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理财顾问协议
协议编号:201105180
1甲方(全称):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支行
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担当财务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对下述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1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间向乙方提供顾问工作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1.2积极主动的配合乙方为履行本协议义务而进行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并提供必要协助。
1.3按本协议第四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顾问费。
1.4甲方承诺在投(融)资过程中优先选择乙方提供银行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以下投(融)资顾问服务:
2.1协助甲方分析和审阅有关资料,制定投(融)资方 1
案,编制《投(融)资建议书》。并可应甲方的要求,参与相
关商务谈判。
2.2投(融)资成功后,协助甲方做好资金账户的管理
工作。若甲方提出要求可编写《投(融)资顾问报告》。
2.3与甲方投(融)资相关的其他顾问服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资料的使用和活动的自主)
3.1甲方有权自由支配乙方为甲方制作的《投(融)资
建议书》,有权使用这些文件在乙方的推荐关系之外自主进
行投(融)资活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顾问费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4.1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财务顾问费。
4.2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人民币3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若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
写为准。
4.3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
定账户(账号:16271101010053328)存入不少于60%的财务顾
问费。在乙方完成《投(融)资建议书》后,甲方在三个工作
日内支付其余40%财务顾问费至乙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因甲方延误提供资料,或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
翔实的资料,或甲方的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完成本协
议所确定的义务,乙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2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本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未按
计划完成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工作直到完成上述义
务,并有权要求乙方减免2万元至 5万元的顾问费。
5.3甲方未按时支付顾问费用,乙方有权从其账户扣
收。
5.4甲方因为按乙方的建议形式致使本次投资失败,
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
6.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协议的修改、变更和补充
7.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
补充。如确有需要修改、变更和补充事宜,必须经双方协商
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终止
8.1本协议可因甲、乙双方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或协议有效期届满而终止。
8.2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发生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时,属于不可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于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将
详细情况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
8.3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第四条的效力。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乙方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附则
11.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某个付款日为非银行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11.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