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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0307

发布时间:2020-03-01 18:59: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审计目的及依据】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等文件,根据《北京市实施的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个概念】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履行、承担的与本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责、义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规范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四条 【划分原则】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审计局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由企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具体对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第六条 【企业审计对象】企业应当对下列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含境外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领导人员;

(二)企业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部门负责人;

(四)派驻参股企业并行使表决权的国有股权代表;

(五)实施董事会聘用经理层改革的企业,由董事会对所聘用的经理层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总体要求】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以实现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在查清财务情况、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履职情况和发展情况的基础上,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八条 【具体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市委及市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董事会(领导班子)建设及运转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对外投资、经济担保、资金出借、大额经济合同、重要人事任免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其管理、效益情况;

(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重点任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六)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内部企业监管情况;

(七)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八)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及个人履职待遇等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审计类型】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应当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以下两类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中审计: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连任时实施,也可结合领导人员任职时间安排;

(二)离任审计:在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退等事项时实施。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应当将监督关口前移,把任中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点;为防止责任悬空,也可以在企业领导人员退休离岗前(6个月左右)实施到龄前审计。

第十条 【总体要求】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工作应当实现监督全覆盖,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审计期间应当覆盖被审计领导人员全部履职期间。

第十一条 【审计周期及范围】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干部任期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轮审计划。

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原则上每五年轮审一次。审计中,应当将企业本部及重要子企业纳入审计工作范围,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纳入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

企业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应当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建立经济责任审计长效机制,全覆盖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和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量。对问题多、反映大、尤其有群众举报的企业及领导人员应当增加经济责任审计频次。

第十二条 【其他内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工作应当结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融合纪检监察、外派监事会监督、出资人监管等工作内容,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涵盖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四个阶段。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每年11月底前,市国资委应当提出下一年度经

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审定后、组成审计项目组实施;

(二)市国资委应当在实施现场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企业和领导人员印发“审计通知书”,并召开审计项目见面会;

(三)审计项目组应当就“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交换书面意见;对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四)审计报告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印发;市国资委还应当将审计结果上报市政府;

(五)审计项目组应当在审计整改阶段审核企业整改方案、检查整改情况,并形成整改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 企业实施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按照《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13‟3号)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章 审计工作结果及运用

第十六条 【总体原则】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和行业标准等,对企

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方法】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逐步构建量化评价指标体系,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指标相结合,适时向定量评价过渡。

第十八条 【三种责任】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企业存在的问题做出责任界定,分清问题责任,主要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直接责任】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

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以及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条 【主管责任】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人员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区、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领导责任】被审计领导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的,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被审计领导人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需要移送纪委调查处理的,应当向纪委提供责任追究的建议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果】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载体是审计报告、举报核实情况报告等,应当加以有效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应当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相关原则】审计结果运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有责必究、惩防结合、成果共享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责任】市国资委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董事会评价、监事会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与被审计企业领导班子提醒谈话制度;

(四)在对企业管理监督、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臵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五)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六)督促被审计企业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七)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八)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九)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开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条【企业责任】在企业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企业应当在以下方面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企业内部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企业内部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领导人员本人档案;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内部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评、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与被审计企业领导班子提醒谈话制度;

(四)在对内部企业管理监督、改革和国有资产处臵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五)将审计结果报告向市国资委备案;

(六)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七)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八)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内部领导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九)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开公示制度。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七条【总括说明】审计整改是企业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时纠正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过程,是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八条【国资委责任】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中,市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向企业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审核企业上报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二)对企业开展审计整改情况检查,并将企业整改结果纳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工作不利的企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下达“限期整改警示通知”;

(四)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告公示企业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责任】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履行职责的总经理、党委书记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市国资委审计结果,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工作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成立审计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审计整改工作;

(二)在接到市国资委下达的正式经济责任审计报告30个工作日内上报审计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征求派驻监事会意见。整改方案中应包括问题分类与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完成时限、整改工作责任人等内容;

(三)应当全面落实审计整改要求,企业领导班子分工负责整改事项,限期落实整改结果,完成整改方案后6个月内上报整改完成情况;

(四)健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明确权利及责任义务归属,交接后将档案单独存放;

(五)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第三十条【企业内部责任】企业实施的内部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推动内部企业落实整改:

(一)委派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向内部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向内部企业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审核上报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

(二)对内部企业开展审计整改情况检查,并将整改结果纳入内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三)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工作不利的内部企业,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明确权利及责任义务归属,交接后将档案单独存放;

(五)按照有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第七章 审计工作协调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健全机制】市国资委应当健全由干部管理、纪检监察、规划改革、业绩考核、监事会和审计监督等部门参与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会商解决工作问题,督促企业开展审计整改。

企业应当建立由党委工作、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改革管理和内部审计等部门参与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联席会议应当设臵办公室,与内部审计机构合署办公。

第三十二条【督促执行】市国资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监督、指导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监督企业及时备案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审计报告;

(二)将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纳入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三)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培训;

(四)将企业实施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纳入企业董事会评价。

第三十三条【企业责任】企业应当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一)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建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企业董事会应当审核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二)应当单独设臵内部审计机构,将经营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工作体系,严格按照规定比例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三)逐步取消分级设臵的内部审计机构,采取集中管理模式,设臵“内部审计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设立“总审计师”岗位;

(四)每季度末及时将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强化内部审计队伍建设,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审计力量;

(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推进审计项目管理软件、审计作业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提升信息化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原《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监督字„2006‟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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