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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赔偿

发布时间:2020-03-03 01:57: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周某与某商场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周某的工作岗位为收银员;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的当月,商场劳资科通知周某,其工作改为导购员。周某表示不同意,如果商场一定要他变更工作岗位,他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商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周某不服,要求商场或按原工种安排工作,或允许调出,不付违约金。

那么,周某应该支付违约金给商场吗?员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 就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能对企业的HR朋友有所帮助。

周某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给商场的。本案涉及到“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两个法律问题。

首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对“违约金”作出具体规定。而实践中各地方性法规纷纷对违约金问题进行规范,有的是任意约定违约金,有的是限制性规定了违约金的适用情形。

而《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员工一般不承担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法》亦对此作了2个例外规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立法还作了特别限制,如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了这两者情形之外,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如果有其他违约金的约定,那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因此在本案中,周某和商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周某既没有与公司约定服务期,也没有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所以无需向公司赔偿违约金。

其次,试用期是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劳动法》第3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附加任何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中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最后,易才劳动关系专家特别提醒广大HR朋友,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其新来的员工参加一些成本很高的培训,如果员工素质基本合格,可以缩短或取消试用期,直接正式录用,就不存在试用期风险,再则,即使设定试用期,也可以限制试用期培训的内容,尽量控制试用期培训的成本,从而使试用期培训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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