都没有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意思,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行为人是排斥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发生的,但是由于在过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而导致了因果关系的中断。对于这一类的情形,就不能笼统的按照一般的交通肇事来处罚,而是应该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情形,包括行为的心理和主观意识形态。

在这举个大家都知道的例子:药家鑫案子,这个案子相信大家都不会觉得陌生,首先,药家鑫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再次,他在交通肇事后没有及时救助被害人,而是采取了非常极端的方式——杀人。所以在对此案定罪量刑的时候,不能对药家鑫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而是要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综上所述,《解释》将交通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致使伤者死亡的案件一律按交通肇事罪论处,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对待死亡结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定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主观上是间接故意的,定故意杀人罪。4

关于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没有明确。从法条字面上理解,可以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但刑法理论界对此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是过失和间接故意,但不包括直接故3

4 参照宣炳昭主编的《刑法各罪的法理与实用》 第45页至46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第三种观点认为仅限于间接故意;第四种观点认为是过失。这些争议并未随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而是引起长时间的关于主观罪过形式的争论。

《解释》第5条第一款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二款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5 对此,可能会产生疑问,直觉反应是:过失犯罪怎能有共犯?对于共犯会有怎么样的规定?因为交通肇事罪按通行理论只能是过失犯罪。其实,第一款已表明,肇事人对因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这一结果的心态已经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一般为间接故意)。肇事人将他人撞伤,这一行为导致产生救助被害人的法律责任,因逃跑而不履行此义务便构成了刑法上的不作为;逃跑时由于逃避法律追究心切而置被害人的死活于不顾,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肇事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心态是毫无疑义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不作为形式的故意犯罪。第二款,有关人员出于不同动机指使肇事人逃逸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实际上也是持放任态度。这就是说,有关人员与肇事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共同故意包括共同间接故意)。在客观上,肇事人逃跑行为是在有关人员“指使”下产生的(“指使”至少对肇事人逃跑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因而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有共同的行为(有关人员指使肇事人逃跑和肇事人逃跑行为对死亡结果而言均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形式,共同行为包括共同不作为)。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当然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在分析行为人主观意识的时候,行为人不救助被害人致其死亡的,行为人对死亡的罪过形式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因逃逸致人死亡”既可以评价过失情况,又可以评价故意情形。因为,行为人对死亡持故意的,也并不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分情况分析。比如在前面举的那个例子,行为人没有救助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求救过程中死亡。那么,不救助致人死亡是否可能构成其他犯罪?首先,遗弃罪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肇事者与被

6害人之间不具备。其次,不救助行为可能构成其他法例中的保护者责任遗弃罪,

但要研究具体情况。最后,不救助行为不会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因为,对于不作为的犯罪要比照作为犯从宽处罚。按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罚与按“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罚相当。在法条就不救助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该特别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罚。

分析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表示我们已经解决了一方面问题,接下来我们要进行讨论的是该罪的罪名成立程度的问题。

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名成立程度,应该以造成被害人死亡和重伤为结果要件,才能定因逃逸之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没有进一步采取作为方式加重案件情节,而是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放任结果发生,在主观方面也应当以故意来定罪。

综上所述,因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罪过形式方面必须是故意的,虽然在交通肇事的阶段是过失,但是在后一阶段晋升为故意。所以对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目前统一的理论应当是主观故意;罪名成立程度应当达到法定程度才能定罪。 5

6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一款、第二款参照我国刑法第261条遗弃罪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问题

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问题

交警大队连续作战成功侦破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

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

逃逸行为直接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医疗过错致人死亡纠纷案

驾车致人死亡的定性分析

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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